一旦出现履行障碍,违约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就通知障碍的义务而言,CISG、UPICC和PECL作出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即违约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违约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受损害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受损害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显然,这一规定是对CISG、UPICC和PECL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实际上履行通知程序给对方一个机会采取措施来避免违约带来的后果。该规定中合理时间也许是指较短时间: 实际情况甚至要求马上予以通知。合理时间的计算起点是违约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障碍的时间。当然通知的内容要具体,例如违约方应该在通知中表明是部分违约,或是完全违约; 暂时违约,或是永久违约。在违约方不能马上告知障碍后果的情况下,诚信原则甚至要求违约方连续发出两次通知。此外,违约方不仅在因不可预见的障碍而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应履行通知义务,而且在违约方打算提供合理的代替品来履行的情况下同样要履行通知义务。如果违约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他将对没有通知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确实发出了通知,但是该通知没有到达受损害方,那么违约方同样要对因通知未到达受损害方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2]显然,通知中传递失误的风险由通知方来承担,该规定采用的是通知到达生效主义,而不是通常情况下所采用的投递生效主义。这里采用较为严格的到达生效主义是为了平衡违约方和受损害方之间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的损失仅仅是受损害方当事人没有收到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损失。实际上,前一种损失通常是违约方支付的额外费用,因为受损害方没有收到通知就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缓减违约带来的后果。[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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