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多种形式。如以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信用和长期信用; 以有无抵押划分,可分为担保信用和无担保信用; 以信用主体划分,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国际信用。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形式。
一、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的定义
商业信用是厂商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以延期付款即赊销形式所提供的信用,它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当商品交换发生延期支付、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就产生了信用。由于这种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所以被称为商业信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信用有了很大的发展。
2.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厂商。商业信用是厂商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厂商。
(2)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商业信用提供的不是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而是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所以,这里作为贷出资本出现的,总是那种处在再生产过程中一定阶段的资本。它通过买卖,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不过它的代价要到后来才按约定的期间由买者支付。
(3)商业信用和产业资本的动态一致。由于商业信用和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的运动结合在一起,所以它在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和产业资本的动态是一致的。在繁荣阶段,商业信用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及产业资本的扩大而扩张; 在衰退阶段,商业信用又会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削减及产业资本的收缩而萎缩。
3.商业信用的工具
商业信用的确立从历史上看曾经采用过“口头信用”和“挂账信用”的形式,在法律制度健全起来之后,大多采用“票据信用”的形式。
“口头信用”完全取决于信贷双方的相互信任程度,一般只有在相互认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故局限性较大,风险也非常高; 所谓“挂账信用”,指的是交易双方对未能及时钱货两清的交易的结算事项采用挂账的办法处理其没有确定归还的日期和违约的责任,是一种“强制商业信用”; 在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下,商业信用的规范确立方法是“立字为据”,即买卖双方要签订保证债务人到期足额支付款项的票据。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商业票据是受票据法或有关有价证券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对于信用活动的基本要素在法规上都有相应的记载,因此,票据在商业信用中被普遍采用,即“商业信用票据化”,这对商业信用及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商业信用中被采用的商业票据可以有两种: ①商业期票。这是一种由债务人开出的、承诺到期付款的有价证券。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没有将这种票据纳入法定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按规定填写支票实际签发日期,而以实际能支付款项的日期作为支票签发日期的违法做法,使支票发挥期票的功能。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命令债务人按期付款的有价证券。由于是债权人开出的,因此,这种票据需要有债务人或第三方承认付款(即“承兑”)。依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两种: A.以债务人为承兑人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B.以银行为承兑人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这两种商业汇票的信誉是不同的,前者弱于后者,当债权人要将这类远期支付凭证变现(如办理贴现融资)时,前者的流动性要弱于后者。
4.商业信用的作用
(1)商业信用能够克服流通中货币量不足的困难以及创造信用流通工具,促进商品的流通和周转。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通要求有相适应的货币量为其服务。如果流通中的货币量少于货币的必要量,就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周转,有些商品就可能停留在某个流通环节。有了商业信用,可以通过赊销商品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销售商品,使得原来由于缺少流通手段而停留在某个环节的商品顺利地实现流通。同时,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产生了商业票据(如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这些票据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转让,这就发挥了货币的媒介作用,自发地弥补了流通中货币量的不足。
(2)商业信用能够促进滞销商品的销售,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商品之所以要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销售,除了流通中货币不足的原因以外,也有可能是因为商品不适销对路,或商品的质量、价格有问题,这样的商品对每一个生产单位来说都是不希望出现的,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又可能出现。一旦出现了类似的商品,就采用商业信用的方式促其销售,进入消费,以避免积压、报废而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3)商业信用能加速短缺商品的生产,尽快实现生产的均衡。在商业信用中,有一种预付货款的方式,对紧俏的短缺商品,可以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订购,这就使得生产企业能够及早拿到资金,扩大短缺商品的生产,尽快实现供求的平衡。
5.商业信用的局限性
由于商业信用是直接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为基础,并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所以商业信用对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最大限度地利用产业资本和节约商业资本、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发展等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商业信用受其本身特点的影响,因而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厂商资本数量的限制。因为商业信用是厂商之间相互提供的,所以它的规模只能局限于提供这种商业信用的厂商所拥有的资本额。而且,厂商不是按其全部资本金,仅是按照其后备资本金来决定其所能提供的商业信用量,所以商业信用在量上是有限的。
(2)商业信用受到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由于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因此,它的提供是有条件的,它只能向需要该种商品的厂商提供,而不能倒过来向生产该种商品的厂商提供。例如,造纸厂商在购买造纸机械时,可以从机器制造商那里获得商业信用,但机器制造商却无法反过来从造纸厂商那里获得商业信用,因为造纸厂生产的商品——纸不能成为机器制造商所需的生产资料。
由于商业信用存在着上述局限性,因而它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另一种信用形式,即银行信用。
二、银行信用
1.银行信用的含义
银行信用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给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货币方式授予企业信用,贷款和还贷方式的确定以企业信用水平为依据。商业银行对不符合其信用标准的企业会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作为保证,或者由担保公司为这些企业作出担保。后一种情况实质上是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了信用,是信用的特殊形式。
2.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的主体与商业信用的主体不同。银行信用不是厂商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的债务人是厂商、政府、家庭和其他机构,债权人则是银行、货币资本所有者及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因此,银行信用可以集聚广泛的闲散资金,形成巨额的借贷资本,从而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数量上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的客体是单一形态的货币资本。银行信用基本上是一种单纯的货币借贷,与商品交易没有直接的关系。借贷资金的授信范围和用途比商业信用要广得多,突破了商业信用只能由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且只能用于购买销货方商品的局限性。
(3)银行信用与产业资本的动态不完全一致。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的借贷资本的运动,它有可能和产业资本的动态不一致。例如,当经济衰退时,会有大批产业资本不能用于生产而转化为借贷资本,造成借贷资本过剩。
(4)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需求变化不同。在产业周期的不同阶段,对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在繁荣时期,对商业信用的需求增加,对银行信用的需求也增加。而在危机时期由于商品生产过剩,对商业信用的需求会减少,但对银行信用的需求却有可能会增加。此时,企业为了支付债务、避免破产而有可能加大对银行信用的需求。
由此可见,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大大扩充了信用的范围、数量和期限,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银行信用成了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20世纪以来,银行信用有了巨大的发展与变化,主要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借贷资本集中在少数大银行手中; 银行规模越来越大; 贷款数额不断增大,贷款期限不断延长; 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日益紧密; 银行信用提供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至今,在信用体系中银行信用所占的比重仍具有绝对优势。
3.银行信用的工具
银行信用的实现主要借助于间接融资(即以商业银行作为核心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信用证(即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及银行票据等工具来实现,这里着重介绍一下银行票据。在银行信用中银行票据主要有3种,即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及银行支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也由银行付款的票据,可以代替现金流通。银行本票按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按票面有无到期日分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开出的汇款凭证,它由银行发出,交由汇款人自带或由银行寄给异地收款人,凭此向指定银行兑取款项。
银行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人向银行签发的,要求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书面凭证。支票有许多种类,按支付期限可划分为即期支票和定期支票,按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可划分为记名支票(又叫抬头支票)和不记名支票(又叫来人支票),按是否支付现金可划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又叫画线支票)。此外,还有由银行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的保证付款支票,称为保付支票; 存款人开出的票面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或透支限额而不生效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4.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关系
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特点比较就可以看出,这里着重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
(1)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乃至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银行信用虽然打破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并扩大了信用的界限,在整个货币信用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它却不能够完全取代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仍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这首先是因为,从信用发展的历史来看,商业信用先于银行信用而存在,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乃至整个信用制度发展的基础; 其次,商业信用能直接服务于产业资本的周转,服务于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动,因此,凡是在商业信用能够解决问题的范围内,厂商总是首先利用商业信用。而且,从银行信用本身来看,也有大量的业务如票据贴现和票据抵押贷款等仍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
(2)银行信用是主导。在整个信用制度中,银行信用处于主导的地位。首先,它的规模和范围都远远超过其他信用形式,同时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其次,有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的发展才进一步完善,因为商业信用形成的票据大都有一定期限。当未到期持票人急需现金向银行贴现时,能够取得现金或流通性强的银行信用工具。正是有了银行贴现业务,才使得商业票据能够及时兑现,商业信用的发展才进一步完善。
目前,商业信用的作用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相互交织。许多跨国公司内部资本运作都是以商品供应和放款两种形式进行的,不少国际垄断机构还通过发行相互推销的商业证券来筹集它们所需的资本,以此对其分支机构提供贷款,而银行则在这一过程中为跨国公司提供经纪、信息、咨询等服务,使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5.我国的银行信用
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银行信用在整个信用方式中占有绝对主导的地位,不过银行信用调剂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也是逐步得到发展和扩大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信用活动的范围很小,数量也很有限,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分配主要是通过财政渠道进行的。银行信用的活动被限制在企业超定额流动资金范围内,严重地削弱了银行信用作用的发挥。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银行信用活动的范围逐步得到扩大,先后允许银行参与企业固定资金的贷款,1983年国务院又明确规定由银行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从而扩大了银行信用的范围。目前银行不但可以从事各项贷款,而且还可以进行债券投资活动,银行信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国家信用
1.国家信用的含义
国家信用是中央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同国内外其他信用主体之间发生的信用关系。在各种信用形式中,国家信用是信用等级最高的一种。从国家作为债务人的角度来划分,国家信用包括国内信用和国外信用两种。国内信用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内居民、企业团体取得的信用,它形成一国的内债,内债主要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的形式,如发行国家公债、发行国库券、发行专项债券等; 国外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外居民、企业团体和政府取得的信用,它形成一国的外债,外债主要包括国家财政在海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国家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家获取的借款等。
2.国家信用的工具
国家信用的工具有中央政府债券(即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政府担保债券等,其中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工具。
(1)中央政府债券,即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最主要的国债有国库券(treasury bills)、中期国债(treasury notes)和长期国债(treasury bonds)。国债因其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具有极高的信用度。其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且一般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国债是一种特殊的财政范畴,其发行所得构成一种财政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一般分为一般义务债券和收益债券。一般义务债券以地方政府的税收、行政收费等各项收益为偿还来源,收益债券是以某一特定业务的收入为偿还来源的债券。
(3)政府担保债券是指政府作为担保人而由其他主体发行的债券。一般情况下,政府只对其所属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发行者失去了偿债能力,政府将替代偿还债券本息。
3.我国国家信用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曾经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际经济建设公债”等,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稳定市场,这一时期发行的国债在1968年全部还清。此后直到1981年,我国再没有发行过国债。改革开放后,为推动经济发展,政府采用了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投资作为我国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借助发行国债的方式为政府投资筹集资金。于是,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的发行,至2009年底未偿付的国债余额已达5.54万亿元人民币。国家信用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信用形式之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调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专栏2-1 “房地美”和“房利美”危机
美国政府机构债券属于政府担保债券,主要由政府设立或者政府资助设立的中介机构来发行,主要包括政府全国抵押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NMA或Ginnie Mae,又译为吉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或Fannie Mae,又译为“房利美”)、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mpany,FHLMC或Freddie Mac,又译为“房地美”)等机构发行的债券。其中政府全国抵押协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他两家机构则属于政府支持机构,其股份为私人所有。这些机构主要将按揭贷款进行证券化而发行债券,由上述3家机构担保或发放的抵押担保证券约占美国抵押担保证券的98%。
房地美和房利美共持有和担保了美国近12万亿美元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中的42%左右,其主要通过利差以及债券担保收费获取收益。自2006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次贷机构纷纷倒闭,仅剩下“二房”这条全美按揭市场的唯一通道。目前两家公司已经连续4个季度发生巨额亏损,如房地美已经亏损54.21亿美元,导致“两房”一度濒临破产,股价也是一落千丈。2008年7月11日,两家公司直接以50%的跌幅开盘,房地美股价甚至一度跌至3.89美元,跌幅高达51%。美联储立即发表向两家公司开放贴现窗口的言论,但收盘时房利美股价跌幅仍然达到了22%,至10.25美元,房地美则下跌3.1%,至7.75美元。一周内,两只股票遭遇腰斩,跌幅达到了45%和47%,与2007年8月相比,跌幅则超过80%,创造了17年来的股价最低点。“房地美”和“房利美”危机的爆发标志着美国次贷危机进入了更加动荡的阶段,危机正向整个金融市场和美国经济基本面蔓延。为避免形势恶化导致美国经济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在房地美和房利美大跌之后,美国政府立即提出多项援助计划稳定市场信心,并促使当局采取了从承诺注资到限制做空等一系列救援措施。7月30日,布什政府紧急颁布自次贷危机以来最大的《住宅经济复兴法案》(Housingand Economic Recovery Actof2008),为联邦担保机构提供3130亿美元,为地方政府提供39亿美元,授权美国财政部提高向房利美和房地美的信贷额度,并可在必要时出资收购其股票。
资料来源: 《经济观察报》,2008年8月18日。
四、消费信用
1.消费信用的定义与形式
消费信用是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支出的一种信用形式。现代消费信用于十八九世纪在西方国家兴起,发展十分迅速,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
赊销、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消费信用的典型形式。
(1)赊销是工商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以商品赊销的方式提供的短期信用。即工商企业以延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到期后消费者一次付清货款。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一般的消费信用多通过信用卡发放,即由银行或其他信用卡发行机构向其客户发行信用卡,消费者可凭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也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提现。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向发卡机构索偿款项,发卡机构再与持卡人定期结算清偿。
(2)分期付款是指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只需支付一部分货款,然后按合同条款分期支付其余货款的本金和利息。
(3)消费信贷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方式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最长可达20年至30年。
2.消费信用的作用
从积极方面来说: 第一,消费信用的正常发展有利于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有利于扩大一定时期内一国的消费需求总量,从而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 第二,消费信用的发展为消费者个人提供了将未来的预期收入用于当前消费的有效途径,使其实现了跨时消费选择,提升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及其效用总水平; 第三,消费信用的正常发展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但是,消费信用的盲目发展,也会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第一,消费信用的过度发展会掩盖消费品的供求矛盾。对一些生产本已过剩的消费品来说,过度的消费信用有可能导致虚假需求的产生,向生产者传递错误信息,致使这些本已过剩的消费品继续盲目生产与发展,导致更严重的产能过剩和产品的大量积压,浪费生产资源; 对于需求旺盛、生产能力扩张有限的消费品,过度发展的消费信用则会加剧市场的供求矛盾,引起价格的上升,从而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第二,由于消费信用是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在延期付款的诱惑下,如果消费者对自己未来预期收入判断失误,过度负债进行消费,就会使消费者的债务负担过重,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危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
3.我国的消费信用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上没有消费信用,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属于不足经济,商品供应非常紧张,同时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没有转变。改革之初,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消费信用,如针对某类产品的销售困难,采用赊销办法促销。但比较有意义的是配合住房管理体制的改革,试行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不断扩大,消费观念逐步开放,加之房地产和汽车等产业迅速发展,消费信用规模随之扩大。但消费信用在信用总量中所占比重仍徘徊在10%~15%之间,而在美国,这一比例为70%。可见,我国消费信用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要发展消费信用,我们应当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上下功夫,进一步放松金融控制,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好地提供适合居民实际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和优质服务,使消费信用能起到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引导市场行为,制定相关监督性法规,避免消费信用过快膨胀而引起的经济泡沫。
五、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international credit)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是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运动的主要形式。这种信用关系的主客体有政府、企业和个人,载体有商品、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从形式上看,国际信用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扩大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借贷关系,包括国际商业信用、国际银行信用、国际政府信用、国际金融机构信用,其中国际商业信用包括国际补偿贸易和国际来料加工,国际银行信用又包括国际出口信贷(还可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和国际进口信贷等。但从本质上看,国际信用是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信用日益成为国际结算、扩大进出口贸易、加强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
国际信用的具体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国外商业性借贷和国外直接投资。
1.国外商业性借贷
国外商业性借贷是指跨国资金输出者和使用者构成借贷双方,主要包括出口信贷、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补偿贸易、国际租赁和国际债券发行等。
(1)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通过提供利息补贴和信贷担保的方式,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中长期信贷。其特点是: ①附有采购限制,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产品,而且都同具体的出口项目相联系; ②贷款利率低于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利差由贷款国政府补贴; ③属于中长期信贷,期限一般为5~8.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出口信贷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具体方式:
①卖方信贷,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由于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支持,出口商便可向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信用,即允许进口商在订货时先支付一部分现汇定金,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5%,其余货款在出口商全部交货后的若干年内(一般为5年)分期偿还。
②买方信贷,即出口方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一般由进口方银行担保。目前较多的做法是: 先由进、出口双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总协议”,规定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的使用范围、额度和利率条件等,然后再由进口方银行根据具体的贸易合同和贷款协议向进口商转贷,进口商则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次偿还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
在卖方信贷中,尽管进口商并未直接接受出口国的银行信用,但出口商融资的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却要加入货价,由进口方负担; 而在买方信贷中,买方直接与出口国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买方信贷较之卖方信贷更易掌握些,买方更乐于接受买方信贷。
(2)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些大商业银行向外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私营工商企业或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这种贷款利率较高,一般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之上另加一定的附加利率,期限大多为3~5年。
这种贷款通常没有采购限制,也不限定用途,因此较为灵活,但贷款国政府不予补贴,故而利率比出口信贷高。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有: 独家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独家银行贷款是指贷款中只涉及两家银行的贷款,其期限在3~5年之间; 银团贷款亦称辛迪加贷款,由一家银行牵头,联合若干家银行组成国际性银行集团以提供贷款。银团贷款一般用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借贷双方要签订合同,由政府出面担保。
(3)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一般带有援助性质。其特点是: ①贷款期限长,利息低。政府贷款一般都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0~30年,还有最长可达15年的宽限期; 贷款利率一般为2%~3%,远低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②贷款用途多有限制。一般说来,借款国所借款项大多只能用来向贷款国购买货物和劳务。
(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即国际金融机构对会员国的贷款,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一些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这些机构的贷款大多条件优惠,主要目的是促进成员国长期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
(5)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出口国厂商在进口方外汇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将机器设备、技术和各种服务提供给进口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进口方以项目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清偿贷款。补偿贸易的偿付期限由双方商定。
(6)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是一种新兴的并被广泛运用的信用形式。它是由出租人购买机器设备,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机器设备让渡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用的设备退回租赁公司、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作价购买或继续原租赁关系。
(7)国际债券发行。国际债券发行是指一国工商企业、政府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额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它的投资者既可以是外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的非居民,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混合的信用形式。
2.国外直接投资
国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居民或企业直接对另一个国家的企业进行生产性投资,并由此获得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国外直接投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①在国外开办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②收购或兼并国外企业,包括建立附属机构; ③在东道国与当地企业合资开办企业; ④对国外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 ⑤利用直接投资的利润在当地进行再投资。
除以上提到的五种信用形式外,在现实经济中还存在着其他多种信用形式,包括租赁信用、信托信用、保险信用和民间信用等,它们都是现代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独特作用。如在城乡居民个人之间独立进行的信用活动即民间信用,扩大了融资范围,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 能够把竞争机制引入金融领域,有利于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等。但民间信用风险较大、违约性高,因此要适当加以控制,注重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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