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优再保险研究中可以看到所有最优再保险探讨都是基于某些特定的角度和特定的条件所设定的最优标准,而这些最优标准并非全面,再保险实务环境也并非完全符合最优标准的约束条件。
从风险评判角度出发,比如以方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标准,研究证明超赔再保险后自留业务组合的方差最小,从而说明超赔再保险方式最优。然而,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呈现对称分布时,方差才能最有效地度量风险,而保险业务组合往往是偏度很高的,并不是对称的,方差无法正确地度量出保险业务组合的风险,因此,方差并不总是衡量风险的合理标准。又比如以破产概率作为衡量风险的标准,根据Lundberg不等式,最大化调节系数使破产概率上界最小化,研究证明超赔再保险后自留业务组合的破产概率最小,因此说明超赔再保险方式最优。事实上,破产概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破产风险的标准,并不能全面衡量与保险业务组合相关的风险。很难想象一家保险公司仅仅是以破产概率作为标准确定自留额以及选择再保险方式。毫无疑问,自留额越小,破产概率越小。难道为了破产概率最小化,保险公司最好将全部保险业务都分出去?其实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与保险公司初始资产的多少以及原保险费中安全附加系数的大小关系更大。
从效用评判角度出发,用效用值最大化作为标准求解最优再保险方式,研究证明成数再保险后自留业务组合的效用值最大,从而说明成数再保险最优。但效用理论的运用具有严格的前提假设,保险公司的效用函数必须是一阶导数为正,二阶导数为负。这样函数的特征正好表明保险公司是风险厌恶的,但如果保险公司都是风险厌恶的,那么谁来最终承担风险呢?
尽管评判最优再保险的标准存在着局限性和偏颇,与再保险实务存在距离,但不可否认这些设定标准下的最优再保险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运用提供了依据、树立了标杆。
为了解决再保险实务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本书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两个角度出发,探求再保险合约双方最优化的理论依据和研究方法。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试图解决目前理论上尚无法完全解决的最优化问题,如通过再保险双方的风险交换实现双方风险最小化问题、通过再保险实现双方效用最大化的再保险价格问题等。运用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设计最优再保险制度和产品,以弥补在风险交换以及价格约定中的偏颇,以最终实现再保险合约双方的最优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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