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有限风险再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弥补了传统再保险的不足,可以说是传统再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从最优再保险的角度来说,有限风险再保险为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提供了更为优化的再保险方式和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优化效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和平滑再保险价格,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就分出公司而言,一份最优的再保险合约就是用最低的再保险价格获得预期的再保险效用。但在传统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的价格往往大大超过分出公司的预期,原因有三。一是分出公司购买的再保险价格不是以该分出公司的赔款成本来确定的,而是由整个市场的所有分出公司的赔款成本来确定的,这样势必让赔款少的分出公司付出了较高的再保险代价。二是再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价格随市场周期性产生波动。在坚挺市场(hard market)状态下,再保险供给不足,市场萎缩,价格较高;在疲软市场(soft market)状态下,再保险供给充裕,价格较低。如果处于周期性的“坚挺市场”,分出公司购买再保险的价格就会偏高。三是国际再保险市场频繁受到自然灾害和巨灾事故的冲击,再保险价格水涨船高。这些原因导致分出公司购买传统再保险价格较高的结果。
与传统再保险不同,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为分出公司量身定制的,再保险价格完全是由分出公司自身的赔款成本决定,而且考虑到长期合约资金的时间价值,将投资收益也考虑在费率定价因素内,再保险价格与传统的以整个市场以往赔款成本为基础的精算价格相比自然降低很多。此外,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约是多年期的,不需要每年重新洽谈新的再保险价格,因此可以免受再保险市场周期性的价格波动影响以及巨灾的价格波动影响,并且再保险价格可以在多年期内得到平滑。
从另一方面来说,正因为减少了再保险价格的波动,分出公司可以有效预计和固定未来年度的费用支出,在编制年度预算及处理长期投资资产配置时,作出更有效的现金规划,更科学地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从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二)平衡收益,改善财务状况
在传统再保险方式下,分出公司有时会因为业务费用过高,而从接受公司摊回的分保佣金又不能完全予以弥补,形成缺口;有时会因为赔款支出过大,而从接受公司摊回的赔款又不能完全予以弥补,出现亏损。这样的情形会造成分出公司各年度之间财务状况差异很大,影响财务稳定性。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方式下,分出公司可以利用较长的合约期限,将损失在多个保险年度之间进行分摊,使损失对分出公司财务报表的不良影响分散在多个保险年度,并利用比较长期的投资收益和经验账户等手段,平衡各年度之间的经营收益,避免因突发高额赔款或者短期投资失误造成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稳定经营。这样不仅可以满足保险监管机构对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分出公司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等外在形象起到正面作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对改善寿险公司财务状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业界将寿险的有限风险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由于期缴寿险产品的首年佣金比例特别高,同时还要有出单费用、管理费用等支出,并要提取准备金,所以,寿险公司新业务越多,首年的财务压力就越大,往往入不敷出,而寿险保单的利润要在今后若干年才能陆续释放。如果寿险公司购买了财务再保险,就可以由再保险公司以高额的分保佣金提前将该业务未来的利润让与寿险公司,使其提前实现盈利,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再保险的作用就是用寿险公司未来的利润去弥补当期的亏损,用盈利的年度去弥补亏损的年度,使各个保险年度的经营收益得到平衡。
也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使亏损和盈利在各年度间进行调配,达到了经营收益的平衡,所以,在客观上还起到了调节税收的作用,有合理避税的效果。
(三)有限转移风险,获得损前或损后融资
传统再保险以转移保险风险为主要目的,在分出公司发生赔款时,接受公司按照合约为分出公司分摊赔款,减轻分出公司的财务负担,提高分出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是,传统再保险合同没有融资作用,分出公司从接受公司那里获得的赔款摊回和盈余佣金都是基于承保风险的实际状况,而不是分出公司的财务状况。
在非寿险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中,接受公司承担的承保风险是有限的,相当部分的承保风险还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对于损前融资和损后融资,接受公司更多地是扮演融资者的角色。所谓损前融资,是指有限风险再保险合约的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己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接受公司承担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赔偿责任以上部分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分出公司按照合约期间保费准备金的现值支付分保费(双方约定贴现率)。在合约期间发生赔款,接受公司在合约责任限额内(即分出公司自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接受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总和)支付赔款。合约期满时,如果分出公司是低索赔,则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进行低索赔分保费返还(低索赔分保费返还=分保费+投资收益-赔款-相关费用)。所谓损后融资,是指有限风险再保险合约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己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接受公司承担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赔偿责任以上部分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分出公司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初始分保费(也称手续费)。在合约期间发生赔款,接受公司在合约责任限额内(即分出公司自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接受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总和)预先支付各项赔款,分出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利率以及接受公司预支的各项赔款额分期向接受公司支付或有分保费(但分期支付的或有分保费折算成各对应损失发生日的现值的总和不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赔偿责任限额)。在约定缴费期限届满时,如果分出公司低索赔,则接受公司向分出公司进行低索赔分保费返还(低索赔分保费返还=初始分保费+或有分保费+投资收益-赔款-相关费用)。
在寿险的财务再保险中,接受公司的融资角色就更名副其实了。分出公司可以利用现有寿险保单未来的利润向接受公司进行融资,以减轻财务压力。分出公司还可以在转移死亡率、费用率等承保风险的同时,将利率风险、退保风险、分红风险、投资风险等传统再保险不保的风险转移给接受公司,与接受公司风险同担,利益共享。
(四)提高盈利水平,扩大承保能力
在传统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运用再保险,将超过其承保能力的业务分保出去,可以扩大承保能力,但也意味着将分出业务的利润分出去,分出公司的盈利水平将会受到影响。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只转移有限风险,主要保险责任仍由自己承担,分出公司其实是利用已承保业务的价值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融资,对利润实现的时间进行了调整,而利润本身并没有转移。分出公司还可以利用接受公司的投资优势,分享接受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接受公司有全球的投资渠道、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资金规模效益,分出公司将分保费交给接受公司投资能够创造出更高的投资价值,提高资金收益率,进而使分出公司的盈利水平得以提高。
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保留已承保业务的利润,又利用接受公司融资,所以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开拓新市场,推广新产品,规划短期策略性经营目标。
(五)有效控制风险,减少逆选择
在传统再保险方式下,接受公司与分出公司一样都是保险风险的承担者,巨额赔款风险、高赔付率风险、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同样波及接受公司。所以,对接受公司来说,在既定的再保险费条件下,最担心的就是高赔付和逆选择风险。虽然梯次佣金制度和盈余佣金制度的建立,对分出公司谨慎核保、核赔以及风险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市场竞争等因素造成分出公司追求业务规模、漠视业务质量的状况依然存在,巨灾风险的频繁发生也不可避免。所以,接受公司面临着高赔付和逆选择风险。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方式下,接受公司只承担有限的保险风险,因此在分保安排之初接受公司就可以有效地将赔偿责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风险再保险对分出公司的重要意义是在其发生巨额赔款时,或者保险业务导致其财务状况不利时,接受公司能伸出援手,帮助其化解财务困境。接受公司的角色更侧重于资金的提供者,而非保险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作为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分出公司更注重风险的选择和防范,接受公司在客观上较少受到高赔付率和逆选择影响,接受公司真正发挥的是在全球分散风险和融资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