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金融排斥问题的重要性后,更多的学者、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加入到了对金融排斥的研究队伍中,于是,金融排斥的后期研究开始重视“哪些人、哪些因素”对金融排斥产生了影响这个问题的探讨。实际上,关于该影响性因素的研究也正是体现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基本思想,尤其是最新刚刚兴起的关于“金融宽度”的研究。
严格意义上而言,金融发展理论所要研究的是一切有关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论,包含相当广泛的内容(李木祥等,2004,p2)。在金融发展理论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是麦金农(R.M.Ckinnon)和肖(E.S. Shaw),他们基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特殊性,于20世纪70年代分别提出了“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而构建了“麦金农—肖金融发展模型”。其具体含义是:当政府过于干预金融、人为压低利率和汇率,造成金融与经济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时,就可称为“金融抑制”;而当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管制,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时,一方面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充分有效地把社会闲置基金转化为生产性投资,并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流向高收益部门和地区,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的逐渐增加以及各种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反过来又会促进金融业的发展,由此形成了经济与金融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被称为“金融深化”。因此,他们提出,发展中国家解除金融抑制的重要方法就是政府要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实行金融深化。其后,许多主流经济学家在“麦金农—肖金融发展模型”的基础上纷纷对金融中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提出了诸如“卡普—马西森金融发展模型”、“加尔比斯金融发展模型”、“弗莱金融发展模型”等(李木祥等, 2004,p16-24),强调了金融自由化的重要意义[3]。
上述理论主要局限于发展中国家,重点研究政府抑制金融体系的不良后果,因而被Fry(1995)称之为第一代金融发展理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中介理论。
随着20世纪90年代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金融发展理论家们在充分吸收麦金农—肖学派的观点基础上(如认为金融发展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又受到经济增长的影响),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吸取了营养,从效用函数入手,建立了各种具有微观基础的模型,对金融体系的内生形成和发展机理、以及金融体系是如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进行了新的阐释,典型模型如本西文加(Bencivenga)模型等(殷得生等,2000,p4-5)。其强调经济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或市场的出现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在节约交易成本同时,金融体系也行使了动员储蓄、平滑交易、分散风险、集散信息及企业监控五大功能,通过这些功能影响到实际经济变量,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同时,金融结构也会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该时期的研究被Fry (1995)称之为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过于重视金融系统外显的结构特征,而忽视了金融系统根本性的东西。
此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开始过度到结构背后的制度基础的研究,更关注制度、金融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复杂关系。从La Porta,Lopez‐De‐Slilanes,Shleifer& Vishny(下文简称LLSV,1998)开创《法律和金融》研究,提出“法律是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律制度的起源,相对而言,普通法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要优于大陆法”等观点以后,许多学者纷纷加入了这一研究队伍。Beck et al.(2001)对此类进行了总结,他们将其归结为四类,分别为:(1)法律和金融理论,即为LLSV发展起来的这套理论,强调不同的法律传统决定个人投资者和国家的相对权利,从而影响到金融发展;(2)动态法律和金融理论,该理论除了强调法律传统的重要性外,也注重法律传统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而作出适应性调整的能力差别所带来的差异,例如普通法就要比成文法有更强的适应性,因而也就更有利于金融发展;(3)政治和金融理论,其认为法律是第二位的,政治才是第一位的;(4)禀赋和金融理论,其强调区域和疾病等对金融制度的影响,禀赋越差的国家和地区则金融越不发达。
于是,我们可以把以上述观点为主要理论核心的研究称为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周业安,2005,p14),尽管该理论得到的实证结果并不一致,例如Allen et al.(2005)对中国的研究显示,相比较于法律规则,声誉和关系等非正式机制反而起了更大的作用等;但是,其将研究视角引向了金融背后的制度因素等,极大地拓宽了研究的视角。
然而,纵观上述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里所讲的金融发展更多的是基于国家层面的宏观视角,而非地区层面甚至个人层面的中观或微观视角。于是,最近随着对金融排斥的关注增加,学者们开始关注金融服务的微观指向性———金融宽度,我们可以暂且将其称为第四代金融发展理论。
从金融功能论角度而言,金融发展应该包括两个维度:金融深度和金融宽度。上文的研究均是基于金融深度角度出发进行的研究[4],而金融宽度则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使用更多、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即金融服务的接触性(access to finance)[5]。以Beck、Honohan等为代表的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则提出了金融宽度的重要性,更广泛地接触金融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主要原因有:一是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已经显示了金融系统较好地发展对经济发展和贫困缓解有重要作用(Beck,Levine & Loayza, 2000;Beck,Demirguc‐Kunt&Levine,2004;Honohan,2004)。尽管实证研究已经证明了金融深度到经济发展的因果运行链,但是,关于接触的广度和增长间的因果链还没有揭示;正如Dela Torre& Schmukler(2006)所说的,金融深度通过什么合理渠道来影响经济增长也往往求助于与接触相关的内容。这方面代表性的观点是Schumpeterian的观点,他认为金融导致了增长,因为其通过将资源分配给更有效率的新手来进行“创造性地破坏”。也就是说,通过更广泛地接触到更宽的资金,有能力的新手能被授权并能免于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富和没有与有一定财富的在职者有一定联系等劣势(Klapper,Laeven&Rajan,2004);其次,金融服务的接触被视为公共物品,它使得参与者享受到现代化、基于市场经济的好处,就像是接触安全水、基本健康服务和初等教育一样(Peachey&Roe,2004)。
Beck,Demirguc‐Kunt & Peria(下文简称BDP,2005)的论文是第一篇从实证角度研究金融宽度的影响因素和金融宽度和企业融资约束之间关系的论文,其根据对银行监管部门的调研,列出了99个国家的8个衡量金融宽度(主要是银行服务)的指标,集中探讨了金融宽度、金融深度与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等指标之间的关系。在该文基础上,BDP(2007)运用62个国家209个银行的信息,进一步对造成金融宽度的障碍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结果发现:该障碍指数中的最小账户数、贷款余额数、账户费用、要求的证件数与银行渗透性呈负相关性,并排斥了一部分人使用银行服务。同时,诸如信贷信息度的有效性、信贷者的权利、合约执行性等金融发展深度指标与障碍间高度相关。此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媒体自由的程度等非金融因素也与障碍有显著关系;同时,更具有竞争性的银行系统、基于市场的监管政策往往伴随着较低的障碍;而政府性银行并不具有显著较低的障碍性,相反,往往对信贷服务有较高的障碍性;但外资银行对于储蓄服务有较低的障碍。
此外,Claessens(2006)、Claessens&Demirguc‐Kunt(2006)则基于家庭或企业角度对跨国层面的金融宽度进行了测量和分析;Caner(2004)则从金融自由化对贫困影响的渠道角度,重点阐释了信贷和金融宽度这一渠道所发挥的重要作用。Honohan(2006)集中对金融宽度对贫困的作用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金融宽度与贫困率间显著相关;但是在包括人均收入等控制变量后,该系数变得不显著了。
然而,上述研究主要是以实证分析为主,从金融宽度指标的构建,到障碍因素的分析,到其与缓解贫困、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等进行了分析,而较少进行理论高度的阐释。一篇优秀的理论分析论文是Beck & Torre (2006),其运用“接触可能性前沿”方法来定义“接触问题”,从而来说明在哪种情况下和哪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低程度和不平等的金融接触分布构成了“问题”。
因此,作为金融宽度的反面衡量———金融排斥,其往往以个人(或企业)、地区等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探究金融排斥的影响因素、及金融排斥对个人以及其所在地区的泛义影响,包括经济的、社会的等,这其实也从反面论证了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将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对象更深入一步,从而进行其与经济增长间关系的研究,这对于加深金融排斥的理解无疑有重要意义。
因此,金融发展理论,尤其是最新兴起的对金融宽度的关注,将对提高金融排斥的研究深度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视角。
[1] 如ANS(2004)所说,金融排斥的定义并非一致,统计口径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门研究也并不是很多。因此,对国外金融排斥的研究进行综述时不宜采用“元分析”这一定量的综述方法,只能采用一般的定性研究。同时,国外关于金融排斥的研究主要是实证性的分析,而相关的理论分析却相对缺乏,所以笔者主要对国外金融排斥的现状研究等进行定性综述。
[2] 金融地理学家Leyshon在评价《资本的局限》一书在金融地理学科的作用与地位时就曾指出:该书是经济地理学分支学科产生的催化剂(金雪军等,2004a)。
[3] 但是随着金融抑制论并未能在东亚地区得到经验支持和金融自由化在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金融约束论”脱颖而出。赫尔曼(Hellmann)、默多克(Murdock)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等状态,提出了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或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从而促进金融深化(彭兴韵,2002,p23),这其实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抑制到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度性政策。
[4] 许多早期的文献将金融深度作为金融发展衡量的主要指标,而实际上,当我们考虑金融系统如何提升增长和降低贫困时,银行深度并不能作为一个很好的衡量指标,而金融发展本身可能测量家庭、企业政府等得到的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目前关于渠道主要有四个:一是储蓄的转移,二是资本分配,三是企业贷款的监督;四是通过聚集和再打包实现风险的转移(Honohan,2004)。
[5] 当然“接触金融服务”和“使用金融服务”是不一样的,可能由于社会文化的原因、机会成本过高等原因,经济人有能力接触到金融服务,但不一定使用金融服务;因此需要严谨地区别这两个概念,即“接触和有可能使用金融服务”“事实地使用金融服务”(Beck and de la Torre,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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