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的货币锚作用就是国际货币理论中的基准货币职能。该职能之一表现为各国以美元为基准货币,将本币兑美元的汇率视为基本汇率,本币兑其他货币的汇率视为套算汇率。基本汇率是各货币当局直接关注和调控的变量,而套算汇率则由基本汇率和国际市场汇率的变化决定,不成为当局的调控对象。所以,这种美元的货币锚作用在除美国以外的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是存在的——因为这种调控操作体现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其原理简单,故不再作进一步的讨论。
该职能之二表现为汇率制度上的钉住美元制。IMF在1998年前和1999年后有过两种不同的汇率制度分类,可以称之为传统的汇率制度分类法和新的汇率制度分类法,以下讨论不同的汇率制度分类法下钉住美元的状况。
一、传统的汇率制度分类法
1998年以前,IMF长期采用的汇率制度分类法是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制和浮动制两大类(参见表3-15)。在这些不同的汇率制度中,美元在大多数的场合发挥着货币锚的作用。
表3-15 各国汇率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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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指联合浮动、有限浮动、指数浮动以及伸缩制等,但主要是相对联合浮动而言。1978年时欧洲货币体系尚未成立,未有联合浮动
资料来源:IMF IFS,各期
钉住汇率制即固定汇率制,是当局人为制定,虽然制定汇率总有其依据,但难以判断汇率的合理性。并且,作为一种汇率制度,大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难免与内外基本经济条件的变化相脱离。
钉住汇率制细分为钉住单一货币和钉住一篮子货币。钉住单一货币是指,当局旨在维持本币兑锚货币的汇率稳定,被钉住的货币大多是美元。钉住一篮子货币是指,当局旨在维持本币兑一篮子货币(或称复合货币)的汇率稳定,一篮子货币及其权数的确定通常依据各国的经贸和投融资货币及其比重。有的经济体采用直接钉住SDR的方法。
浮动汇率制下外汇供求决定汇率,因而汇率水平比较合理,但波动较频繁。浮动汇率制主要细分为管理浮动、单独浮动及联合浮动三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下,当局通过外汇市场干预来调控汇率。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有以一篮子货币为基准的,也有以双边实际汇率、多边的有效汇率或实际有效汇率为基准的,等等。在单独浮动的汇率制度下,各货币当局虽然没有干预目标和义务,但有时仍会通过干预来维持本币兑美元汇率的稳定。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后,各欧洲国家货币的对内相互固定、对外联合浮动。具体地说,对内固定是指各欧洲货币钉住ECU(欧洲货币单位,是一种复合货币),以及各欧洲货币之间相互固定。对外联合浮动是指各欧洲货币兑美元等区外其他主要货币汇率的联合浮动。对内固定和对外联合浮动需要在汇率变动中不断得到整合。
此外,中东四国采用了伸缩汇率制,其汇率制度的特征是:钉住美元,并允许兑美元汇率有一定幅度的波动。
从表3-13中我们可以看到,汇率制度变化的总趋势是采用钉住制的国家在不断地减少,浮动制国家有相应的增加。这实际上反映了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和中国一样采纳了改革与开放,经济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外汇市场越来越发达,汇率逐步反映出外汇供求变化。
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汇率制度变化轨迹是:从钉住单一货币向钉住一篮子货币过渡,又从钉住一篮子货币向管理浮动乃至向单独浮动制过渡。如上所述,韩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采用钉住美元制,1980年3月改为钉住一篮子货币,1990年3月改为管理浮动,此后又过渡到单独浮动制。
如果仅以直接钉住美元来衡量美元的基准货币职能的话,那么,钉住美元的IMF成员数是从1978年的42个下降到1990年的25个、1997年的21个,从而得到的结论是美元的基准货币职能已经大幅下降。可是,如果再考虑其他实际上钉住美元的各种情况,美元的货币锚作用就可以得到确认。例如,亚洲金融危机以前的泰国采用了钉住一篮子货币制,由于美元在一篮子货币中占绝对大的比重,所以实际上泰铢是钉住美元的。又如,自1994年以来我国实施管理浮动制,但实际上从1995年中以来到2005年中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高度稳定在1美元兑8.30—8.28元左右。亚洲金融危机以前的马来西亚也是管理浮动制,但林吉特兑美元的汇率同样长期稳定。
二、新的汇率制度分类法
1999年1月起,IMF引入了由8种汇率制度构成的新的分类体系。如表3-16所示,它们是:
(1)无独立的法定货币。在成员国内流通的法定货币是区域统一货币,主要指这样两大类国家:欧元区、西非与中非洲法郎区。
(2)货币局制。一种基于明确的法律承诺的货币体制,它保证当地货币可以按照固定汇率兑换成外币;同时,其货币发行受到外汇储备的限制。
(3)传统固定钉住。在这种汇率安排中,市场汇率的波动范围限于当局规定的中心汇率的上下1%之内。
(4)水平区间钉住。汇率波动受到限制,但其幅度至少为上下1%。
(5)爬行钉住。根据一些量化指标(例如,与主要贸易伙伴的通货膨胀率差异)定期地、小幅度地调整汇率。
(6)爬行区间钉住。汇率波幅至少为上下1%,但中心汇率可以调整。
(7)(事先不公布汇率目标的)管理浮动。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来影响汇率,但不对汇率水平作出具体说明或事先承诺。
(8)单独浮动。汇率由市场决定,干预仅仅是为了缩小汇率波动幅度。
表3-16 新的分类法下的汇率制度
资料来源:IMF IFS,各期
与以往相比,IMF新的分类体系细化了汇率制度的分类,并按照市场上的汇率变动而不是当局申报的安排来统计。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学术界通常将第1—2类视为“硬钉住”,第3—6类均为“软钉住”,第7—8类是浮动制。许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开放条件下,为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应选择“硬钉住”或浮动制,由此产生“两极论”与“中间汇率制度消亡论”。
三、中国香港地区的货币局制度
这种货币制度自1850年以来盛行了一个多世纪,至2006年12月底,实施货币局制度的IMF成员数共7个。其中,中国香港地区、吉布提和立陶宛的货币钉住美元(参见表3-17)。从该表还可以看到,采用货币局制度的经济体大多不仅是实现了经常项目的货币可兑换,而且也实现了资本项目的货币可兑换。以下,对中国香港的货币局制进行分析。
表3-17 实施货币局制度的IMF成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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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钉住欧元的,在1998年末以前均为钉住德国马克
注2:欧元以¢替代标志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译《亚太十国金融市场体系与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IMF IFS,各期
在香港,货币局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
第一,不设中央银行,由金融管理局替代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管理,并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商业银行发行港元,其发行前提是将等量的美元质押给金管局。这样,港元的发行量取决于外汇储备的变化,也即外汇储备×固定汇率≥基础货币——因为香港土地基金有收益,金管局持有的外汇储备多于基础货币。港元的发行量受到外汇储备的制约,当局不能发行货币来支付财政赤字,所以财政局采用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使财政收支长期维持盈余。其结果是,香港的通货膨胀率较低,港元的(对内)价值稳定。但同时,由于金管局不能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香港存在着流通手段不足的可能性。令人欣慰的是,当地的银行系统是较为完善和富有竞争力的,足以支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二,港元与世界货币美元保持固定的汇率,称为联系汇率制,港元兑美元汇率自1983年以来一直维持在约1美元兑7.80港元的水平上。因为港元发行量的变化和外汇储备量的增减相同,抛售港元、购买外汇仅会引起当局外汇储备的同比例减少,所以当局通过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能够维持汇率的稳定。当然,由于基础货币在流通中的乘数效应,面对大规模的投机冲击,外汇储备并非是绝对充分的。就此而言,当局维持货币局制度的态度和市场的信心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港元与美元的利率联动。由于金管局不能控制货币供给,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所以香港的利率变化基本上由市场决定,且与美元的利率趋于一致。美国和香港地区之间的传导机制如下:美国利率下调,假设此时港元利率保持不变,美元资金为了套利,就会兑换成港元流入香港,香港外汇市场上美元的供给就增加,港元就会升值(如7.6港元)。香港的三大发钞行可以卖出7.6港元买入1美元,并上交当局1美元以获取7.8港元的港元发行。于是,港元供给增加,港元的利率也随之下降。美国和港元之间的利率联动是源于美国和香港金融市场对资金流动不加管制,资金可以快速自由地流动。如表3-18显示,港元的贴现率一直略高于与美元,其中,在1992—1996年间利率差均为1个百分点,充分说明两市场的利率变化是完全相同的。
表3-18 港元和美元的贴现率比较 单位:%
注:均是年底贴现率。香港利率较高应反映了通货膨胀率较高
资料来源:IMF IFS,Yearbook 1999
在实践中,要让货币局制度持续地发挥制度优势需要诸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1)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以获得市场信任;(2)财政收支平衡,以防止物价失控;(3)金融机构有较强的竞争能力,摆脱对“最后贷资人”的依赖;(4)市场经济较发达,使经济调整能依靠市场调节顺利进行;(5)一般适用于较小规模的经济体——参见专栏28:货币局制度的另外两个案例。从事后看,香港基本上满足了这些条件,因而成功地维持了长达20年的货币局制度。取得如此成功的原因还在于,港元钉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非常简单,透明度高,使得当局的汇率调控操作方便,为此管理的行政成本极小。
专栏27
货币局制度的另外两个案例
各经济体采用货币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抑制失控的高通货膨胀率或资金外逃引起的大幅度的汇率下跌。前者的案例如立陶宛;后者的案例如阿根廷[17]。
立陶宛于1990年3月1日宣布独立。此后,基本经济条件呈复杂的变化态势。从图3-4可以看到,1992年第2季度起,立陶宛的物价持续大幅上升,由此引起立特对美元的大幅贬值,外汇市场进一步信心丧失,抛售立特、抢购外汇的风潮愈演愈烈。其结果,立特兑美元汇率从1992年第1季度(末)的1美元兑1.25立特下跌至1993年第1季度的4.881立特,1年间立特的贬值幅度高达74.4%。一年后,立特汇率才出现技术性的回升。1994年4月实施货币局制度以后,尽管物价仍持续上升,但立特汇率始终被固定在1美元兑4的水平上,且于1994年5月过渡IMF协定第八条款国。立特汇率的固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立陶宛的实际GDP增长率从1994年的负9.75%转为1995—1998年3%—7%的稳定增长。
图3-4 立陶宛货币汇率和物价的季度变化
资料来源:IMF IFS,各期
另一个案例是阿根廷。20世纪80年代末,阿根廷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对通货膨胀的恐惧引发了大规模的资金外逃——从其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看,1989年和1990年分别有80亿美元和59亿美元的逆差,使比索兑美元汇率从1989年1月的1美元兑0.001 58比索下跌到1991年1月的0.96比索——参见图3-5。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阿根廷货币当局于1991年1月起实施货币局制度,比索兑美元汇率被固定在1美元兑1比索。此后,消费品价格指数明显得到改善,资本项目在当年转为顺差,1992—1994年顺差又分别上升到78亿美元、203亿美元、111亿美元。
图3-5 1989—1991年的阿根廷物价和比索兑美元汇率
资料来源:IMF IFS,October 1992
四、人民币的管理浮动汇率制
早在1991年4月1日,中国货币当局就宣布人民币采用管理浮动汇率制。第二次当局宣布采用管理浮动汇率制是从1994年1月3日起,具体地说,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第三次是自2005年7月21日起采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第四次是2008年月1日,新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采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被删,由此可理解为人民币汇率仍主要是钉住美元的。
虽然均是人民币管理浮动汇率制,但内容不同:
关于1991年第一次。那时中国尚未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调控全靠当局决策。换言之,既没有市场,也没有市场汇率,严格地讲,人民币汇率无浮动可言。
关于1994年第二次。由于推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人民币的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为单一的汇率;同时,有了众多的外汇银行,组建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此为基础,人民币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已成为可能。但从实际的汇率波动情况看,除1994年人民币汇率有较大的浮动外,至2005年7月间人民币汇率几乎固定不变,与管理浮动汇率制不符。众所周知,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严重干扰了人民币汇率。
关于2005年第三次。2005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末,人民币汇率累计升值了约36%,因而总体上可视为管理浮动汇率制。但仔细分析的话,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1)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由于外汇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币种限制,交易的限制如远期外汇交易的“实需原则”等;同时,由于非居民不能参与交易,市场是封闭的,外汇供求并不充分。换个角度看,人民币自由兑换尚未实现,市场供求基础并不扎实。
(2)参考一篮子货币。汇率调控方法并未真正参考一篮子货币,例如,外汇银行的中间价与央行的指导价之差有时较长期地维持在政策决定的1%上限;此时,央行的指导价基本保持与美元的固定——参见专栏29:外汇银行与央行间的人民币汇率关联。
其结果是,2008年8月1日第四次采用管理浮动汇率制时,“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被删,由此可理解为人民币汇率仍主要是钉住美元的。
专栏28
外汇银行与央行间的人民币汇率关联(单位:人民币元/100美元)
续 表
(3)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管理浮动是浮动的一种,在同样采用管理浮动汇率制的俄罗斯卢布、印度卢比的场合,一天内的汇率有时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这样的波动在中国尚未有过。为此,2014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翌日起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从1%扩大至2%。即使如此,人民币汇率仍应视为固定汇率,离管理浮动尚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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