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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业务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该存款账户不计利息。此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

【业务资料1——开立账户】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市中环电器公司

法人代表:万平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88888888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37010280031737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北京市中环电器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相关账户

【业务资料2——变更银行账户】

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中环电器公司因法定代表人人事变动而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信息,开户银行代码为 7901。法定代表人万平变更为李玉,身份证号码为330802196511230896,其他信息不变。

【业务资料3——撤销银行账户】

北京市中环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同时缴回剩余空白转账支票号码为14652008~14652025,现金支票号码为22365010~22365019,开户银行代码为7901。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种类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①企业法人;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⑤县级 (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⑥外国驻华机构;⑦社会团体;⑧单位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⑨外地常设机构;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③军队军级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规定的证明,填制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小贴士

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 (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写简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印鉴章。印鉴章通常应包括公章 (一般是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章、出纳人员章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章与预留的印鉴章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设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向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需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②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需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2)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款人需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临时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②外出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需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2)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账户。但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该存款账户不计利息。

此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开立不同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银行审批的证件和资料

开立不同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银行审批的证件和资料各不相同,企业需要根据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准备各项资料,如表3-1-1所示。

表3-1-1 开立不同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银行审批的证件和资料

续表

(三)账户变更

账户变更,是指更换银行账户的名称。它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更账户名称,不必变更账号。但是,营业执照的名称必须变,印章名称也要变更。出纳人员持新变更的营业执照与印章去开户银行要回 《开户许可证》副本,连同保存的正本一起带到当地银行,银行即可更改 《开户许可证》名称。然后,填写 “更换印鉴申请书”,再将更改后的副本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据此预留新印鉴,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另外一种是在单位资金来源或性质发生变化,所有制也随之变更时,如体制改革中某些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某些个体经营户经过联合变成了合伙经营户,这时,不仅要变更账户名称,还需变更账号,单位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银行需撤销原账户,重新开立新账户,为其编列账号。开户和销户的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报告。

(四)撤销账户

撤销账户,是指开户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向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销户申请经银行审查,并核对其存、贷款账户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在7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并收回销户者的 《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现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 (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业务办理1——开立账户】

1.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中环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审批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如图3-1-1所示,或登记证书、批文原件和三份复印件。

图3-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3348796542105465。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号码为:120222197303176724。

(4)印鉴卡。由银行鉴发的,单位财务盖章的卡片,应包括户名、地址、电话、启用日期、申请开户单位印鉴及印鉴使用说明等内容,如图3-1-2所示。

图3-1-2 中国工商银行印鉴卡

2.填写开户申请

填写开户申请书,如表3-1-2所示。

表3-1-2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表,如表3-1-3所示:

表3-1-3 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表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如表3-1-4所示。

表3-1-4 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的栏目表

填列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

(4)存款人名称:填写申请开户单位全称。

(5)地址:按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填写。

(6)电话:填写本单位办公室电话。

(7)邮编: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9)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企业的董事长或单位第一领导人。

①姓名:企业的董事长或单位第一领导人的姓名。

②证件种类:填写身份证。

③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

(10)行业分类:根据表后的分类代码说明在相应的代码后括号内打 “√”。

(11)注册资金: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金额填写。

(12)地区代码:按银行公布的地区代码填写。

(13)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

(14)证明文件种类:填写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批文。

(15)证明文件编号:填写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或登记证号码、批文号。

(16)税务登记证编号:填写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的编号。

(17)关联企业名称:填写与本企业有利益关联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等。

(18)账户性质:在所要开立的账户后括号内打 “√”。

(19)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填写所存资金的用途。

(20)有效期: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填写到期的时间。

(21)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信息,方法与该表第一部分相同。

(22)存款人 (公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行对报送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打印银行开户许可证,由开户银行交给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退回。

4.领取开户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 (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如表3-1-5所示。

表3-1-5 开户许可证

5.开立账户

一般来讲,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经审核同意,并颁发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就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

开户银行需在如图3-1-3所示的印鉴卡上打印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账号,加盖“基本存款户”印章后,方可转交给申请人留存。

图3-1-3 中国工商银行印鉴卡

【业务办理2——变更银行账户】

1.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如表3-1-6所示。

表3-1-6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续表

小贴士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填表说明:带括号的选项填 “√”(一式三联,两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将加盖公章的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及开户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3.银行审核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的申请后,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其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布新开户许可证,如表3-1-7所示。

表3-1-7 开户许可证

【业务办理3——撤销银行账户】

1.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如表3-1-8所示。

表3-1-8 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1)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核准号:填写方法与上个工作任务相同。

(2)销户原因:如解散、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迁址等。

(3)缴回凭证名称及号码:填写缴回的支票、商业汇票等结算凭证的名称和起止号码。

(4)余额转入:在改变开户银行时填写转入行的名称和账户。

(5)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签章):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委托人章。

(6)单位 (公章):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结算凭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还需要交回开户许可证。

3.银行受理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同时于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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