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吉林省首次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7年的发展,逐步构建起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目前吉林省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我省有玉米、水稻、大豆、葵花、花生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25%,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为15%,农户自交比例为20%。同时还有地方政策性补贴险种,种植业包括人参、温室大棚、辣椒、烟叶、林下山参、食用菌几大类,养殖业保险主要是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育肥猪养殖保险。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总额达到72088万元。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查勘定损情况,2014年全省理赔款约为4.99亿元,与2013年相比,保费收入略有下降,但是赔款支出呈现大幅上升。2014年,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为如何在农业灾害面前减少农民的损失,降低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程度方面,起到重要的“定心丸”、“保护伞”的作用。
一是保费收入保持稳定,赔付支出规模增加。我省2014年实现保费收入78545.10万元,比2013年的保费收入规模有所下降;赔款支出50893.49万元,大大超过2013年43202.50万元水平;2015年保费收入87642.98万元,赔款支出79013.22万元,相比2014年有明显增长。其中保费收入基本与2013年持平,但赔付支出显著增加(见表3-5)。
由此可见,纵向比较,我省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近年来逐年扩大,且赔付支出的增长快于保费收入增长。2015年,吉林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吉林省60个县(市、区)全部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和葵花五大作物保费收入8.07亿元,同比增长10.70%;参保面积265.78万公顷,同比增长6.44%;为142.27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金82.97亿元。人参、辣椒、烟叶、温室大棚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更加受到农户的欢迎。土地收益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推进,为盘活农村产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林下山参、食用菌、梅花鹿、延边黄牛、池塘及大水面养鱼保险等产品的相继推广,进一步满足了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表3-5 2013—2015年农业保险各险种及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规模
二是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风险保障能力有效提高。吉林省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截止到2014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在我省有玉米、水稻、大豆、葵花、花生(见表3-6)。吉林省地方政策性补贴险种,种植业包括人参、温室大棚、辣椒、烟叶、林下山参以及食用菌几大类,养殖业保险主要是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育肥猪养殖保险。吉林省是全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森林覆盖率43.8%,林业用地面积929.9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9.5亿立方米。作为一项惠农举措,2014年吉林省开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森林保险可以极大地减轻广大林户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负担,并有效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政策性森林险保险保费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在森林遭受灾害时获得保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我省政策性森林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冰雹;暴雪、霜冻、雨(雪)凇;旱灾;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性、流行性林业病虫害)。每亩保险林木的保险金额为500元。其中公益林保费由林户自交10%,商品林保费由林户自交25%,余下的保费全由政府承担。2014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在敦化、珲春和汪清三地有序推进,受益林地979.57万亩。试点地区林户非常支持这项保险业务,森林保险不仅为林木种植产业提供有效风险保障,也使保险业服务在当地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调动了林户的积极性。
表3-6 全省农业保险参保基本情况
三是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力度加大。当前,财政补贴型险种仍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试点省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表3-7和表3-8数据分别反映了吉林省国家财政补贴和省级财政补贴保险险种的情况,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和补贴金额从2013年以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在40%左右的较高水平。从省级财政对农业表现的投入来看,无论是保险险种和还是财政补贴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基本保持稳定,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表3-7 国家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
表3-8 吉林省地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
四是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调整赔偿标准,取消绝对免赔,设置损失程度30%相对免赔;调整绝收成数,将农作物80%(含)以上损失确定为绝收;调整部分损失赔偿系数,将损失程度70%-80%的赔偿系数分别由1.5和1.7调整为1.2。调整责任范围。种植业保险将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草鼠害纳入责任范围;将原有的突发、暴发性黏虫、草地螟、蚜虫、水稻作物二化螟和玉米作物大斑病等5种病虫害责任扩大至全部病虫害。养殖业保险将责任范围扩大为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政府扑杀等。扩大覆盖范围。打破二轮承包土地限制,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也纳入保险范畴。并提出二轮承包土地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作物愿保尽保,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符合条件的农作物,有完备合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投保。2015年,吉林省部分县(市、区)遭遇了较为严重的旱灾,7月4日至28日,全省平均降水量为52.8毫米,较常年同期减少60%。目前,吉林省五大粮食作物估损金额约为8.3亿元,是中央财政补贴的2.57倍,农户自缴保费的5.14倍,户均赔款约为583元。农业保险再一次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五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为防止公司“以赔促保”,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吉林省建立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确立机制,并试点开展第三方评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机构;明确参保县(市、区)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当地保险机构,招标工作两年进行一次;确保市场竞争合理有序,明确由县级政府组织,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每年召开一次公开竞选。所辖乡(镇)基层干部、县乡协办机构和参保农民中选取9-11名代表负责评选,通过评比打分选择保险机构,一个乡镇只能选择一家保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强行划定市场份额。建立保险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参保县(市、区)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保险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整,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参保时,除审查流转合同外,还需审查其土地承包相关证明;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理赔清单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须要求签字人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回访中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的,立即处理,防止虚保、冒保或虚假赔付行为的发生。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完整。加强集中核保核赔管理,将关键要素设置为必审项,信息不完整的,不允许核保核赔通过,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保障工作时效。
六是农业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吉林省保险业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对农险经办公司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面体检,发现并及时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加大问责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协办机构的管理,保险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协办机构欺骗、误导、强迫、限制投保,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力度,做好协办机构工作培训,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师资培训班,吉林保监局、经办公司等单位对全省农经、农技部门进行了政策及业务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灾害预报及农林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联动。要求各地建立动物防疫监督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完善相关程序和记录,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的查勘定损、出险理赔相结合,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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