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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问题与出路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吉林省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改革的问题在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在改革,逐步趋于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再次快速填补了农村地区部分金融服务空白,大大地刺激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大量流出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吉林省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改革的问题

在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在改革,逐步趋于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再次快速填补了农村地区部分金融服务空白,大大地刺激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同时,农村现阶段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许多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他们在支持农业和帮助农村发展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

现有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依旧不合理。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缺乏商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再次恢复了支持“三农”的主场,但是由于长期不涉及相关业务,再加上其他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渐涉及“三农”领域,导致农行在这方面的竞争力一度下降。在短时间内,农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结构框架、网点分布、业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这无疑是在农行回归“三农”的艰难道路上加了一层霜。

在支农方面,银行涉农政策支持的范围并不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吉林农业发展银行一直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扩大支农范围、创新支农方式、改善支农结构,创造性地开展商业性较强的贷款来支持农业。总而言之,农业发展银行对支农服务范畴和方式的支持依然不足,其基本特征没有变化。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匮乏。从某种角度来说,在金融的分业经营与管理的制度上存在一定漏洞,该制度对于农村金融问题有一定的歧视性,这就使得农村地区缺少一些像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

除此之外,金融产品的种类有限,创新度不够,从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吉林省内大部分的村镇几乎都没有证券交易的网点,更别说证券交易了。城市常见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也几乎没有,更没有高级的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农民无法享受到该有的金融服务,不能与现代化金融接轨。

农信社对农业的扶持力度非常有限,在农村地区,农信社几乎是农民享受金融服务的集中地。但是农信社的弊端一直没有改进,无论是服务、效率、成本还是风险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深化改革的压力,使得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不断加重,经济飞速发展所需要的金融产品使信用社难以消化,现代农村的种植业及养殖业融资的复杂性已经是信用社无法满足的了。

由此可知,在吉林省的农村地区,农发行、农行及农信社是农村金融的三驾马车,在支持“三农”的服务上,有着政策性银行不满足,商业银行不作为和信用社不给了的严重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受到无法挣脱的历史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在农业贷款方面,吉林省内几大类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都有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即使能收到全部的利息,也和每年的费用相差甚远,几乎不能满足贷款的成本。部分农信社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其有大量的亏损无法弥补,导致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被大量占用,使投放于支农的资金变少,速度变慢。

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大量流出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吉林省农村地区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得原本就不充足的资金变动更加紧张,促使矛盾激化,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的县级商业银行存贷也比明显低于吉林省相似城市金融机构的存贷比。

二、吉林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建议对策

(一)深化农信社改革

努力不改变农信社的宗旨,发展成为“三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金融机构,确保农信社发展大方向不变、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充分发挥支农带头人的作用。

首先,以创新产权形式促进农信社。全面实行“三长”分设制和“三权”分离制,以此作为梳理产权的基础,提高农信社企业管理结构,进而把农信社打造成独立经营、较强约束力、自负盈亏、风险自控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可以遵循股权原则。以九台和长春为参照,可以优先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运作。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合作乡镇,采用的原则是股份制合作,以公主岭和延边建立农村合作银行为参照。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根据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农村信用社,同时利用有力且有效的手段来支撑农信社的发展,逐步扩大规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最终过渡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其次,无论是在决策与治理还是在监管方面,都应该建立相互约束、竞争和制约的有效机制。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建立好相应的约束制度及奖惩机制,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积极主动地促进员工的业务发展。与此同时,不仅要重视组织构架的改变,更加要注重内部本质的变化情况。

再次,为达到吸收更多投资者的目的,使金融机构有更多的活力,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视市场情况适时做出转变,实现省与省、省内之间的项目合作,实现跨区域的联合经营和跨省并购,将业务合作继续扩大,进行资金的融合。同时,还要将目光投向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实现战略合作,不断吸收资源以扩大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最后,要大力推出各项优惠政策。再次剥离农信社历史不良资产,清查历史的亏损和挂账,将农信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适当对有需求的特殊群体发放财政补贴,且县级以上的农信社应增加营业网点数量,使农村有更多的资金流入渠道。

(二)逐渐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吉林省农发行应切合吉林实际,明晰定位功能的去向,坚持“一体两翼”业务发展形势,业务开展上在对农产品收购金供应充足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农业的硬件设施建设、科技推广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服务建设。不断增加以农村自然资源及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金支持,形成多元化广泛的发展方向。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应建立更稳定的补偿机制来克服目前农业资金短缺的局面。

(三)抓住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的切入点

农业银行要想回乡,在农村扎根,就要设计出更多的符合农村适用条件的金融产品,努力提供符合农民需求的金融服务,现有的传统经营服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农村的建设,同时也不能解决农户贷款难、还款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在做涉农金融产品时,需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的方向来创新相关的农村金融产品,使其有自己的特色,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除此之外,还要在吉林省县市级以上地区重点建设支行,重点扶持商业能力强,资金需求大的龙头企业。还要在现有的贷款产品上创新出多种类的小额涉农贷款。

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共同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进行衍生品的相关交易,可以先在相对发达的地区作试点,逐步将其进行推广。

(四)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

吉林省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上已经有了一些试点,所以应该总结相关成功经验,在农村地区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加快建立物权融资服务体系。充实省级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力量,强化与农村物权登记管理部门的合作,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体系。加快组建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推动市、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形成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物权融资服务体系。

鼓励组建涉农金融仓储公司。支持组建金融仓储公司,创新第三方库存监管模式,围绕农产品库存、畜禽活体等动产开展仓储质押业务。支持金融仓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互动发展。

探索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农村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以购买农机农具、家电产品、交通工具、手机电脑、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以及个人小额信贷、农村助学贷款分期偿还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为农民提供便捷、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鼓励组建农业商业保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农牧产业链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农业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提供全面,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

支持组建涉农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支持。

新型金融机构的建设主要选择在发展能力较弱、金融机构较少、资金储备不足的地方,遵循科学的原则,结合不同地区的优势及定位,使其有自己的特点,避免重复服务,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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