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吉林省农险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经济回暖,吉林省的农业发展也日益完善。吉林省农业对于我国整体农业的影响较大,因此。近年来,吉林省政府和相关农业部口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不断强化,视其为关键点,农业保险已经受到社会及农村百姓的日趋重视。
回顾近年来吉林省的农业发展历程,时间起始定位2004年。2004年,吉林省保监局制定并开始推广相关的“兰农”综合保险的政策,这一举措为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开发标明了方向。
2007年,吉林省被划为我国农业的六个省区试点之一,在全省各地区积极进行了相关的农业试点工作,约27个县都已经开展了此项工作。此项试点的施行,完美地实施了我国政府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的政策优惠,既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又一定程度地加速了吉林省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
2008年,吉林省政府颁布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本实施方案以及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影响,吉林省政府加大农业支持,减轻了各县、市财政保费补贴的压力。
2009年,安华保险公司在吉林省内的56个县市、10个地区开始推出保险业务,农保产品逐渐增多,多达10个,多险种的出现有效地加快了吉林省的农业保险发展。
依据法规规定,2010年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市开展农业保险县(市、区)财政和参保农户依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在充分考虑政府、农民和农业保险公司的利益情况下,还应该记得考虑农民自身承受能力,鼓励农业生产者积极参保。
(二)吉林省农险特点
1.农业保险服务项目扩大,保障更加多样化、人性化
在大形势下,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围绕“通俗易懂、简单便捷、保障多元、贴合民俗”的标准,研发了“一揽子综合保险”的定额保险;公司积极落实服务“H农”的思想,努力落实“大农业保险”之路,既具有商业性也兼顾了政策性,在二者的互相配合中创立新的形式,接连设计推出了近20个定额的险种。
2.开创了兼业代理渠道新形式
吉林省是首个研发并推出了农业保险代理这一与众不同的形式的省份,创建了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屯、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大代理渠道。在2014年的4月至7月这三个月中,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到了520万元,其中通过上述两大代理渠道就收取了400多万元,占到保费收入总额的77%。吉林省的止地面积迂阔,农业生产生活相对分散,农民组织程度较低,文化水平有限,保险数额较小等都是一些实际特点,针对上特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和相关机构均应加紧脚步,努力研发创新。在保险公司的自身建设加强的过程中,应时刻牢记销售为量来源于农民,因此公司应致为于服务于农民这一宗旨,不但应当为投保者提供更加优质、高速、有效的服务,还应该有效地减少经营成本;不但应进一步探测农村的潜在力量,有效配置农村资源,还应来支农的资金安全,真正让农业生产者乐意投保,切实享受财产保障。
3.创新农保经营模式取得政府关注重视
吉林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推出了商业化运行、综合化运营、代政府办理政策性农保等新内容,得到了吉林省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帮扶。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了专项资金,包括农业风险基金、政策性保费补贴和保险业务补贴资金,并且要求试点地区按比例分发补贴资金。在政府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了的保险主要针对皓月集团、广泽乳业、大成集团等带头企业的七大重点品种,惠及十余万农村居民,每户的平均保险金额近八千元、自己需要交纳保费一百元。此外,加大拓宽业务覆盖面,推广商业险,截至2016年底,已包括种养业,农民自身健康或人身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表明了我省农业保险开始进入“大农业保险:的新阶段。2016年,农业保险的开展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被省政府提上工作日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政府提出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制度框架,进而分担经营农村保险的公司的贷款风险。
二、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升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发展农业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尽管吉林省农业保险近几年在提高农业生产和收入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但目前农业保险经营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仍不足
“低保障”的指导方针使得农业保险风险保障能力低,对农民补偿作用有限。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政策性保险保险金额定制,原则上只覆盖农业项目的直成本,我省从试点最初通过计算,明确了各种农作物的每亩最低水平,至今保险标准尚未改变。由于近几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业投入的增加,种植、养殖的成本都在逐年提高,但是保额始终未随之做出进一步地调整,保险金额太低不能弥补生产损失的最低成本,农户便会对保险产品失去兴趣。例如,现行保险方案规定玉米保险金额为3000元/公顷,但是约70%左右的农户认为玉米生产的物化成本在5000元以上,每公顷水稻的物化成本为16608元,每公顷花生的物化成本为7653.22元,其他作物每公顷的物化成本为43168.86元。此外,仅仅保障直接物化成本,确保农民灾后恢复简单再生产,虽然有利于农险的推广和提高覆盖面,但是从长远看来,过低的保障会影响农户的参保积极性。特别是对于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说,低保障低赔付会严重影响农民家庭收入水平的增长和稳定。
(二)农业保险的市场基础仍很薄弱
虽然农业保险正在逐渐被农民认可,但是农民对农业保险依然缺乏深入的了解。在调研走访中,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想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担心农业保险政策的持续性。随着农业保险政策的日益完善,保险品种在逐年增多,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缴和理赔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得到实惠的农民希望农业保险政策持续向好。二是农民希望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目前农业保险政策对许多农民来说仍然难以理解,包括缴费和赔偿的标准,以及转移分散风险的方式和流程。这就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协同合作,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用便于农民理解的形式,宣传解读农业保险的各项条款。三是农民担心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农业保险是党和国家推出的一项惠农政策,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农村干部弄虚作假,筹资时用各种方式诱导,理赔时又不能公平处理。四是农民担心农业保险执行过程繁琐,农民希望灾后理赔方便及时。根据反映,有的农田作物在夏季受灾,理赔款到次年春耕时还没到位,有的甚至“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有的农户在报损后等待时间过于漫长,理赔工作人员迟迟不上门,农业保险公信力无法树立。灾情发生后,有的干部办事拖沓效率过低,导致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某些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冷冷清清。
(三)农业保险机构经营问题仍突出
承保管理方面,某些地区的种植业保险的方式,仍然采取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投保、收费或垫交保费,这样虽然操作方便,展业成本低,但并未在事先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这就导致许多参保农民对自己是否投保并不了解,遭灾后也不知如何获得赔偿,以致赔款最终去向下落不明。且存在一些保险经营者承保审核不严谨,对投保情况复核不仔细,使不复核承保标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也纳入了参保范围,最终使部分参保农民受灾后无法得到有效赔偿。
对于理赔管理方面,险情大规模发生时,查勘定损工作难度大,导致定损失真,理赔不合理。吉林省农业以种植业为主,常年承保农户约200万户,承保地块1000多万个,每户投保地块数目差异很大,投保农户耕地分散,季节性强,大面积受灾使查勘定损工作难度更甚。从目前开展情况看,如遇到大面积严重灾害,查勘时间短、涉及面广,工作量集中,由于交通工具、查勘人员、技术等原因,很难完全精确地确定每户的出险标的以及作物损失程度,这就使定损与实际损失无法避免地产生不符,由此也导致理赔不合理。
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费用过高而经营技术水平又相对较低。与其他保险相比,在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突出,更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保险具有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特性,这些特性使得导致其对相关的精算、损失信息数据核实、费率精确厘定分区等技术的要求更严谨,保险公司在技术水平上还无法完全满足农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需要。另外,条款设计不能与当地实际自然灾害很好地结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区的气候和地域条件不同,其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理赔额度的划分和衡量也应当有区别,然而吉林省大部分地区没有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的制度,基本实行一个险种级别全省一个费率,对于各地区风险分布的差异考虑不足,使逆选择行为发生风险增加。通过调查结果不难看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的农户和风险高的业主更乐于投保,相反的,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则不愿投保,并且就目前形势来看,这种逆选择很难消除。同时,业主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管理不到位或,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很大的道德风险。
(四)补贴资金的绩效还有待观察
2007年以来我省开展试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规模。但规模扩大、比例提高的财政补贴除了增加了投保农民的数量、提升了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以外,能否使粮食等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农业处理风险能力增强和农户创收增长呢?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农民自负部分始终保持在35%左右,与其他开展农业保险的省份相比,吉林省比例显著偏高。除此之外,粮食等作物种植规模并没有因为种植业保险的高比例补贴政策而扩大,农业生产结构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调整,仅有的成果是政府对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的变化和财政救灾风险向保险公司的转嫁。
(五)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存在超赔现象,大型灾难风险分散机制还不成熟。农业灾害保险使保险公司发生亏损的可能远远高于其他保险品种,超赔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况发生的主因是吉林省的巨灾风险预防机制还不完善,恶劣天气导致农业灾害频繁发生,这导致保险公司在增加保险覆盖率的同时,也要应付更多困境,如风险快速累积集中、超赔压力急剧增加。农业保险通常采取再保险的方式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作为省政策性保险的中坚力量,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已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分保协议,并且储备了一定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但仍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超额赔偿压力依旧存在。
三、吉林省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思路
(一)扩充对农业保险的资金补贴,提高资金供给能力
第一,政府每年要依法征收适当的农产品销售税。原因是吉林省是农业税收大省,在这一方面上特别具有优势,以此来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第二,吉林省是朝鲜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边境优势十分明显,要凭借此优势条件积极推进侨胞、海外同胞及社会各界人士建立、开展救灾基金会工作,并且从中按比例划拨钱款用作农业救灾基金。第三,可按一定比例积累农业风险基金,其来源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第四,由政府出面向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如国际银行等,并命专员组成督察小组,要求省级农业保险分支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进行检查监督,由政府专款专用直接管理使用,防止资金的无故流失,保证其用处正当。第五,在各市级单位开展国际、国内的招商引资工作,附带支农建设方面的福利,对企业支农情况进行排名,积极号召企业参与各种农保建设工作。第六,允许保险公司及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企业组织在相关的期货(如:基础农业经济)进行投资,使其用有效方式规避经营风险。
(二)强化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是保险链中最高的一级。它是对风险进行防范,面对灾害突然发生,进一步分散风险的最合理方式,是农业保险工作中最后一道防线。原农业保险人,通过分保将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风险责任分散开来,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灾后的损失能获得最理想的弥补赔偿,防止原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使被保险人经济利益受损。通过农业再保险的方式,可以明显增加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由于农险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和复杂多样性,往往再保险业务盈利能力很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组织开展再保险业务,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
(三)转变经营观念,拓宽农业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要加强观念转型力度,可以从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增加保险产品应用范围,同时从风险和地理两个角度合理拓宽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能只负责风险低的项目和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还应该承保一些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和地区,真正做到农业保险能提供充分保障,让保护更有安全感。进行专业经营及辅助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面临“三高”“三低”“三难”等现实情况,工作中阻碍较大,容易受挫。所以,在新的农业保险模式下创立的农险联合体中,应在授权的情况下鼓励各商业保险公司全面介入农村保险市场,开办与三农有关的各险种,以达到“以盈补亏、以险养险”的目的。具体如:责任保险、农民短期健康险、从事农业人身意外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家财险、涉农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还应设定不同的费率,用来对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也可以应对经济水平不同的农户。但规定此类保险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同时将此种授权作为一种奖励补贴,对参加此种补贴的保险公司进行农险工作的专项排名考核,保持流动率,不设永久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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