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可以产生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的作用。进口税率的高低,说明一国对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部门的保护程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进口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高;反之,保护程度就低。
(一)名义保护税率
名义保护税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是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所规定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NRP为名义保护税率;
P为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包括国内关税;
P*为自由贸易价格或国际价格。
因此,也可以说,名义保护税率是和自由贸易状况下相比征收关税后使商品价格增长的比例。
(二)有效保护税率
有效保护税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ERP)是针对某个加工工业产品增值部分而计征的关税比率。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
在1955年,加拿大的巴伯(C.L.Barber)在其《加拿大关税政策》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有效保护的概念。他认为,一国对某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不能单纯从该产品的名义税率高低来判断。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Z为有效保护税率;
W为国内加工增值;
V为国外加工增值。
例如,某进口产品的单位价值为20元,另征收关税10%,而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投入成本为15元,这表明国外加工后增值为5元。如果进口该产品改进口该工业产品原料(进口原料不征收关税),那么国内加工增值为7元[(20+20×10%)-15],则:
假如对进口原料也征10%的关税,则国内加工增值为5.5元(即:[(20+20×10%)-(15+15×10%)]),则:
再假如对进口原料征20%的关税,则国内加工增值为4元(即:[(20+20×10%)-(15+15×20%)]),则:
通过以上例子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国在进口原料和产品时规定的税率一定要合理。一般来说,各国对进口产品计征的税率越高于进口其原料的税率,对产品的有效保护率越高;若对进口产品计征的税率等于进口其原料的税率,对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税率;若对进口产品计征的税率小于进口其原料的税率,则会出现负数的保护率。所以说对原材料进口征收的关税过高,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对本国的出口加工工业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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