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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优劣比较与启示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引言许多国家都把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当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比较分析美、法、德、英、日五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后发现,其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所发挥的作用也大不相同。美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模式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一、引言

许多国家都把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当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比较分析美、法、德、英、日五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后发现,其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所发挥的作用也大不相同。 因此,深入研究这些发达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性融资措施及其产生的问题,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基本状况比较

在发达国家中,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各不相同,其中,美国和德国都将企业人数限定在500人以下,但美国只针对制造业,而对建筑业则主要以销售额来判断,一般销售额在2850万美元以下的可称为中小企业,但德国是在全产业中企业职工数在500人以下且销售额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才算中小企业;法国和英国则都规定全产业中企业职工人数少于250人为中小企业。 而日本中小企业定义为资本金3亿日元(零售及服务业5000万日元、批发业1亿日元)以下,300人(零售业50人、批发业及服务业100人)以下。

从1999年至2003年期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欧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数和职工人数的比例都占绝大多数,其中,企业数达99.3%至99.8%,而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及日本的中小企业职工数则分别占48.4%(2001年)、60.2%(1999年)、70.2%(2003年)、57.4%(2003年)及99.7%(2001年)。

从政策性融资类型来看,美国一般不启动融资机制,而只有在发生灾害时才实施紧急融资;法国和德国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英国没有政策性融资;日本则采取融资与担保和保险相结合的做法。 从信用补偿制度来看,美国、法国及英国都通过担保形式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金融支持;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只对担保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进行再担保;日本采取融资、担保及保险三者协调式融资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在政策性融资特点上,美国是以联邦政府的间接融资为主导,州政府实施融资等金融支持,联邦和州政府对民间担保制度给予有力的支持,并且联邦政府的担保和州政府的融资和担保在各州都有不同规定;法国是以直接融资和担保两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德国是以联邦间接融资为主,州政府也采取融资等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还通过完善民间担保制度来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空间;而英国的政策性融资形式为比较单一的担保形式。

从政策性融资占中小企业融资比例来看,除德国没有统计数据外,法国所占比例最高,2003年其融资和担保额占总融资流量的比例为16%~20%;其次是日本,为9.6%(2007年);第三是美国,2003年其担保额存量的比例为4.6%;而英国占比最少,2004年其担保额的比例仅为2%。

从政策性融资实施机构来看,美国和英国分别是小企业局(SBA)和小商务服务机构(SBS);而法国则是在中小企业开发银行(BDPME)下设立中小企业设备金库(CEPME)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SOFARIS);德国则是由复兴信贷银行(Kf W)和联邦及州政府共同协作实施融资业务;日本为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两个机构。

从监管机构来看,除美国没有监督机构外,法国由经济财政产业部(MINEFI)监督;德国由联邦财务部(BMF)和联邦经济劳动部(BMWA)共同监督;英国由贸易产业部(DTI)监督;而日本为金融厅。

从主要融资方式来看,美国和英国都只以担保形式为主要方式;法国以直接融资与担保融资结合方式;德国以间接融资与再担保结合方式;日本以融资、担保和保险结合方式。

从融资规模和企业数来看,美国的担保为125亿美元(2003年担保贷款额)、融资企业数为74825家;法国的直接融资和担保分别为13.4亿欧元和40.0亿欧元,直接融资企业数不详,而担保企业数为58800家;德国的间接融资和再担保分别为100.0亿欧元和6.2亿欧元,其中间接融资企业数和再担保企业数分别为46000家和5284家;英国的担保为4.1亿英镑,融资企业数为5986家;日本的担保为75000亿日元(2004年)和融资企业数为4382家。

从担保比率来看,美国为贷款额的75%和85%两个档次;法国的担保分为40%、50%及70%三个档次;德国的担保为50%~80%,再担保为60%;英国为贷款额的75%;日本为包括保险契约(补偿率)的70%、80%或90%。

从担保费率和担保手续费率来看,法国最低,分别为融资额的年率0.6%和融资额的年率0.66%;日本的担保费率为0.4%,其保险费(年率)为0.87%;德国的两者分别都为担保额的年率1%;英国担保费率为融资额的年率2.0%,而担保手续费率不详;美国的两者都为最高,其中担保费率为担保额的年率3.0%(融资额15万~70万美元),担保手续费率为担保债务额的年率0.5%(如表1所示)。

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比较与果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与效果

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的相关法律是《中小企业法》,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由小企业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1]担任,它是一独立政府机构。 其目的是通过支援中小企业促进美国经济发展,除进行金融支持外,还通过提供多种信息等进行支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支援对策是融资担保。SBA以担保、州政府融资和担保等方式对各种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州政府同时委托非营利机构(NPO)代理融资业务,具体各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如图1所示。 美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模式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联邦政府的金融支持是以为民营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为主,直接贷款只在发生灾害时进行。 另一方面,州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是通过融资中心、担保中心具体开展融资和担保业务,其融资方式多种多样。

图1 美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

注1:SBA的直接融资仅限定为灾害融资,也存在通过地方开发NPO实施间接融资。

资料来源:http://www.jasme.go.jp;http://www.treas.gov/offices/domce/等整理。

SBA的业务是:第一,融资和担保等金融业务;第二,技术支援、提供信息及组织进修;第三,对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进行调查;第四,支援对象为风险企业、创业企业及一般企业。

根据NFIB[2](2005年)关于美国SBA担保制度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效果进行问卷调查表明,企业方普遍反映:第一,利用担保的代价过高。 如表1注2所示,中小企业需要负担较高的保费和担保手续费,其担保利用成本是由担保费率乘以“担保融资总额”或“融资额中担保的部分”,另外,有担保的融资中利率也有限制,因此不能单从费用上考虑,在欧美发达国家中美国SBA属于担保利用成本较高的。 第二,担保和应征保证人的条件过严。担保要求必须由投资占企业资本20%以上的投资者作为担保人,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比较困难。 有人提出:即使这样苛刻条件下还必须利用SBA担保的企业多为风险较大的不良企业。 因此,虽然美国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但由于其在具体设计上存在着脱离实际美国中小企业经营现状的问题,所以,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改进。

(二)法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与效果

法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担保两种方式,担当法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机构是中小企业开发银行(BDPME)。BDPME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金库(CEPME)进行直接融资,由其子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SOFARIS)负责担保职能(如图2所示)。 当中小企业向CEPME和民营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时,因其融资风险较大,民营金融机构不愿单独融资,民营金融机构承担部分融资需要,其他剩余资金需求由CEPME进行协调融资,协调融资的目标比率为融资总额的50%。并且,SOFARIS的担保按民营金融机构融资额的40%~70%为标准进行部分担保,因此,协调融资和部分担保的模式为法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特色。

图2 法国BDPME集团融资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BDPME Annual Report(2003)等整理。

法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为直接融资和担保相互配合的模式,其形成的原因与其经济发展历史背景有关。 首先,法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85年金融自由化期间,截至20世纪70年代法国政府对发展前景不佳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曾采取消极的态度,没有将金融支持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上,而是放在大企业上。1973年石油危机使经营上缺乏灵活性的大企业陷入困境,而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有力地带动了就业和消费,这使政府将金融支持的重点转向中小企业。 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法国中小企业融资多为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高利贷,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并不能很好解决,因此,1980年法国政府设立了CEPME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1982年设立了为创新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SOFARIS)。

其次,1985年金融自由化至1996年期间设立了BDPME,金融自由化使政府放松了对民营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的管制,CEPME的经营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靠发行债券为资金来源的CEPME与吸收低息存款的民营金融机构形成业务竞争,又因20世纪90年代经济萧条,中小企业经营业绩下降等原因使CEPME一度出现亏损。 并使以创新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的SOFARIS经营风险也明显上升。

其三,1996年设立BDPME后,通过探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问题,1996年法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BDPME,并且其下设立CEPME和SO-FARIS两个机构,BDPME对信用程度较低的企业融资时与民营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并与民营金融机构协调进行直接融资,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与担保机构相结合的信用补偿机制。CEPME被合并后通过业务改革提高业务效率。SOFARIS主要从事小额融资担保,其结果使担保融资额和担保企业数都有大幅度增加。

根据2005年法国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对法国监管机构、民营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其协会等就CEPME的直接融资和SOFARIS的担保效果进行问卷调查表明,普遍认为CEPME对融资风险的分析能力高,协调融资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支持发挥了抛砖引玉的效果,SOFARIS的担保起到了分散小企业融资风险的作用,法国现行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与民营金融机构形成了协作关系。

(三)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与效果

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主要是由复兴信贷银行(Kf W)通过民营金融机构等(主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融资(如图3①所示)。 间接融资是主银行从Kf W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加上手续费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支持的模式。 通常中小企业总是向其开户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不对主银行实行一揽子融资,而是在主银行审查和协助下对中小企业的借款申请实行逐笔审查和融资。 如在Kf W融资程序中中小企业发生倒闭时,除东德地区创业支持项目例外,Kf W所承担风险比例原则上为0。虽然Kf W的金融支持规模不到10%,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担保银行[3](民营担保公司)所实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部分再担保(如图3②所示)。且各州政府根据其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由其州属政策性金融机构(州立投资银行等)实施包括直接融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支持。 但其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方式因州而异(如图3③所示),或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

图3 德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

注1:州立银行为各州(公营)储蓄银行的中央金融机构,作为各州的主银行担任区域财政业务,储蓄银行和州立银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与民营银行一样开展业务和服务,因此这里不包括在政策金融内。

注2:州立投资银行也可能是州立银行的子银行。

注3:ERP为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

资料来源:根据Kf W官方网站等资料制作。

德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主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间接融资为主,其背景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状况有关。1948年德国设立Kf W是由于战后经济复兴期出现巨额资金缺口问题,并需要政府进行金融支持。 设立Kf W时曾有过设立实施直接融资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议论,但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促成其采用了现行间接融资模式。 其一,德国具有诸多金融机构网点。1840—1860年德国产业革命时期创设了公营储蓄银行和民营协同合作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因此,在设立Kf W时已存在足够数量的金融机构网点。 这些金融机构成为既办理储蓄和贷款业务又办理证券等业务的全能银行,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通过对居民、地方企业及团体办理储蓄、销售证券及住房贷款等业务形成了较完善的审查机制和客户信用征信体系,充分利用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源可更加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其二,ERP(马歇尔计划)财产安全运用的必要性。 由于对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ERP(马歇尔计划)财产安全运用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高风险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采取回避措施。

根据2005年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就Kf W的间接融资效果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协会的问卷调查,从中小企业经营者那里获得以下意见:今后在进行设备投资时想能够利用长期、低利率和稳定的金融商品;想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得到直接金融支持;企业方需要直接与Kf W工作人员接触;由于Kf W的间接融资是通过主银行进行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不能与Kf W工作人员接触;利用间接融资有可能左右中介机构主银行的意向。 这些意见表明虽然德国的政策性融资模式在资金安全上得到一定的保证,但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四)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与效果

英国政府通过担保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其实施机构为贸易产业部监督下的小商务服务(Small Business Service,简称SBS)机构,该制度的正式名称为小规模企业融资担保制度(Small Firms Loan Guar-antee Scheme,简称SFLGS)(如图4所示)。 英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只有融资担保形式,且其担保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最为简单,其规模也非常有限。 英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早在1931年麦克米兰[4]委员会报告中提出过,但其并没有创设其他欧洲发达国家那样的政府型金融机构及在欧洲大陆流行的中小企业间互助担保制度。 虽该委员会委员也多次提出过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该委员会并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

图4 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DTI“BUSINESS SUPPORT SOLUTIONS”(2004)制作。

改变以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排除政府干预政策的起因是英国出现被称为“英国病”的长期经济萧条。1972年撒切尔政府正式启动担保制度,1981年创设小规模企业担保制度。SAS认为英国中小企业中大多数不存在融资难问题。2003年SBS对英国中小企业实施调查的结果,每年希望从外部融资的企业数仅占17%,其中融资困难的企业为25%,也就是说,英国中小企业中只有不足5%的企业面临融资难问题。 但创业期间的企业中有30%的企业希望得到外部资金支持,其中40%的企业难以得到融资的问题值得重视。 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比较,英国明显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实行抑制政策。

英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是在贸易产业部(DTI)监督下的小商务服务(SBS)机构进行一元化管理,DTI所实施的企业支持制度是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除补助金外只有小规模企业融资担保制度。2004年后SBS除通过小规模企业融资担保制度(SFLGS)对中小企业实施金融支持外,还通过对地方创业基金、高科技基金及企业资本基金出资方式,向不能通过发行股票形式筹集资金的中小企业所需成长资本提供资金支持。2005年英国SBS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开始对中小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内容等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咨询服务,并专门在全国设立了45家商务服务机构窗口提供服务,商务服务机构窗口由DTI、文化部等机构下设的地区开发局统一管理,并由中央财政预算进行资金支持,成为代替中央政府职能的地区行政机构。 地区开发厅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独立开展业务,今后考虑使SBS具有联系中央政府和地方开发局的中介作用。

2005年根据英国商工金融会社(ICFC)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协会的问卷调查表明,英国政府的SBS虽然对民营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担保,但普遍反映英国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比较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历史较短,实际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融资的力度小,支持中小企业的业绩也较少。

(五)日本中小企业信用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补偿制度是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时对借入债权进行担保,对担保能力和信用程度不足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制度。它由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 其中,信用保证制度是当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5]作为公共保证人,使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融资的制度。 其运作机制是先由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再由信用保证协会对提出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经审查信用保证协会同意保证时,向金融机构签发《信用保证书》,然后金融机构根据《信用保证书》对中小企业融资,此时,中小企业将约定的保险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信用保证协会。 中小企业根据借款协议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如中小企业因故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时,信用保证协会替借款中小企业代位清偿银行本息。 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中小企业未偿还贷款的债权人,由中小企业改向信用保证协会偿还其被代位清偿的债务。

为了补偿信用保证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以充分发挥信用保证制度的作用,信用保证协会承诺保证,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后,其保证承诺被中小企业金融公库[6]对信用保证实施再保险的制度称为信用保险制度。 信用保险制度是以政府全额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为基础的制度。 由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之间签署信用保险契约,根据保险契约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对信用保险协会的保证进行再保险。 信用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接受信用保证费再支付给中小企业信用公库。 当信用保证协会对金融机构代位清偿后向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申请保险费。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根据信用保险种类,向信用保证协会代位清偿本金70%或80%的保险金。 信用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得到保险费,并负责从中小企业收回债权,根据从代位清偿的中小企业收回资金和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如图5所示)。

图5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补偿制度模式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金融公库。http://www.cig.jasme.go.jp/3-3.html。

这样,信用保证制度在民营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时,通过作为政府机构的保证协会的保证承担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信用保险则通过补偿保证额70%~80%的风险,来分散保证协会的风险,支持信用保证制度能够稳定运行。

2004年日本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约为260兆日元,保证债务余额约为30兆日元。 从流量来看每年约15兆日元的保证承诺,从利用率来看占企业数的40%,从金额上看占12%。

日本的保证协会和金融机构为适当分担责任,采用金融机构也进行债权管理的部分保证制度(由金融机构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分担债务损失)。但是单纯实施部分保证的扩大使金融机构增加了债权管理的成本,金融机构从管理上和费用上都需要一定的付出。 中小企业应对金融机构公开自己的经营状况,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从金融机构得到帮助。 在部分保证制度中金融机构代位清偿后拥有对非保证部分的债权。

2007年10月日本担保制度进行改革实行《责任共担制度》,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由信用保证协会和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该制度,原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信用保证协会承担100%的损失,但根据《责任共担制度》则金融机构负担20%的损失,而信用保证协会负担80%的损失。 责任共担的方式有“部分保证方式”和“负担金方式”两种供金融机构选择。

2002年日本信用保险费收支出现了信用保险制度设立以来严重的亏损,这是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不稳定时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实施金融安定化特别担保等后所造成的结果。 信用保险制度为中小企业调剂资金和防止企业倒闭及通过扩大被担保企业增加就业等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2006年信用保险收支中虽然保险费支出有所减少,但由于信用保证协会的回收资金业绩下降,与2005年比较其亏损额有所增加。 今后为使担保收支好转,需要信用保证协会修改担保措施,增加回收金额,与相关机构紧密联系,充分利用CRD数据[7]和信用保险承担风险模型进行分析,从而使信用补偿制度正常运行。

四、扬长避短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

通过对发达五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量少、风险程度高、信用程度低及中长期融资困难等特点,各国政府为扩大国内就业和拉动内需都积极地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资金支持是非常正确的。 由于各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担保和融资方式不同,因而产生出多种融资运行机制并得到不同的运行效果。 这告诉我们,只有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有效。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中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其中,法国BDPME将民营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部分担保)和直接融资(协调融资)相结合,起到支持民营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抛砖引玉作用,并受到中小企业的好评。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除为民营担保银行对中小企业实施融资担保进行再担保外,州政府还提供包括直接融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支持。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进行金融支持的同时,联邦政府通过小企业局(SBA)对民营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贷款担保。 各地州政府提供各种信息和政策服务,同时提供多种融资和担保。 英国政府机构SBS除通过小规模企业融资担保制度(SFLGS)对中小企业提供实施金融支持外,还通过对地方创业基金、高科技基金及企业资本基金出资方式,对不能通过发行股票形式筹集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成长资本进行资金支持。 虽然发达国家都相继组建了各自的融资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如美国SBA的担保条件过严,手续繁杂,使民营金融机构利用率极低;德国间接融资中民营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不佳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控制较严;等等。

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我国某些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规模已经超过外资企业[8],因此,如何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将成为是否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课题之一。 因此,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和融资模式意义重大。

本章在研究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如图6所示。 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有关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以明确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金融、担保、保险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参考这些国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其改革的进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保险法》,以保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

第二,明确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通道,建立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创新机制。 我们认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力。 由于这些机构所吸收的存款占绝大比例,而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的高风险性和没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配合,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的状况。 虽然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也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但其金融支持的重点是为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缓解经济发展瓶颈制约。 另一方面,无论是从人力和资金力上来说,都无法满足我国将来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需要。 因此,需要尽快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创新机制,其资金来源方式可有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和指导、地方政府投资和监督并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相结合组建(参考图6)。

图6 中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

资料来源:参考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模式及我国现状设计。

第三,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以保证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能够正常周转。 可吸取德国的经验,一方面,地方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投入,中央政府应对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提高担保公司在融资担保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既扩大了资金来源,又分散了风险,又能加大对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的力度。 同时,地方政府加大对专业投资银行的支持,并通过专业投资银行用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根据区域特点,构建适合地区性发展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构或创新机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存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因此,应构建适合地区性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构。 可借鉴和吸取美国各州根据不同情况安排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经验,组建两级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 我国与美国都是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应组建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灵活性。 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较高,中央政府可只做政策性指导和咨询,由各级政府自主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构;而对那些不发达地区则由中央政府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专项基金,以加大对不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及保险与利用资本市场和各种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可吸取法国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中,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采取直接融资与担保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多,资金缺口大,如完全靠对民营金融机构融资进行担保的形式,由于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会对银行经营造成困难。 因此,可以适当对中小企业开放发行证券市场融资,并使政策性融资机构与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相互配合,以实现协调性融资。 同时吸取英国的经验,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咨询窗口,采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搞活风险分散和资金周转。 同时政府部门对地方创业基金、高科技基金及企业资本基金等风险基金加大出资力度,鼓励这些基金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金融支持。 以构建和完善我国全方位、多层次、高协调性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机制。

[1] 中小企业厅(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的业务是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技术支援、提供信息及实施进修等。1953年根据《中小企业法》设立的政府直属独立机构,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有10个地方机构和70个区域办事处(职员约4000人),2004年度其担保融资额为125亿美元,担保次数74825次,其担保比例为融资额的75%(融资额15万美元以下时其比例为85%),担保费为担保额的3.0%(融资额15万~70万美元),其担保限额为150万美元(担保对象的融资金额限额为200万美元)。资料来源:SBA。

[2]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全美国范围的中小企业协会。

[3] 担保银行是根据德国《信用制度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为手工业协会、工业、商业及服务业的或个体经营者联盟、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协同合作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上级部门、包括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构成。

[4] 麦克米兰(Harwin Mc Millan):1894—1986年,英国政治家,1957年任首相,1963年因交涉加入西欧共同体失败而辞职。

[5] 1937年(昭和12年)由东京府、市、工商团体、金融机构等出资成立日本最初的信用保证协会,简称保证协会。资料来源:日本内阁府《信用補完制度のあり方に関する検討小委員会とりまとめ(案)》。

[6]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1953年8月(昭和28年8月)根据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政府全额出资的政府金融机构,现在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通过融资、证券化支持、信用保险三种业务与区域金融机构协作,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发挥重要作用,为区域中小企业和区域振兴做出了贡献。资料来源:《中小企業金融公庫デイスクロージヤー誌》2004年4期P.5.http://www.jasme. go.jp/jpn/summary/disclosure/disclosure.html。

[7]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Creditrisk Database简称CRD,为日本国内中小企业数据库,2006年末CRD所收集并建立了债务人数超过(法人和个体业者)217万家,超过日本国内中小企业半数的数据库。资料来源:http://www.crd-office.net/CRD/topics/index_CRDkenkyu.html。

[8] 陈希等.是自我意识的消弭,还是自我实现的觉醒?——“新苏州模式”下民营经济发展状况调研.《南风窗》中国调研,2007年11月5日。http://news.sohu.com/20071105/n253065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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