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决定消费,而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国家对消费税的调整,对生产的调节极为有利,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同时,还能引导消费行为,培养公民科学的消费观念。为了激活市场,国家不断调整消费税,并实行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以促进企业的飞速发展,达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为了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了解并掌握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如下:
1.免征消费税的项目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项目,均可享受免征消费税,具体如下:
①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可免征消费税;
②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主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免征消费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动使用时,纳税人需要缴纳消费税。
③自2011年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和燃料油,主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则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时免征消费税。
④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内,可免征消费税。
⑤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在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范围内,可免征消费税。
⑥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⑦生产乙醇汽油时,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可免征消费税。
⑧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生产成品油时,其自产的成品油是被油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则免征消费税;而对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缴纳的消费税,只要符合法律的免税规定,则予以退还。
⑨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其所占生产原材料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的,可免征消费税。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子午线轮胎,则免征消费税。
2.退还消费税的项目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项目,均可享受退还消费税,具体如下:
①自2011年10月1日起,如果企业生产乙烯、芳烃时,主要使用的是石脑油和燃料油,则按其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②如果企业使用石脑油和燃料油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其产量占本企业使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则享受退(免)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③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开采原油过程中,油(气)田企业消耗的内购成品油,则暂时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实际上,国家推行的消费税优惠政策是为了激活企业和消费者的动力,让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应消费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加快企业前进的步伐,以达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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