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流程

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流程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为便于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程序,以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类型。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而后续计量则根据前述长期股权投资的三种类型而有所不同。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比较账面价值和处置收入,转出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出售的利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In Stock/Equity)是指通过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一定份额所有者权益而形成的,持有期间超过1年以上的非流动资产,企业通过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取得投资之后,享有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和分享利润及剩余权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不能从企业撤回投入资本,所以投资企业只有通过出售股份的方式收回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除了在第五章中提到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的不同目的及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以持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被投资企业决策的影响的程度为划分标准。

(一)既非控制也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当取得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低于全部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的20%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既没有控制权,又不能对其抉择施加重大影响。

(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当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全部发行在外的20%或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时,则视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决策产生重大影响(Significant Influence),被投资企业称为投资企业的联属企业 (Affiliates)。除所有权投资因素外,还有其他判断存在重大影响的因素,如[1]

(1)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情况,包括股利分配或其他分配决策的参与情况;

(3)与被投资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4)管理人员的交换;或

(5)提供关键的技术信息。

(三)控制性股权投资

当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有表决权的股权份额超过50%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但是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是决定公司之间关系的唯一标准,会计处理上还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当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分散时,可能持有低于50%的股权份额就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者通过其他安排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本书为便于介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程序,以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程序通常涉及三个方面:(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和计量;(2)持有期间的后续确认和计量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及确认和计量处置投资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一般设置 “长期投资”账户记录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企业或投资股票的类型设置明细账,例如,“长期投资—A公司的普通股”。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而后续计量则根据前述长期股权投资的三种类型而有所不同。

二、既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份额低于20%时,一般认为这样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如果没有分类为可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通常采用成本法。所谓成本法是指投资企业在取得股权投资后,长期投资账户余额不随被投资企业经营损益的变化而变动,一般应保持初始确认的原投资成本数额,只有在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股利时,才确认股权投资收益。举例说明如下。

【例11-1】假设P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300 000取得S公司10%有表决权的股份。S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100 000股。2012年内P公司所持有的S公司股权份额未变。S公司2012年的净收益为$200 000,2013年1月宣布并发放现金股利$80 000。

P公司持有S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20%,对S公司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根据上述资料P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取得日初始确认和计量及记录

2012年1月1日取得S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按照实际取得成本$300 000,初始确认,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S公司普通股 300 000

贷:现金 300 000

2012年S公司获取净收益$200 000,由于P公司对S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重大影响,P公司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分录,S公司的经营成果导致股东权益的变动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中反应。

(2)2013年1月1日S公司宣布并发放现金股利$80 000,P公司收到现金股利$8 000,确认投资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8 000

贷:投资收益 8 000

对于既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权益证券投资,如果其公允价值可以合理地确定,可将这类投资归类为可出售投资。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这类投资定义为可出售投资包含于金融资产之中。对于能够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可出售投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与交易性投资不同的是,可出售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所有者权益)[2]。可出售投资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要点如下:

(1)实际取得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确认与计量。

(2)持有期内,当被投资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股利收入,但在会计报告期末应按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3)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比较账面价值和处置收入,转出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出售的利得或损失。

初始确认和收取现金股利的会计确认与前相同,于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并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2年12月31日S公司的每股市价为$32元,P公司所持S公司股票的市值总额为$320 000(=100 000×10%×$32),高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300 000,P公司应按照市价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长期投资的未实现持有利得$20 000。未实现持有投资利得一般计入综合收益列于所有者权益项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普通股 20 000

贷:综合收益—未实现持有投资利得 20 000

而可出售投资形成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或损失计入综合收益项目,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列报:

在收益表中净收益项目之下的其他全面收益部分中,或在单独的全面收益表中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中留存收益项目之下的累计其他全面收益部分中列报。

在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列示如表11-1。

表11-1 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

如果S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作为投资企业的P公司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只是对收取股票股利及长期股权投资中所持S公司的普通股股数增加的情况进行备忘登记。

其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出售投资 (金融资产)出售时,应将计入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算投资损益。

沿用上述资料,假设2013年3月10日,P公司将投资于S公司普通股份10 000股以每股$33全部出售,得款$330 000。这是应将上次公允价值变动额由综合收益转出,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330 000

综合收益—未实现持有投资利得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普通股 320 000

投资收益 30 000

三、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当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时,属于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适用于权益法 (Equity Method)[3]。所谓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反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的变动。当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受到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影响发生变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被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的变动而相应发生变化,如被投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收益而使股东权益增加,因发放现金股利而减少股东权益等。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要点如下:

(1)按实际取得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及记录。

(2)后续计量,持有期内确认计量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哪些交易和事项会影响股东权益?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及利润分配、公司接受捐赠资产、资产重估增值等。以下主要介绍被投资公司取得经营成果和分配利润,引起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第一,被投资公司当期赚得利润时,意味着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的增加,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额也相应增加,由此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当期发生亏损时,意味着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额也相应减少,由此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如果取得股权投资成本高于或低于取得当时应该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相应份额,在确认投资损益时还应对增值部分加以摊销,调整实际投资损益。

第二,当被投资公司分配利润时 (如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意味着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额也相应减少,由此应在获得分派来的利润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1-2】沿用 【例11-1】,设P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300 000取得S公司30%有表决权的股份,当时S公司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800 000,超越应享权益的$60 000($300 000-$240 000),假设超越部分归属于剩余使用年还有6年的建筑物,其他数据资料相同。

P公司持有S公司的股权20%以上,对S公司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对于上述S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情况,P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1月1日取得S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按照实际取得成本$300 000登记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S公司普通股 300 000

贷:现金 300 000

(2)2012年S公司报告年度净收益$200 000,P公司所拥有的S公司30%的股份,股东权益额也按净收益的30%相应增加$60 000($200 000×30%)。

借:长期投资—S公司普通股 60 000

贷:投资收益 60 000

由于S公司的报告经营收益按其建筑物的账面价值折旧,而P公司购买股份时建筑物增值$60 000,剩余使用年限6年,每年应增加摊销$10 000,调整实际投资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10 000

贷:长期投资—S公司普通股 10 000

上述两项会计分录入账后,实际投资收益为$50 000。

(3)2013年1月收到S公司在分派的现金股利$24 000(=$80 000×30%),P公司所拥有的S公司股东权益额相应减少$24 000,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4 000

贷:长期投资—S公司普通股 24 000

作上述账务处理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26 000(300 000+60 000-10 000-24 000)。

四、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

当股权投资占被投资公司股权份额50%以上时,或实质上存在对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时,通常认为这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母子关系。投资公司称为母公司 (Parent Companies),被投资公司称为子公司 (Subsidiaries),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从事各自的经营活动,编制各自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它们的特殊关系,母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集团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母子公司集团可以被看作一个经济主体。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上,对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4],但是母公司还应在母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附表。存在实质性控制是确立母子公司关系的前提,所以 “控制”是编制合并报表的基础。控制的存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5]

(1)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

(2)因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而承担或有权获取可变的回报;以及

(3)通过对被投资方行使权力能够影响所获取回报的金额。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向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报告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公司集团中,由于母公司控制和操纵其他公司,所以合并报表与各公司单独财务报表具有不同的意义。合并财务报表不是揭示某一法律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是在于提供表述公司集团这一经济实体的财务资料。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母公司同其子公司,如同总公司同其分支机构一样,而非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为那些与母公司有利益关系的方面所需要,他们关心的是公司集团的整体财产,需要了解公司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据此进行评价与决策。

同子公司利益有关的方面,往往也关心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尤其是在子公司的债务由母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债权人实际上也就是母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客观的需要,合并财务报表日益成为会计实践和会计理论研究方面的重要问题。

然而,合并报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代替公司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报表,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并报表超越了公司集团内各公司单个企业的法律主体,以经济实体为本。但各公司仍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要了解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并报表难以满足要求。

其二,合并报表是公司集团内各别公司财务报表的综合,难免产生以长抵短、以强补弱的问题,从而可能掩盖了一些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公司集团内各公司资产的分类不同,计价的标准有异,编制合并报表时虽有调整,但很难完全趋于一致,因而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歪曲。

由此可见,我们在使用合并报表时,应了解合并报表的长处和不足。

合并财务报表堪称世界难题,通常在高级财务会计中列为专题介绍,本章仅介绍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与方法。

[1] IAS 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IFRS©Foundation 2012。

[2] IFRS 9:Financial Istruments,P5.7.5,Appendix P5.2.2,IFRS,IFRS©Foundation 2012

[3] IAS 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IFRS IFRS©Foundation 2012

[4] IAS No.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paragraph 17,IFRS©Foundation 2012.

[5] IFRS No.10,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paragraph 5,IFRS©Foundation 20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