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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时间:2023-07-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黑龙江省甘南县 刘红叶 郝显弘 郝殿有 王彤搞好村级财务管理,要从践行“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村级经费、偿还债务等项支出,根据年初核定的村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进行批复,实行预决算审批制。村干部报酬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到乡镇工资统发专户。

黑龙江省甘南县 刘红叶 郝显弘 郝殿有 王彤

搞好村级财务管理,要从践行“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村级财务管理的关键,是要加强村级财务制度建设,用财务制度来作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从村级财务现状来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的重点是,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都属于货币资金,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手段,它是通过在经济交往中的货币收付结算进行管理的,最容易被挪用和侵吞,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和严密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与完整。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暂行办法》(黑农改办[2004]28号)、《甘南县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4]1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收入管理的通知》(甘农经联发[2005]3号文件)的要求,对甘南县村级货币资金管理做如下统一要求。

一、货币制度规定

1.账户设置

取消各村和乡镇经管站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即村级集体资金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乡镇经管站对村级收入进行监缴。乡镇经管站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即农业税附加管理专户),以村为单位分户分类核算。

2.不准公款私存

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已经办理的应及时销户,将存款余额转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不得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即不准公款私存。

3.限制资金用途

村级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4.专人负责

村级一切现金存款的收付业务应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经办,非报账员(出纳员)不得收付和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领导不得利用职权,保管集体现金,经办收、付款业务。

5.执行库存限额制度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不准白条抵现,报账员(出纳员)报账时尚有抵现的票据,先要做好处理,即该收回的应收回,该入账的纳入账内核算,特别是按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等都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库存限额。

6.账款相符

缴款单、存款单要入账核算,定期核对存款。

二、收支具体做法

1.村级收入范围

(1)村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2)机动地发包收入;

(3)资产、资源发包收入;

(4)经营收入;

(5)上级及有关部门投资、救济、捐赠收入;

(6)土地补偿费收入;

(7)各种罚没收入;

(8)资产变价收入;

(9)“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⑩其他收入。

2.村级支出范围

(1)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村办公经费支出;

(2)经营支出;

(3)管理费用;

(4)其他支出。

3.村级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

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村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并开具统一的票据。“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资金只能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不得直接经办支出。村级支出时,村根据收入情况由村委会提出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后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拨款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经管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取款手续,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4.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

年初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政转移支付开支预算,经乡镇经管站汇总后报县经管站审批,实际支出时,县乡镇经管站按其预算、计划核定其支出用款。村级经费、偿还债务等项支出,根据年初核定的村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进行批复,实行预决算审批制。

5.村级财政转移收入资金管理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级公用经费三项支出。村干部报酬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到乡镇工资统发专户。发放村干部报酬时必须依据乡镇党委、政府和乡镇经管站对村干部的各项考核结果而确定的工资标准,经县经管站批复后,由乡镇财政所在工资统发专户中用储蓄存折的方式逐人发放;为了保证五保户换季需要,五保户供养经费必须按季发放,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乡镇民政在工资统发专户中用储蓄存折的方式逐人发放,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乡镇民政在工资统发专户中用储蓄存折的方式对乡镇敬老院发放;村干部报酬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结余时,乡镇财政所将结余资金由工资统发专户拨到“村级支出专户”;村级公用经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拨到“村级支出专户”。

6.村级其他收入资金管理

(1)村级机动地收入必须以乡镇经管站备案的机动地合同约定的发包面积和收费标准为计算依据,收入全额上缴乡镇财政所,存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2)村级所有其他各项收入一次收入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要及时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一次收入1000以下元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缴纳;

(3)村级财产变卖,要先由乡镇经管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作为出售或拍卖的基价,变价收入要全额上缴“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4)资产抵债的(包括林木),必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经管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抵债金额入账。

7.村级收支的特殊要求

(1)村级收入不准坐收坐支和“空中飞”;

(2)村级收入应先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三、监督管理措施

(1)村级收入不及时上交乡镇财政所“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按截留集体资金处理,处以直接责任人截留资金总额20%的罚款;

(2)村级收入不入账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全额收缴外,处以村级未入账金额1~2倍罚款,并处以直接责任人50%的罚款;

(3)未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擅自发包和租赁村集体资源与资产的,所签合同无效,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并处以直接责任人每个发包项目200~500元罚款;

(4)坐收坐支村级收入的处以批准人坐收坐支总额20%的罚款;

(5)上级和有关部门投资、捐赠、救济等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串项、挪用。擅自串项、挪用的必须将资金、资产归回原渠道,并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串项、挪用资金和资产总额10~20%的罚款;

(6)村级集体资源与资产发包项目未签合同私自发包并未将发包收入上交村级财务的,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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