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公共产品的私人产品通常有两个基本的标准:第一,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排他性是指对于私人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可以独享产品给他带来的效用,并可以排斥其他任何人对该产品的占有和消费。第二,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对某产品的消费,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新增他人消费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
私人产品的所有权特性决定了他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某种产品的利益之外,所以具有排他性的特征。而对于公共产品来说,排他性的技术特征在这里会失效。这是因为:第一,排斥其他消费者在技术上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没有人能够阻止外地游客在长安街行走。同样,要把居住在某个国家的任何居民排除在国防保护范围之外也是极其困难的。第二,即使这种排除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排他的成本却可能会非常昂贵,也就是说,排他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无法通过消费者的付费与否来决定是否有权消费这些产品,即在其他人享受公共产品的同时,不需要他们付出任何成本费用或只需要他们付出少量的成本费用即可。不仅如此,公共产品还有非拒绝性的特点,即不管消费者是否乐意,他都无法拒绝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例如,国防服务,你每天晚上走在马路上的路灯所带来的照明等等。
对于私人产品来说,新增他人消费便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因此,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的特征。而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也就是说,只要一旦提供了公共产品,则此产品效应覆盖区域内人数的多少,与该产品的数量与成本的变化无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该公共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例如,路灯并不因为走过的人多了而会影响它的亮度。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引起了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免费搭车”问题,即消费者在自利心理的诱使下,试图不提供公共产品,或不愿自己为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付出成本费用,或分享他人付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市场无法有效地为个人提供公共产品,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公共产品必须由公共财政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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