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不治已病,而治未病
每当听到某位名医罹患重病,魂归道山时,往往就会有人感叹道:“哎,医不治己嘛!”据说“医不治己”的意思是说医生只能给别人看病,而对自己所患的病症却无法作出正确的诊断。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对的。以个人的体会来看,学医的人,尤其是学中医的人,能够比常人更加深刻地认识自己所患的病症,当然也能够以其所学制订出相应的治疗方案来治疗疾病。至于有时会请同行来会诊,那不过是在面对自己不擅长的病种时的选择而已,这也反过来证明了,正是其不懂医,故不能治己。
实际上,“医不治己”是来源于一则讽刺读书马马虎虎、不求甚解的笑话。在我国古代,文章书籍没有标点符号,有一位读书人在读《黄帝内经》时,不明句读,误把“上医不治已病,而治未病”,读成“医不治己”,因此流传至今。
《黄帝内经》中“上医不治已病,而治未病”的意思是说:好的医生不仅应该善于治疗已经发生的病症,更应该能够防患于未然,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的发作。
要想“治未病”首先要对致病因素有所了解,一种病的病因可能由于外因(风、寒、暑、湿、燥、火、疫疠)、内因(饮食不节、劳倦)、不内外因(外伤、蚊虫叮咬)中的那种因素导致?它们的传播途径怎样?然后须对病机进行分析,从而了解病因作用于人体之后,在何种条件下,经过哪些过程,如何使人发病。最后,针对疾病感染、潜伏、发病等各个阶段,预先采取防治措施。例如在发病前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生活在适宜的环境中,讲究个人卫生,与病源隔离,口服药物预防等;在发病后,根据病情可能的发展转归过程,积极治疗,有目的地预先采取控制疾病发展的治疗方案等。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大多数疾病是可以预防的,关键是你是否把预防疾病当做一项重要的事情去做。年轻的时候不在乎,老来就难免受疾病之累;小病不及时治疗,往往会酿成大患。为什么会有“破罐熬好罐”之说,是因为常患小病的人注意保健,便得长生,而那些自恃身强力壮之辈,却会因疏忽而后悔不迭,这种情况绝不少见。
从某个角度来说,律师与医生有一些共同之处。律师所治的病不是人体之病,而是社会之病。但既然是治病,便肯定有“医未病”之说,即防患于未然。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图得不是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是帮助企业识别法律风险点,并予以预先防范。因此,作为一个法律顾问,进入公司的首要工作,便是了解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运作流程,从而确定风险点,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又譬如,作为一个高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便是公司最重要的财产。如果我们能够从“医未病”的角度来考虑的话,那么保证科技成果不被侵权便是一个当然的课题,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通过专利战略或商业秘密保护来“医未病”的方案。
再譬如,作为一个终端商务企业,品牌效应具有重要的价值,要不“阿玛尼”、“古驰”的商品能卖那么贵吗?所以,从“医未病”的角度来考虑,便需要推行一系列的品牌战略,而其中商标保护策略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再好的品牌也得拱手让与他人。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例子吧。
iPad是美国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所到之处无不引发抢购风潮,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上,更有曾经占领了销售份额的70%以上的骄傲战绩。然而,苹果公司可能做梦也没想到,它会因商标问题与一家中国公司闹到短兵相接的地步。一边是富可敌国的上市公司,一边是名不见经传甚至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这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又该何去何从?
应该说,苹果公司在中国推出iPad之时,已经知道该商标权还在深圳唯冠手中,它向中国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商标未果,2010年4月,就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1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法院遂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唯冠胜诉。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也向苹果公司发起了诉讼反击,主要针对苹果在华的经销商:在深圳起诉顺电,在惠州起诉国美,在上海起诉苹果的经贸公司。
一审判决之后,深圳唯冠向全国多地工商机关投诉苹果公司侵权。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已经将苹果iPad下架,一些网上商店也采取了下架措施。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4月24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进行了回应。他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深圳唯冠还向海关申请了禁令,希望禁止iPad产品进出口。该申请一旦被批准,对于苹果的打击将更为严重,甚至会影响i-Pad3上市。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二审败诉,苹果将面临两种选择:交付罚金,并支付商标使用费用,或者交付罚金,后续产品更名上市。即使胜诉,苹果也要为过去两年的侵权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不管胜诉还是败诉,苹果都会付出代价。有媒体预测罚款最高将超过300亿元,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而赔偿额可以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而2010年9月17日iPad在中国大陆上市以来,销售额已经超过百亿元。
尽管苹果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且以后的结局还属未知,但由此可以看到的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医未病”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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