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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归来话打假

时间:2023-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打假归来话打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毒瘤,它是以冒名顶替,以次充好的手法来诱使购买者购买与其所期望之商品不相符的物品,从而牟取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而维修站则通常是买到伪劣产品的消费者首先投诉之处。因此,企业应在这类部门设置反假防假反馈体系,注意收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并将这些情报汇总作为下一步行动的基础。

打假归来话打假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毒瘤,它是以冒名顶替,以次充好的手法来诱使购买者购买与其所期望之商品不相符的物品,从而牟取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合法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

那么作为一个组织打假的律师,他们是如何为有关厂家组织和策划打假活动的呢?下面我们来看看他们在为厂家策划打假时的思考角度。

假冒产品的侦察

作为厂家对于与本企业有关的假冒产品的侦查大体可以分为常规反馈和专案侦查两大类。

所谓常规反馈是通过本企业常规的产品销售网络(如代理商、业务员、维修站等),了解假冒产品的分布情况及渠道来源。设立这种侦察方式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的销售部门是本企业产品对外的第一线,与客户的联系最为密切,也是假冒产品泛滥后直接受到冲击(本企业产品的销量下降)的部门。而维修站则通常是买到伪劣产品的消费者首先投诉之处。因此,企业应在这类部门设置反假防假反馈体系,注意收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并将这些情报汇总作为下一步行动的基础。

所谓专案侦查是企业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基础情报,就某一地区或某些假货制售厂(商)家进行专项侦查。专案侦查的重点是具体摸清制售假货的厂(商)家的基本情况,如厂名、地址、负责人、造(售)假数量、人员情况,活动规律、进销货物渠道等。专案侦查可以委派本企业的打假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员。他们通常是深入到假货的发现地,伪装成消费者或采购员,通过购买假货以取得证据,订购假货以引蛇出洞,跟踪监视以顺藤摸瓜,绘制现场图以便利大部队的打假行动。

运用线人侦查也是专案侦查的常用手段。厂家一般可以通过安插我方办案人员或收买知情人(特别是一些同行业者),甚至包括争取制假厂家的内部人员,来为我方提供情报。

执法主体的选择

所谓执法主体是指那些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对违法者实施强制措施的单位。被假货侵权的厂家并不是执法主体,因此需向有关单位举报,通过配合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的打假行动来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同的执法主体有其各自的运作特点和适用法律,被侵权厂家应当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执法主体,以提高打假效率。

1. 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商标侵权制售假货案件可以首选工商局。此外,工商局对于超照经营等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方面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处罚的权力。

2. 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主要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地方打假条例进行打假,对于假冒厂名的制假售假案可首选技监局。但是,一般来讲,单纯的商标侵权案不适于选择技监局(只有在深圳等少数城市的打假条例中规定了技监局可以受理商标侵权案)。

3. 公安局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局作为执法主体从事打假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局打假的最大优点是在对于违法者人身权限制方面执法力度大。此外,公安局还可配合其他执法机关联合打假,从而产生优势互补的效果。

4. 法院这种方式是指被侵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将侵权人告上法庭,由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所用人力物力较少,大多为文斗。但是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较费时间,甚至贻误战机。

除了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执法主体之外,还有一些执法主体如卫生防疫站、烟草专卖局等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打假活动。

与有关执法机关的合作方式可以是个案举报,也可以双方订立协议,由执法机关在常规巡检时,随时打假。

打假行动的实施

在实施打假行动时须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 时机实施

打假行动要掌握好时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并非任何时候均适宜于组织打假活动。从战略上来讲,企业产品属于初级阶段,需要张势时,就不一定打假;而在假货猖獗影响企业销量或者企业需要通过打假来取得广告效应时,便可以组织打假活动。从战术上说,企业的具体打假活动应选择在销售旺季,以及制假厂家正在生产的时候,这样既可以扩大战果,又便于取得证据。

2. 次序

打假如同下棋,讲究先后次序,在组织行动时不可不详加策划。譬如,打厂家优于打商家,以绝假货之源;打大目标优于打小目标,以扩大战果;打交通便利之目标优于穷乡僻壤,以提高打假效率,且后者可以通过困而不打,不战而屈之。

3. 保密

打假行动是否保密往往是成败的关键。在被侵权厂家或执法机关内部很难避免没有人会将情报透露出去,所以每次在行动之前一定要将有关情报的知情人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以内。在实施异地打假时,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一般应在控制现场局面之后再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如果确实需要当地执法部门的配合,也应注意最大限度地保密。

4. 证据

打假活动本身是执法机关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因此应注意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是保证能否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违法犯罪分子都会千方百计地掩盖其违法行为,甚至对打假人员反咬一日,而作为执法人员就应当反其道而行之,通过各种证据来揭露造假者的犯罪事实。具体说来,在打假行动中要注意收集与被侵权商品有关的各种标识、器件、说明等,在对有关人员的询问中也应着重于其制假的事实及手段,并将那些容易散失的证据迅速固定下来。

5. 擒贼擒王

要想保证打假行动取得全面胜利,设法捉住制假售假的主犯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搜集有关情报时,应注意其负责人的情况和活动规律。在实施打假行动时,应注意控制现场人员,以便发现隐藏在其中的主犯。或者尽快突审现场人员,以便尽快找到不在现场的主要犯罪分子。

6. 赃物

打假所查获的赃物应妥善封存,如有可能最好及时转运至我方能够控制的仓库,倘若不能及时运走,最好派人严加看管。此外,应注意赃物的处理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在消除其侵权标志后回收利用,但是如何利用?交给谁去利用?这些是厂家应与有关执法部门商议的事宜。

立体进攻策略

拳击比赛时讲究组合拳,打假活动也有组合招式,或者称之为立体进攻策略。

1. 宣传

在实施打假行动后,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往往能够达到威慑其他制假售假分子的作用,从而扩大战果。通过这些宣传,还能够提高消费者的防假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到正规渠道去购买本企业的商品。

在策划有关打假的宣传活动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是保密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在到达目标地准备行动之前,才告诉记者们此行的目的和注意事项。在发稿之前最好能审查一下,或者采用通稿的方式发稿。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通过宣传打假会使得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有不良看法,或者使得消费者因为怕买到假货而转向其他品牌,从而使本企业的销量下降时,则不宜对本企业的打假活动大规模报道,甚至只实施打假行动而不进行宣传。

2. 商品鉴别

通过宣传使消费者学会一些辨别商品真假的简易方法,或者告知他们到哪里能够买到真货,也是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种打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制假分子也会按照我们公布的鉴别方法修正其所制造的假货,使之从外观上趋于真品,使我们以后的打假活动难度加大。所以,通常只宜公布一部分鉴别方法。

3. 降价

有些时候在通过打假活动给予制假售假者以重创之后,为了使其余制假售假者也难于继续经营,笔者通常建议企业在运用上述两种方法作为后续活动之外,再实行产品适当降价,从而困死那些没有受到直接打击的制假售假分子。

不治已病治未病

《黄帝内经》云:“上医不治已病而治未病”,意思是应当以预防为主,遏制假货的泛滥也应当如此。作为企业除了在假货泛滥之后组织打假活动外,还应在日常工作中深化防假意识。

1. 保密

企业对其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应注意保密,并实行一套适应企业特点的保密体制。

2. 防伪

企业应在本企业的产品上设置防伪标志,其中既应有一些便于识别的记号供消费者鉴别,也应有一些暗记供企业内部人员使用;在形式上既要有一些印刷、包装标记,也应有一些难于仿造的工艺性标志。企业通过建立自身的防伪标识体系,将会对抑制假货有很好的效果。

3. 监督

对于本企业元器件的加工点应有适当的监督机制,以防其为自身利益所驱使,利用我方的条件为制假者加工元器件。对于本企业的代理商也应注意考察,有些商人便是以真品假货一起卖的方式牟取暴利。

4. 联防

一个企业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能与同行业的几家企业联手,构筑起一个反假防假的体系,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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