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追寻有尊严的幸福
人们所应追求和得到的,应该是有尊严的幸福。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同网友交流时阐释了他的尊严观:“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4]
具体而言,追寻有尊严的幸福,应从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尊严、社会尊严三方面作出努力。
尊重人的尊严首先就要尊重人的生命,以人为本首先就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所以,生命尊严是人的底线尊严,不侵害人的生命是底线伦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正在推行的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正在加强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等监管机制无不体现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重视及责任担当。这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生命尊严之价值内涵的行为表达,它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也对民众的思想行为及文化进步发挥着强有力的引导作用。
生命尊严的思想还涵盖着生命平等的理念。人的生命不应因阶层、民族、国籍等差异而被区分为高低贵贱。残疾人、婴儿、精神病人、生命垂危的病人和老人等也都享有作为人的“生命尊严”。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能抛弃、残害这些脆弱的生命,更不能容忍将其作为商品来变卖,而是应该给予救助、关怀和特殊的政策照顾。因此,贩卖婴儿、人体器官交易、抛弃老弱病残人、医疗单位不履行救治义务等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重要的是通过体制改革、法律完善予以最大限制。
尊重人的尊严还要尊重人的人格。
有法学家认为,我国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格的历史教训之后,才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确,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在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方面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仍然需要正视的是,随着社会分配差别拉大,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的人格尊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近年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件就与此有关,诸如农民工为讨回拖欠工资以命相挟,私企工人为证明自己工伤而开胸验肺,路边小贩与城管之间的尖锐冲突等等。这些极端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但它们反映出一个问题:弱势人群迫于生存常常会降低自己的人格尊严标准,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人格尊严的体验和需求。人格的底线尊严,即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尊重一旦遭受侵害,极易诱发极端事件。所以,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要坚决反对恃强凌弱的恶劣品行,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更是应杜绝粗暴执法。
怎样才能实现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
概要地说,就是国家的独立地位得到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得到平等实现,国家及其所属民族的文化(包括器物如国旗、制度、文化产品、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等)得到尊重。如果上述方面受到侵害、贬损或侮辱,我们就说有损于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其结果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声誉,影响国家间关系,甚至引发国际争端。无论是旧中国的屈辱史,还是当代中国的迅速崛起,无不使国人深切体验到,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强盛兴衰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存、发展及尊严有的重要支撑作用。中华民族具有把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视为珍宝、胜过于自己的生命的光荣传统,诸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宁死不屈”,“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名言都表现了中国人对民族尊严的推崇,民族尊严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这些优秀的传统道德经过现代转型后应该发扬光大。
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对提升国民幸福感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尤其当国民和华人身处异国他乡时,祖国强大、中华民族兴旺发达是他们树立人格尊严、保障各项权利的重要基础。
经济富裕和军事强大是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基石,但不应忽视道德文明对于塑造国家(民族)尊严的重要作用。一个横行霸道,对内对外都不讲公平正义的国家,纵使拥有巨大的国家实力,纵使看上去十分强大,在国际社会中仍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曾经强盛一时的法西斯国家就是如此。纵观大国兴衰史,日益强盛的中国不仅要继续学习大国崛起的科技和经济经验,还应当从中领悟提升国家道德形象的重要意义。一个国家(民族)的道德形象主要是通过其制度、政策、法律和文化中所蕴含的道德力量、文明因素,以及每一名公民的道德行为来呈现。中国公民应当通过自己的文明举止、人道情怀、正义感、君子风范、松竹风骨、民主精神等人格力量来共塑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一个民族能够拥有的尊严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民族的精神品质。努力学习、精益求精、不畏艰难地维护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道德规范,并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贡献的民族和个人,就一定能够获得全人类的尊重和敬仰。我国正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现代政治文明,应当更加重视制度伦理、政治伦理、法律伦理等学科的研究和应用,注重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作为理论界和教育界,还应当引导公民正确理解国家尊严和爱国主义,正确捍卫国家尊严和实践爱国主义,注意扭转那种痛恨霸权时伴生的强权崇拜心理。以为强大是“霸权”的资本,这是与国家尊严背道而驰的,也是与国民幸福之路背道而驰的。
国家(民族)尊严与“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紧密相连。
尊严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民群众自主意识不断觉醒,不断提升的结果。“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是在条件具备之时,顺应民心、顺应文明发展潮流而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努力方向。历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孕育了中国人民对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的渴求。这种生活,不仅是温饱满足、小康殷实,而且还要有安全感(治安、环境、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感);有在尽义务前提下个人权利被充分尊重和保障;有广泛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包括公共产品享有、机会、分配、规则等方面的公正);有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实现发展理想的社会条件等等。这一系列目标的实现还是有赖于继续深化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体制的改革,关键是改革的方向要取向于人民所盼、人们所想、人们所愿。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将成为连接国家和民众的温馨纽带,向中国人民昭示着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向世界展现一个更加令人尊敬的大国风范。因此,国家(民族)尊严与个人的尊严和幸福之间,紧密相连。国家(民族)尊严有助于提升国民尊严和国民幸福;国民发自内心的幸福微笑、普遍享有的尊严是对国家(民族)尊严的最好诠释。然而,让近14亿中国人过上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是一个异常复杂艰巨的事业,有赖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长期努力。国家有维护尊严、营造幸福环境的神圣职责;集体有义不容辞为国分忧、依法纳税、辅助公益的责任;国民有奋发图强、提高素质、尊重他人、关爱互助、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光荣义务。2010年的中国将因提出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创造幸福的政治目标而被载入史册,国家、集体和个人将被新的奋斗目标所感召而更加团结,更加奋发有为,也更加珍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注释】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2]记者徐杨:《每日新报》2008年9月10日。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72页。
[4]《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现场热词:尊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2/27/content-130622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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