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拾柴火焰高
合作就是一群人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目标,而把他们自己联合在一起。它是一切组合式努力的开始,被拿破仑·希尔称为“团结努力”。
“团结努力”的过程中包括三项最关键的因素。
为了证明组合和合作的重要性,我们能够拿法律事业来加以更好的说明。
倘若一家法律事务所只拥有一种类型的思想,哪怕它拥有几名甚至几十名能力很强的人才,它的发展也会受到不少的限制。我们知道法律制度是非常错综复杂的,不是单独一两个人所能提供的,它需要的是各式各类的人才。
显然地,只把人组合起来还远远不够。在这良好的集体组织所包含的人才中,每个成员必须都能提供这个团体其他成员所不能提供的特殊才能,即将自己的工作做成不可能替代性的工作。
一个组织良好的法律事务所应该拥有怎样的人才呢?最起码应该具有替各种案子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特殊才能的人,还有能够了解把法律条文与证据同时纳入一个很不错的计划中的具有想像力的人。当然,这些人没有必要具有出庭处理案件的能力。因此,法律事务所不得不有熟悉法庭程序的人才。不一样的案子需要不一样的专门人才来做事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出庭处理。这样分下去,就更细了。你总不能让一个专门研究民法的律师去处理刑事案件吧?
一个了解“组织、合作努力”原则的律师,在寻找合伙人时,他绝不会采用“听天由命”的办法,找自己熟识的人,或跟自己个性合得来的人,而是看他们是不是拥有特殊的专门法律才能,是不是对自己所想要执行的专门法律及其程序极为熟悉的律师。
采购员、销售员和财务员已成为商业中必需的人才。当这三种人互相协调、合作后,才能拥有个人所无法拥有的强大的力量。
不少商业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的原因在于它们拥有清一色的人才。单从天性上而言,能力最强的销售人员都是热情的、积极的;而一般而言,最有能力的财务员则是沉稳的、深思熟虑的。任何企业想获得成功,必须发挥这两种人的协作作用。
现代企业都拥有一种被称为“动力型”的另一种被称为“平衡型”的人才。
美国最著名的一家法律事务所是由两名律师合伙开办的。其中一个人只负责准备该事务所接受案件的诉讼材料,而另一个人则直接出庭处理案件。他们都不是消极的工作者,仅仅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专长罢了!
我们在从事事业之前,应该对自己分析一番,看自己究竟属于哪一种人才,然后选定一个与自己的才能拥有一样性质的“明确目标”。倘若你与别人合伙的话,你也应该对他们作一番分析,让他们从事适合本性的工作。
人能够分为推动者和管理者两类。推动者可以成为一名能干的销售员和组织者,而管理者则能够在公司买入资产后,成为一名极佳的保管员。
我们不得不让一个人去从事与自己个性相符合的工作,如此才能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倘若让一个“管理者”去推销东西,让一名“推动者”去安排管理一套书,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他们都不容易逃脱失败的命运,这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悲剧——大部分人从来不曾从事过最适合自己个性的工作。
拿破仑·希尔奉劝那些在选择工作时仅采用金钱做标准的观点、而不去考虑自己的个性与能力的人,如此的话你很不容易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当然,倘若金钱也能带来成就的话,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最高水平的成就包括思想上的平和、幸福和享乐,这些只有从事自己最喜欢的工作的人,才能享受到这些。
那些不了解合作努力原则的人,就像走进生命的大漩涡之中,他们会遭受不幸的毁灭。“适者生存”是永恒的真理,我们可以在世界上找到许多证据。我们所说的“适者”就是有力量的人,而所谓的“力量”就是合作努力。
我们不能像有的人那样无知、自大,总认为自己驾驶一叶小舟,足能驶过处处充满危险的生活海洋。殊不知有些漩涡比任何危险的海域还要危险。
为了获得生命中的成就,我们应该合作努力,而不仅仅是单独行动。当然,有些人会说:“我要一个人跑到荒野之中隐居,远离各种人类文明,总可以吧?”实际上,他更需要依赖合作性的努力,需要依赖他本身以外的力量来生存下去。
一个人只要能够和其他人友好合作,无论他是靠自己辛勤工作谋生,还是靠利息收入过活,都会生活得顺心一点。如果一个人抛弃生活哲学中以“竞争”为基础的部分,而采用以“合作”为基础的部分,那么他会比较容易过日子,甚至会获得意料之外的额外的“幸福”。这一切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到的。
经过冲突和竞争方法而获取的财富,当然会让它们的主人受到伤害、那么经过合作努力而获得的财富呢?它只会给主人带来喜悦,而不是在心中留下伤疤。
人类为了积聚物质财富而努力去奋斗。这些努力占去了我们在这个世俗世界挣扎奋斗的大多数时间。当然,我们没办法改变这种人生随之既来的物质倾向,但我们能够改变追求财富的方法。合作”就是追求财富的最好基础。
通过“合作”,我们能够获得双重奖励:它不但可以使我们获得生活所需求的一切,而且又可以使我们的内心获得平静,这是贪婪者可望而不可即的。有些人会说了,“黑心的人也可以积聚庞大的物质财富”。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然而他们是以出卖自己的灵魂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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