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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任务及操作要点

时间:2023-08-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家知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5.2 财务工作任务及操作要点

5.2.1 财务工作任务

2005年5月,湖北省恩施州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恩施州公路管理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如下问题:2004年度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万元,已代扣19万元,少代扣15万元。对此,税务机关除要求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外,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即15万元。

接到处罚通知书后,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一是单位经费紧张,无缴纳罚款的资金来源,二是即使筹资缴纳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财务制度,也不能作为正常的经费开支,财务上不便处理。于是经过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磋商后决定,按照税务稽查查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数额向职工个人收取现金,将收取的这笔资金全部用于缴纳罚款。

假设你是该单位的秘书,你应该怎样向领导建议,如何解决单位的问题?

5.2.2 财务工作操作要点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向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转移法律责任的错误做法。大家知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应由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承担,而不能由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承担。也就是说,上述罚款应当由恩施州公路局缴纳,而不能转嫁给职工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47号文件的精神,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因此该单位已经向职工个人收取的款项只能作为向职工补扣的税款解缴入库,而不能用于缴纳罚款。对于单位收取现金交罚款的行为,该单位职工可以拒绝,如果单位执意而为,那么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以上的分析,你能给领导解决这样的税务问题提出好的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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