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什么是“体验时间”
如何认识“时间”
然而,在这里有着决定作用的,是“时间”这个概念的内容。有些人虽然常年在一起工作、生活,但实际上却丝毫没有“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集体”的感受;但反过来也有些人仅仅交往了一个晚上,就成为了肝胆相照的知己。从这些情形可以明确地看出,作为集体构成的要素——时间,并不是简单地单凭物理时间的长短而论。那么,这里所说的时间,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变化”并不是由相距了一定时间间隔的两种事实情况之间的差异所推测出来的,而是两者之间演变过程的本身,就是现象本身。关于成长我们也论述过,成长是伴随时间出现的现象,而不是在时间里面发生的现象。
对于人类的生活和存在来说,时间是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重要问题。这一点在哲学、历史等很多学科领域里都已经是常识了。然而,非常奇特的是,标榜着“理解人类”的心理学,却没有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表示出充分的认识。
“让集体成为真正的集体”到底是指什么呢?明白这个问题正是我们当前的课题。为此,将眼光转向时间的重要性上是一件绝对必要的事。但是,必须明白一点,这里所说的时间,并非是我们在前面介绍的心理学辞典里,在对成长的定义中所提出的“作为容器,时间是不可缺少的”那样的含义。对此,贝尔格松认为:“把时间看成是容器,实际上是将时间空间化、形体化,这就如同是将自己看做是没有生命的幽灵一样。”我也完全有同样的感觉。
如果把时间当成是容器来看待的话,根据贝尔格松的说法:“其结果必然变成两个自我(作为容器的自我和装在容器中的自我——作者注)。其中一个自我是类似于在其他地方的外部投影一样,是一种瞬间性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性的表象。我们通过深刻的反省,达到第一个自我的状态。在这种反省的内在状态里,我们把在这个持续不断形成的过程中,如同生命一般相互渗透影响,完全不依从测量的持续产生状态,看做是并列排放在等质空间内,具有某种共同点的各个独立现象来研究。这样一来,我们真正能够掌握自我的瞬间变得非常稀少,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极少感受到自由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是把自己作为外界的存在而生活着,对于我们自身真正的自我,我们只是看到那失去了颜色的幽灵、只是看到等质的空间内单纯持续存在所投射的影子而已。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的生活与其说是在时间上,还不如说是在空间里被展开着。也就是说,我们与其说是在为自己,还不如说是在为外在世界而活着。我们……与其说是按自己的意志,不如说‘被动地行动’着。自由地行动,这意味着找回自己,在单纯的持续存在中对自己进行修正。”(《时间与自由》,日本白水社)
将现象和时间一起研究
贝尔格松关于时间的这些说法,对心理学上成长以及变化的人格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它有着以下的含义:将本来是与时间共同存在的、与时间一刻也不能分离的现象,放在时间的里面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将流动的时间转换成了空间,将时间性的历史性现象变质成了无时间性的无历史性现象。
在上一章中所指的对成长和变化意义的扭曲也是由此而来的。容忍这样时间的非时间化,必然会导致成长中变化的意义的变质。也就是说,不是把变化作为现象本身,而是把它作为对现象的推定、说明,或者是将其视为被抽象化的组合概念中的一部分。无论是“纵断研究”,还是“横断研究”,在这一点上都没有什么不同。
例如,长到三岁还不大会说话的孩子,到八岁时却比其他孩子更会说了。当碰到这样的事情时,人们会说:“这个孩子在这五年期间变化非常大。”然而,这里所记述的现象,是对间隔的五年的两个时间点进行观察而得来的两个事实情况之间的差异,并非是当做现象的变化本身,这在本质上与在一定空间距离的间隔里,设定两个点甚至两个地方没有什么差别。关于集体我们也可以有着同样的分析。初次见面的数人,在几个小时内认可了同一个目标,随着意见的交流逐步变化,最后成为真正的集体。这样的情形在第三者眼里,哪怕是第三者观察了整个过程,所看到的变化也不是前面所叙述的朝着真正集体进行的变化本身。变化本来是动态的,但这里所说的变化,如同前面所说的,是对动态过程的结果、变化的结果的解释,而不是这个动态过程本身、变化本身。换句话说,刚才所说的变化,即如同我们再三说过的那样,只不过是一个从现象的片段来对现象本身进行推论、说明的组合概念。
不是把现象放在时间里面,而是把它们放在同等的地位上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换句话说,就是不把时间置于现象之外,而是将时间和现象放在一起共同进行研究。而我们把时间按照平时习惯的那样,当成是测算的单位,或者当做尺规来理解的那种想法,是一种“被加上括弧”了的想法。近代,时间一直被看成是抽象的、等质的、不可逆的推移,因此,时间就成了一把可以用来正确测量的尺子。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时代的错误,根本毫无道理。但是,如同后面我们将要介绍的斯特劳斯(E.Straus)所说:“对于时间与时钟互相统一的‘时钟时间’的感觉,是人类发展了相当长一段历史之后才有的,这个时间和人类本身所固有的‘体验时间’是不同的。”(《动物的体内时钟》,日本岩波新书)
“体验时间”的思考
将时间作为“体验时间”来研究,换一种说法就是,将与我们自身有关、和时间一起发生的变化,大体上看做是与时间一起、相互主观地共同拥有的事物。比如说,几个人一起去听一个演讲会,其中一个人认为:“无趣,我觉得实在是太长了。”另外一个人也表示同感,但是其中又有另外一个人说:“我不这样觉得啊,我觉得挺有趣的,不知不觉就过了两个小时。”在这种情形下,在时钟上来说,这三个人所经过的时间是一样的,但是,体验时间(心理时间)则不同。对前面两个人来说,在心理上觉得“很长”的时间,对后一个人来说却觉得很短,但是,就算前面两个人和后面那一个人所体验的内容有所不同,这也是由他们各自到此为止不断堆积的其他很多经验而造成的,而这并不是说他们对其他人的体验就完全无法理解。体验时间的相互主观、共同拥有就是这类情况,所谓体验时间,可以说成是像这样互相产生体验而且被共有的时间(关于体验时间的各种情形,将在后面进行稍微详细一点的介绍)。
然而,从上面的论点已经可以明确看出,当我们想要将时间像这样作为体验时间来进行修正的时候,我们必须放弃在心理学上长时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几个古典的偏见”。这里所说的偏见指的是:“对某人的心理作用,只有接近当事人才可能得知。我个人的心理作用也只有我自己才能接近,从外部是看不见的。”但是,个人的心理作用,并不是紧紧关在个人自身的内部,“外人”绝对无法进入的“意识的各种状态”。个人的意识首先是面向世界、面向物体的,它具有“对待世界的态度”的性质。而所谓“他人意识”,其实也就是面对世界的行为的一种方式。正因为如此,所以,一开始我就说过,从他人对待世界的态度以及动作中,可以把这个真正的“他人”提取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己的行动’和‘他人的行动’这样看似不同的两个部分,实际上源自于同一个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的‘一个体系’。”因此,“他人通过他自身的体验可以进入到我的身体的行动意向里(由身体运动而前进的方向),使自己认同他人的心理作用,或将自身搬入到他人的内心”。换句话说,所谓成长的变化,也可以说成是(他人的)人格的成长,最根本之处就是通过这样的“意向的越境”而被记述下来、被了解到的现象,绝不是为了解释第三者擅自决定的几个不同时期的“点”之间,偶然看到的情况间的“差别”,而制造的构成概念或者推测出来的假定。
偏重技术的学院派心理学
并不仅限于成长心理学的领域,在传统的“正统”心理学研究当中,过分强调科学的客观性,认为“意识”这类的“主观现象”不会是科学的心理学所研究的主题,因此,就将这一部分放弃了。在20世纪,瓦德松(J.B.Watson)以他的行动主义心理学发表了宣言:“将‘意识’从心理学中彻底驱逐出去!而那些客观主义者们对如此极端的理论也予以了认可。”现在,一般来说,多数心理学教科书仍然是将心理学定义为可由第三者观察的“行动”的科学,但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全盘否定像意识这类的主观现象的话,实在与人类的一般常识过分隔绝,所以,又在上面加上“通过行动,第三者从外部可能观察到的部分”这样一个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勉勉强强地将这一部分包含进心理学的研究领域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即心理学家,而所谓“观察”,已经被默认为通过实验装置、测试、问卷调查等工具来进行测试的操作方式。也就是说,像父母能够敏感地感觉到孩子的表情变化、亲密的朋友或恋人之间可以通过眼睛微妙的动作而心意相通等这样的事实,并没有包含在心理学的观察当中。
但是,在这样的思考方法中,至少有以下两个重大的疑问:
1.如果将意识的理解按上述那样进行限定,那么,在工具和装置上无法表现出来的微妙的心情变化和表现,就被排斥在心理学者的关心之外了。这样一来,一般情况下,意识体验被等同于通过对来自工具或装置的刺激所产生的反应来进行推测也是理所当然的。“他人的心情我明白了”这句话等于是说,像那样进行的推测命中了。换一句话说,也就是,至少“传达他人的心情”等类似的现象在作为“科学”的心理学里没有它们的位置。像这样的心理学,就算假设我们认为它是“科学”吧,那么,面对人们所期待的“对人的理解”,这样的心理学是怎样回答的呢?在正统学院派的心理学者当中,也有人断言:“大众”所追求的对人的理解等,本来就应该是属于常识、世界的一般知识的范畴,或者顶多是小说、电影、信仰之类的东西里面所追求的,作为科学的心理学没有必要在这样庸俗的问题上面下工夫。如果走到了这一步,那我们说什么都没有意义了。但至少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们,我们对这样的“科学”毫无兴趣,而且,这样的“科学”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让人不产生疑问。
2.宣称只有可以由第三者从旁边进行观察的行动才能进入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换句话说,也就是心理学绝对不会让心理学的研究者自身成为被研究的对象。为什么呢?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谁,只要是普通的人类,就会不断地对各式各样的事情产生意识。对于这样的自己,到底把哪一部分划分在内,哪一部分划分在外?自己的表情、行动中哪些可以由第三者进行观察,哪些部分不可以等这一系列问题,到底由谁来下一个定义呢?有一位学院派心理学者曾经明确地表明:“现代心理学是‘他人的心理学’。而自己的意识和行动等,只有在介入了他人时才开始成为心理学的对象。”(《现代心理学的展开》,日本大学书房)虽然像这样明确的态度非常少有,但不用说也可以看出在现代学院派心理学中明显地表现出了这样的倾向。本书的前面就已经论述过,学院派心理学的这种体质,正好是偏重技术性操作的客观主义性格存在的温床,也因此使得心理学很容易成为站在支配地位上的人的工具。
必须共有体验时间
另一方面,要将变化不是作为组合概念而是当做现象本身来进行了解,首先必须要做到的一点就是:观察该变化过程的人和存在于该变化过程中的当事人必须在一起。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只有利用临床观察的方法才可能了解。在成长的问题上、在成为真正的集体变化上也是一样。
但是,这里必须要对“临床”这个词特别注意。现代基础科学、临床医学之类的学科,它们在领域上的区分主要都是以其对象是否是患者为标准来进行判断的。也就是说,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它们无论哪一个都同样是属于自然科学的。对于医学人员来说,无论是作为基础科学研究对象的动物或生物细胞,还是作为临床医学研究对象的患者,只要是都属于“研究”的对象,那么原则上它们的地位就没有什么不同。我在这里所说的“临床”,并不是这种单纯的领域上的含义,而是关于方法论的声明。具体来说,就是“……必须在一起”,换一种说法,也即是“必须共有体验时间”的意思。
艾瑞克森(E.Erikson)曾指出过这样一个史实,“临床”一词最早出自于中世纪的欧洲,原本是指神父在临死的病人的床前,为了让这个病人的灵魂安息,和病人一起共同度过最后时刻。换一种说法,也就是不把病人、对方当做对象(物体)来对待。虽然通常来说,比起科学、技术等领域,这个词的确在治疗、劝道、护理、恢复等领域里更为常用,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时候,并不能简单地只是因为某个人在这样一些领域里工作,就认为这个人是和患者、委托者、一般的对方在一起(前面所述含义的“在一起”)。
在进行临床工作的时候,只是把患者看做是研究材料或检查对象的医师们,或者以临床心理学为专业、只注重心理检查或调查的心理学家们,就算进入到被称之为“临床”的分野里,也不能说他们进行着方法论意义上的临床工作。
临床观察的意思并不仅仅只是指治疗上所必要的观察,更贴切一点地说,它是在“我们与真理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我们让这样的关系通过所谓的‘他人’,让我们和他人一起共同走向真理,要不然就是我们所奔赴的地方并非真理。而其结果二者之中必居其一。”临床观察是在这样含义上的,一个探求真理不可缺少的方法。
在前面我说过,人与人之间要想相互理解,与对方共有体验时间比什么都重要。然而,体验时间和时钟时间不同,它有着复杂的,或者说丰富的各式各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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