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法
当今世界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生存的环境受到愈来愈严重的污染,环境保护是人们对人类生存环境恶化后日益强烈的一种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奉行的一项重要国策。在商品经营中,迎合人们的环境保护公众意识和遵守有关法令外,应自动参与环境保护运动,其中一种比较有实效的方法是经营“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生产绿色食品要符合以下规定:
(1)原料产地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2)原料作物生长过程及水、肥、土条件符合无公害控制标准;
(3)产品的加工、包装、储运过程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
(4)经过申报检验核实后,统一使用绿色标志:太阳下两片绿叶轻托着一枚绿芽。
我国自1990年5月正式宣布发展绿色食品,到目前为止在28个省的2000多个企业中开发生产了389个绿色食品包括奶粉、乳制品、罐头酱菜、果脯干果、酒及饮料等类食品。
在国外,美国称之生态农业或生态食品,日本叫自然农业或自然食品,欧洲称有机农业或有机食品。在70年代,日本国农业实现机械化,大量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产品下降,特别是农药残留有害人体健康,兴起有机农业思潮。1972年“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成立,至今已发展到75个国家500多个联合会,我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1993年初已正式加盟。
绿色食品是融环境保护和农业高新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食品。商业经营中,经营绿色食品有以下好处:
(1)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食品被人们视为放心食品,将受到愈来愈多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2)商业经营绿色食品可以引导消费者的食品消费更加合理、营养,逐步过渡到小康水平。
(3)绿色食品在西方国家很受欢迎,可以解决以往因农药残留而出口受挫问题,扩大出口创汇,有利于我国食品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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