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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伸张正义就可以接受误判吗

时间:2023-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伸张正义就可以接受误判吗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普遍性”原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小说家与读者看来,这一误判不仅违背法律,而且违反人情。卜良于是被误认为凶手,当堂打死。但是,如果我们为了伸张正义便欢迎县官的这一误判,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对于《错斩崔宁》中的类似的误判感到愤愤不平呢?

为了伸张正义就可以接受误判吗

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普遍性”原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一如其他社会规范一样,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也常会受到来自“相对性”原则的挑战,也就是受到“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挑战。相对性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一般比较常见的是人与己的相对性、上与下的相对性、内与外的相对性、善与恶的相对性,等等。也就是说,人们常常会在牵涉到人己、上下、内外、善恶的差别时,放弃法律的普遍性原则,而要求法律的相对性原则。具体一点说,也就是人们常常倾向于认为,比起自己来,法律更适用于他人;比起上层人物来,法律更适用于下层人物;比起己方的人来,法律更适用于他方的人;比起“好人”来,法律更适用于“坏人”。我们这里就想看看其中最后一种情况。

在中国古代的小说里,有不少是以司法和审判为内容的。其中有的揭露了法制的混乱,有的批判了司法的不公,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小说,却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相对性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到所谓的“好人”与“坏人”的场合。

比如同样是在误判的场合,小说家和读者的态度,便会因误判的对象的“好”“坏”,而有不同的倾向性。在《错斩崔宁》里,府尹仅仅根据表面的相似性,便错误地判定崔宁和小娘子有罪,并将他们处死。对于这起冤案,小说家和读者都深感痛心,并因此而生出了对于不公正司法的强烈愤慨。小说家与读者的这种同情与愤慨,由于崔宁和小娘子都是“好人”,而获得了强化。也就是说,在小说家与读者看来,这一误判不仅违背法律,而且违反人情。

但是在《酒下酒赵尼媪迷花,机中机贾秀才报怨》(《拍案惊奇》卷之六)里,县官也同样仅仅根据表面的相似性,便错误地判定其实没有杀人的卜良有罪,并且判处了他死刑,造成了一起冤案,但是因为卜良是一个好色之徒,并曾设计奸骗了一个良家妇女,他的被冤枉乃是因为那个受污妇女的丈夫设计报怨,所以小说家和读者并没有对这起误判感到愤慨,也没有对卜良的受冤感到同情,也没有像在《错斩崔宁》的场合那样,发出“这段冤枉仔细可以推详出来”的遗憾的叹息。在这里,人们显然表现出并不要求司法的公正性,而只是要求人情的合理性的倾向。换句话说,尽管这起误判违背了法律,但却因为符合了人情,所以并未受到非议,反而受到了肯定。而且对钻了司法空子的贾秀才,人们更多的是赞赏,而不是非难;而对于那个糊涂的县官,人们也只是宽容,而并没有谴责。

看一下误判发生的经过是很有意思的。贾秀才之妻巫娘子被卜良串通观音庵赵尼媪设计奸骗以后,贾秀才为了既惩罚这批胆大妄为的无耻之徒,又不使自己的妻子出乖露丑(如果上衙门去告状便必会如此),便设了一条借刀杀人而又一箭双雕的巧计:他让巫娘子假意答应卜良第二次幽会的要求,在幽会时乘机咬下了卜良的一段舌头;贾秀才又去观音庵杀死了赵尼媪和小尼姑,将卜良的舌头放入小尼姑口里。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了观音庵的凶杀场面,又发现了因被咬去舌头而狂奔乱走的卜良,因为卜良平时便作恶多端,所以人们认定凶手就是卜良,于是把他捉拿到县衙门里。因为卜良的断舌含在小尼姑的口里,卜良又因没了舌头而无法分辩,于是县官就像《错斩崔宁》里的府尹一样,根据所有这些表面的相似性,得出了一个貌似合情合理、而其实完全错误的判断:

不消说了,这狗才必是谋奸小尼。老尼开门时,先劈倒了,然后去强奸小尼。小尼恨他,咬断舌尖,这狗才一时怒起,就杀了小尼。有甚么得讲!

卜良于是被误认为凶手,当堂打死。

从法律上来说,卜良和赵尼媪只是犯了串通奸骗妇女之罪,而即使有十二分的愤慨的理由,贾秀才连杀二人(尤其是其中的小尼姑是无辜的),也已犯了杀人之罪。如果司法公正的话,他们应该受到各自应得的惩罚,而决不应该像现在这样,让贾秀才逃过法网,而让卜良死非其罪。

不过这只是就法律来说的,人们在情理上可不这么认为。小说家的态度是典型的代表,他非常称赞贾秀才的借刀杀人的机智:

那贾秀才与巫娘子见街上人纷纷传说此事,夫妻两个暗暗称快。那前日被骗及今日下手之事,到底并无一个人晓得。此是贾秀才识见高强,也是观世音见他虔诚,显此灵通,指破机关,既得报了仇恨,亦且全了声名。那巫娘子见贾秀才干事决断,贾秀才见巫娘子立志坚贞,越相敬重。

小说家所唯一感到遗憾的,也只是巫娘子毕竟曾失过身子;而对贾秀才的巧钻法律的空子,则只是一味地表示赞赏:

后人评论此事,虽则报仇雪耻,不露风声,算得十分好了,只是巫娘子清白身躯,毕竟被污,外人虽然不知,自心到底难过。

因此小说家在这里显然是暂时放弃了法律的普遍性观念,而诉诸于法律的相对性观念,因为比起司法的公正性来,他显然更关心人情的合理性。这种诉诸法律的相对性的态度,当与《错斩崔宁》的场合加以比较时,尤其显得意味深长。

这不仅是小说家的态度,而且大抵也是读者的态度。人们在阅读这篇小说时,首先引起的阅读反应,是对贾秀才的机智感到佩服,对卜良的“罪有应得”感到痛快。正是在这种时候,读者显然已经落入了小说家设置的陷阱,被法律相对性的观念攫住了身心。其实严格地说来,它原本就潜伏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小说家只是巧妙地诉诸人们的这种观念而已。

但是,如果我们为了伸张正义便欢迎县官的这一误判,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对于《错斩崔宁》中的类似的误判感到愤愤不平呢?我们接受了这起误判,便无法拒绝那起误判。我们想用法律的相对性,来维护人情的合理性,但最终我们却会发现,我们既有可能失去司法的公正性,又有可能失去人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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