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我的独立与依存
关于“我”,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有一段颇为精彩的论述。他说:“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3]
黑格尔的论述提示我们:“我”是个别与普遍的对立统一。从个别性看,“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从普遍性看,“我”又是作为人类的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为我们存在的“我”则是“大我”。“小我”与“大我”是“我”的两种存在方式。
由于“大我”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诸如家庭、集体、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人类,因此又构成多层次的“小我”与“大我”的复杂关系。正是这种多层次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人的无限丰富的社会性内涵。也许正因如此,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
然而,由于“我”既是“小我”又是“大我”,却带来了“小我”与“大我”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独立性与依存性的矛盾,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价值规范问题、社会制度问题、伦理道德问题、政治理想问题、社会进步问题、自我发展问题、人类未来问题等等。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的自主性与社会的模式化的同步增加,愈来愈尖锐地凸现了人的独立性与依存性的矛盾。
在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中,或者以“大我”去淹没“小我”,把“小我”变成依附性的存在,从而扼杀了“小我”的独立性;或者以“小我”凌驾于“大我”,把“大我”变成虚设性的存在,从而取消了“小我”的依存性。然而,没有以独立性为前提的依存性,只能是扼杀生机与创造的依附;没有以依存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只能是陷入混乱与无序的存在。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去看待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人的独立性与依存性的矛盾,真实地挺立主体的自我意识。
在论述人类历史的时候,马克思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没有作为个体生命的人的存在,当然不会有人类的历史。但是,个体生命的存在,并不是人的独立性。“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6]在这种历史过程中,主体不是任何单个的个人,而只能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所构成的“群体”。个体之间只具有相互的“依存性”而不具有个人的“独立性”。这是一种个体单纯地依赖于群体的“人的依附性”。
个体对群体的依赖,实质上是人对自然的依赖。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对自然(首先是土地)的依赖,仍然决定了个人对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的依赖和依附。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人的主体意识,不具有现实的基础。
以工业生产、科技进步、商品交换、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则摧毁了以等级从属关系为主要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并不断地培植起个人的主体自我意识。“自我选择”、“自我表达”、“自我塑造”、“自我真实”、“自我实现”等等,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时髦口号,也不仅是现代个体的普遍认同,而且也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
由此观照人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教养,我们首先必须承认,培植人的独立性和确立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和长远大计。
中国传统对人的定义是“仁者,人也”。“二人”方为人,人必在诸如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姐妹、朋友、邻里乃至尊卑、上下、左右、前后的“对应关系”中才成其为人。个人的自我意识,就是“关系”的自我意识,“角色”的自我意识,“地位”的自我意识,“责任”的自我意识,而独独排斥“自我”的自我意识。所以梁漱溟先生说中国人是“依存者”。
这种依存性首先是表现为缺乏自主性。俗话所谓“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这个“靠”字活脱脱地表达了自主性的匮乏与缺失。个人的升学、就业、婚恋似乎都不是由个人自主决定的事情,而必须“靠”别人的“参谋”、“指点”、“帮助”和“决定”。行为的主体变成了行为的客体。主体的自我意识变成了群体的依存意识。这不能不弱化主体的自我判断、自我选择和自我决策的能力,因而也不能不阻碍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种依存性又表现在缺乏自为性。个人行为的选择与成败,首先考虑的并不是个人的需要与情感,个人的现在与未来,而是群体的要求与期待,群体的现在与未来。个人失败了,便是辱没父母,愧对师长,“无颜以见江东父老”;个人成功了,则是光宗耀祖,衣锦还乡。于是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于是乎,攀龙附凤的裙带关系,拉帮结伙的帮派关系,“剪不断,理还乱”。指鹿为马者颐指气使,溜须拍马者平步青云,单枪匹马者无路可行。这就是人的“依附性”所造成的自为性的缺失。
这种依存性又表现为缺乏自律性。个人的成就与荣誉,个人的失败与耻辱,均依赖于他人的评价。成功的体验或成就感,只能是来自于父母、师长、领导、权威的肯定和赞赏。个人的行为似乎是做给各种不同的监督者(奖励者和惩罚者)看的,而不是达到某种自我需要的满足或自我实现的境地。人们的行为成为他律的产物,而不是自律的结果。在人们的自我意识中,按照他人的意志办事既是最安全的,也是最有希望的,反之则是既危险又无希望的。这不仅造成了因循守旧,人云亦云,按长官意志办事,“唯上唯书”的普遍心理,以至于出现所谓“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民谣;而且造成行为主体的责任感、过失感、羞耻感和恐惧感的弱化,自我监督的缺失。既然是按他人意志办事,任何事情都是“集体决定”,出现问题当然也就由“他人”或“集体”负责。这真像有人所说的那样:没有任何东西能像完全没有自己的意见那样有助于内心的平静。
其实,这种缺乏自主性、自为性和自律性的“从众主义”,并不是真正的“集体主义”,而恰恰是一种消极形态的“个人主义”。从众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都是把“集体”看做某种外部的、异己的力量。二者的区别是在于,个人主义者是以某种公开的、显著的甚至是极端的形式去损害集体利益而获得个人利益,而从众主义者则是以某些隐蔽的、曲折的甚至是屈从的形式去获得个人的利益。正因如此,我们说失落主体自我意识的从众主义是消极的、冷漠的个人主义。
这种从众主义、媚俗主义,或者说消极、冷漠的个人主义,绝不是强化了集体意识、集体精神和集体力量,也绝不是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而恰恰是消极地破坏了集体意识、集体精神和集体力量,消极地瓦解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有句俗话叫做“一个和尚担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种劣根性,就在于个人缺乏自主、自为、自律的主体自我意识,就在于从众主义所具有的消极的、冷漠的个人主义的本质。就此而言,强化主体的自我意识,是强化主体的依存意识的前提。没有真正独立的主体,就没有真正的主体的依存。
在当代中国,强化主体的自我意识,实现主体的独立性与依存性的相互协调和同步发展,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实现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中,人以物为基础而获得独立性,人的独立性又奠基于对物的依赖性。由此便造成了人的独立性与人的物化的双重效应。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正、负两面效应。强调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就是既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正面效应,又有力地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强化个人的主体意识提供了经济前提。它把个人从对行政命令、长官意志、条块分割、人才垄断的“依附性”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个人。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定了个人之间的等级特权关系,给每个人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使个人形成平等竞争的观念。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和效率效益原则,不断地强化了个人的能力本位意识,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形成个人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的主体自我意识,而且需要形成以个人独立性为基础的真实的、全面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的社会交往的扩大,人的选择机会的增多,人的合作领域的拓宽,人的权利义务的增强。要求人们以开放的思维方式、健全的社会性格、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积极的精神状态去适应各种社会环境、对待各种社会关系、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取得各种社会认同。“小我”必须在多个层面的、多种性质的“大我”中,才能获得和实现自己的独立性。主体的独立性与依存性,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不断地增强其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