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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取的是熊胆,又不是人胆

时间:2023-08-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里,乙就是在为自己的行为诡辩,他的理由是“杀猫杀狗不是最差的,所以可以随便做”“我取的是熊胆,取熊胆不会引起像取人胆一样的恶果,所以不应该受到阻拦和谴责”。

在逻辑谬误中,有一种谬误叫“诉诸完美”,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种谬误叫“诉诸最差”。所谓诉诸最差,指的是以“这不是最差的”“这不是最糟糕的”为借口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来开脱自己的罪责。

◎做小恶VS做大恶

甲:你乱杀小动物,这太残忍了。

乙:这算什么,我杀的是猫和狗,又不是杀大熊猫,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甲:你居然取熊胆,你这是在违法犯罪。

乙:我取的是熊胆,又不是人胆,你大呼小叫什么!

在这里,乙就是在为自己的行为诡辩,他的理由是“杀猫杀狗不是最差的,所以可以随便做”“我取的是熊胆,取熊胆不会引起像取人胆一样的恶果,所以不应该受到阻拦和谴责”。

分析一下乙的逻辑观点:虽然乱杀猫狗不会带来像杀大熊猫这样的恶果,取熊胆也不会带来像取人胆(相当于杀人)这样的恶果,但是乱杀猫狗是残忍的、不人道的行为,取熊胆也同样。所以,这两种行为逃脱不了谴责和责罚。

◎做没做VS严不严重

小偷说:“我只偷了一些钱,又没有杀人放火,警察抓我干什么?”

杀人犯说:“我只杀了四个同学,又没有毁灭地球,枪毙我干什么?”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很多诡辩者在诉诸最差时,理由就是:“我做的事不是罪大恶极,所以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我没有罪。”这种逻辑可笑至极,它的可笑之处在于:

第一,不是罪大恶极,不等于没有作恶。做与没做,这是根本性质问题,罪大罪小这是程度问题。诡辩者以“我不是罪大恶极,所以我应该被原谅”为自己诡辩,是典型的避重就轻。

第二,大罪与小罪、大错与小错、糟糕与更糟、较差与最差,这些都是比较之后的产物。因为有比较,才有“最”,如果凡事都以“我不是最差”来诡辩,那么世间上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找到更糟糕的比较对象,小偷说,“我只偷东西,又没杀人放火”,杀人放火者说,“我只杀人放火,又没有毁灭国家”,毁灭国家者说,“我只毁灭国家,又没毁灭地球”……如此诡辩下去,岂不是所有的恶行在诉诸最差之下,都变得可以饶恕、可以原谅?

综合以上两个可笑的原因,我们会发现:诉诸最差诡辩是无理的狡辩,是苍白无力的辩驳,这样的论辩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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