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浙江省浙宝钢管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与浙江某公司联合成立浙江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矿实业”公司持股60%,由陈燮中担任法人和公司董事长,开始涉足房地产的经营和开发。
在当时的股权设置时,该公司领导说:他的亲戚也想投资参股浙江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来,经过董事会讨论同意他的亲戚对浙江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并在2002年9月份由他的亲戚与中矿工会签订代持协议,由其按比例实际出资×××万元。代持股权在2004年4月转让,该公司领导以他亲戚的名义要求陈燮中给他提取股权溢价部分的现金××万元,陈燮中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后来中矿工会替该领导亲戚代持新东方置业股权和提取股权溢价部分的现金的事,中共浙江省纪委多次找陈燮中调查了解该领导亲戚参股代持和提取现金的具体经过,要求他把这件事情说清楚。由于管理和保存不善而遗失资料,陈燮中没有找到中矿工会替该领导亲戚代持股权的协议文本,只找到了银行代持入股的资金入账凭证,最后他总算把问题说清楚了。
对于此事虽然陈燮中心中很坦然,因为他没有做违纪的事情。但是,毕竟他受到了调查,被搞得精疲力竭。
在陈燮中一生的创业过程中,如果有人问他哪一件事对他的印象和教训最深刻,他会毫不犹豫的说“代持某领导亲戚股权”这件事对他印象最深,教训也最深刻。
通过这个事件使陈燮中感受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有两点是最重要的,一是经商必须学法懂法,一定要搞清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严格依法经商。二是一定要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须把各种文件和财务凭证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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