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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时间:2023-08-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检、法和其他职能部门协调不到位,城市商业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中困难重重。组建单位是法人企业的,大多数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相应冲减其股金,不足者,依法追缴其他财产。成立专门的机构,抽调专门力量,加大银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公、检、法联手出击,维护城市商业银行债权。

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对化解原城市信用社风险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又背负上了原城市信用社的巨额不良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良贷款逐渐暴露,致使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是城市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风险,也是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拦路虎”。

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经济结构调整尚未完成。我国经济尚未走出调整周期,社会交易活跃度不够,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变长,资金周转速度放慢,企业拖欠、逃废银行债权的现象增多。如全国房地产业沉淀银行信贷资金6000多亿元,商用房、办公用房和城镇住宅用房过剩,短期内难以复活房地产业。

第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逃、废债行为难以约束。在发达国家,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如被记录在案,在全国范围内都可被查到,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寸步难行。在我国,由于缺少这种外部机制约束,使得一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仍得以逍遥“法”外,社会信用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

第三,法制环境欠佳,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一是立法滞后。从对国内银行风险处置的实践来看,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风险处置的依据。特别是银行债权债务处理、风险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界定和机制衔接等问题,至今尚无较为系统、权威和明确的法律来解决。二是有关法律规定缺位。在银行信贷实践中,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套取银行贷款。我国《刑法》仅对自然人诈骗银行贷款构成犯罪作出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套取银行贷款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金蝉脱壳”普遍存在。三是法律条文存在瑕疵,法律规定相互打架,法律解释不一、理解不一,如抵押登记问题等。四是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突出,加上部分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司法、执法丧失公正性,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银行本应赢的官司赢不了,另一方面是赢了官司赔了钱,银行垫付大量的诉讼费、执行费、办案费等,执行率却很低。五是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次充优、低价高估情况,致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第四,国家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有失公允。一是国家出资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3000多亿剥离不良资产,而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既无政策,也无规定。只是笼统地说由地方政府负责,怎么负责,有无能力负责,没有明确。二是国家规定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盘活、经营抵贷资产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予以减免。而城市商业银行却为此付出大量的财力,无人同意减免。三是呆坏账核销渠道不畅,手续复杂,效率低下,政策规定苛刻,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四是缺乏处理抵贷资产亏空额的政策规定,银行负责人难以承担相应责任,抵贷资产变现受到制约,形成更大的损失。

第五,地方政府的支持不够。城市商业银行虽被定性为地方性银行,也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但地方政府却有“愿得其利,不愿受其害”的思想。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乐于帮助地方各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而不考虑银行的利益。表现在地方非公有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政府干预债务清偿,往往是银行受损。对公、检、法和其他职能部门协调不到位,城市商业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中困难重重。

二、不良贷款清收的对策思考

(一)剥离本不该城市商业银行背负的不良贷款。

一是将组建单位行政命令原城市信用社发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划归组建单位。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存量中,有一定量的贷款是组建单位绕规模贷款和关系单位贷款。应对不良贷款重新分析,凡属于组建单位干预发放的贷款,组建单位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划归四大银行,由其资产公司处置,减少城市商业银行的压力。组建单位是法人企业的,大多数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相应冲减其股金,不足者,依法追缴其他财产。二是将政府行政命令发放的“安定团结贷款”、“吃饭贷款”、“政府项目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划归政府,由财政以等额资金或特种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清理收回,剥离城市商业银行不该背负的政策性不良贷款。三是由人总行会同财政部等组织力量对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时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属于严重不实,尤其是以贷款虚增收入超前分配造成包袱的应重新核定其入股比例,资不抵债的,应由原理事单位承担损失,同比例减少其在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本,化解清产核资工作不实给城市商业银行遗留的风险。

(二)切实调动地方政府化解城市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动性,发挥行政作用。

一是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地方政府应负的责任、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的办法,出台必要的政策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由地方政府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清收旧贷的力度。一要加强银行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采取司法手段,杀一儆百。二要加强银行诉讼案件的执行。成立专门的机构,抽调专门力量,加大银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公、检、法联手出击,维护城市商业银行债权。三是发挥地方政府的调控作用,对城市商业银行予以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促使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发展步伐,扩充规模,实现存、贷量的增加,在发展中稀释一块。

(三)国家给城市商业银行必要的政策扶持。

l.放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跨跃式发展,扩大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从根本上防范风险,在目前只有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才可达到。要适当放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允许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进入股市,使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分散化、社会化,发挥社会力量化解城市商业银行的存量风险。

2.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借鉴国外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经验,研究出台城市商业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的政策规定,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依托地方政府信誉,发行8~10年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超常发展,化解风险。

3.允许地方政府发行特种债券,置换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使城市商业银行轻装上阵。具体操作办法是:地方政府定向发行低息或无息特种债券,期限为10~15年,由城市商业银行认购互换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经营不良资产。

4.财税政策扶持。一是比照农村信用社适当降低城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使城市商业银行的税负明显低于四大国有银行,使其休养生息。二是下放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呆坏账的审批权限,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放宽核销条件。三是研究出台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亏空账务的规定,加快抵贷资产的变现速度。四是减免城市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费用负担。免除城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费、执行费,降低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评估费、转让费、过户手续费等。

5.货币政策扶持。一是放宽城市商业银行的利率管制,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力。二是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额度,加大资金扶持。三是适当放宽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创新工具,完善功能。四是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扩大货币市场的参与,大力开展票据业务、债券业务、资金市场业务。五是有效解决城市商业银行的结算问题。

(四)与国有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清收不良贷款。

一是实行债权转让,将同一债务人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债务转让给相关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盘活,城市商业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二是委托经营,即城市商业银行将收回的l000万元以上的抵贷资产委托给愿意合作的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根据经营情况,城市商业银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三是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收购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五)完善信贷管理制衡机制,堵住源头,优化增量,防范、化解存量风险。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的制度体系,使信贷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从制度上遏制道德风险。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责任人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责任,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切实防范新增贷款风险。培育优良客户群体,优化信贷结构,在结构优化中提高质量,化解风险。二是要在发展中解决存量不良贷款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城市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加快业务发展,用增量带动存量化解。三是人民银行要与地方政府联手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存量贷款风险。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既给城市商业银行一定的化解风险的压力,又要给予一定的动力,共同努力,化解风险。

(原载《甘肃金融》2001年第七期与党均章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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