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的法则总是在众多的推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原一平对于推销的经验,常常吸收了自己及他人的成功看法和失败教训。以下两个有效的推销法则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内容。
1.MAN法则
原一平认为,决定商品是否能推销出去,必须具备3个条件:Money:对方是否有钱(Money),即有没有购买力或筹措资金的能力。尤其是高档商品,如推销房地产、汽车、大型电器等,在推销前,一定要掌握对方的购买力,否则白费力气,徒劳无益。
Authority:你所极力说服的对象是否有购买决定权(Au.thority)。如果对方没有权力决定是否购买,你依然白费口舌。
Need:对方是否有购买欲望、需要(Need)。如果对方不需要这种商品,即使他有钱有权,你再鼓动三寸不烂之舌也不会奏效。
不过,客户的“需要”弹性很大,有时候,需要也是可以创造的。普通的推销员往往去适应需要,而更高级的推销员则可以去创造需要。
以上所述,便是“MAN法则”。其中钱(购买力)是关键。
购买决定权也是相当有弹性的。除非商品太差,不值得买,否则即使对方没有权,也会引导你去找有权的人商谈。
只有钱是实实在在的,没钱就是没钱。你向存款千元、又无处借贷的人推销汽车,怎么能成功!
你也许会想,要是能一眼看穿对方有多少钱就好了,问题就在于一眼难看穿。人是爱面子的。明明买不起,却装出想买的样子;明明将来也没钱,却说过几个月再说。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看穿对方的购买力呢?这是个微妙的问题。别无他法,只有靠不断积累经验,培养自己的洞察力。
推销员要切记“MAN法则”,如果无视它,你将白费劳动力和时间,而时间和劳动力就是金钱。
2.AIDMA法则
原一平认为,所谓AIDMA法则是推销法则之一。它表明了顾客的潜意识消费欲望如何被引导出来,以致决定购买的心理过程。
Attention——引起注意。花哨名片、提包上绣着广告词等是被经常采用的引起注意的方法。例如有位推销人寿保险成功的推销员,在名片上印着“‘76000’的数字,表示着平均每人一生的吃饭顿数,从而引起对方对自己注意。”
Interest——引起兴趣。一般的方法是将精制的彩色目录、有关商品的新闻简报加以剪贴。推销茶叶的人,可以准备上一套茶具,不失时机地给顾客沏上一杯香气扑鼻的浓茶,顾客一品尝到茶香,会立刻引起欲望,从而掏腰包购买;推销汽车的,可以举行试车会;推销房产的,可以领顾客参观房子。餐馆的入口处也总陈列着色香味俱全的精制样品,这都是为唤起顾客的欲望。总之,“百闻不如一见”,如果让顾客亲身感受到商品的魅力,就能激发起他的欲望。
Memoy留下记忆。顾客产生欲望后,如果是贵重商品,仍会理智地仔细考虑,所以要努力增强顾客对商品的印象。比如登门访问前寄一张明信片,或拜访时带一些礼物等,都是增加对方印象的好办法。说明比较。因为,如果只说自己的产品有多好多好,顾客就会以为你在吹牛,反而想多了解其他公司的产品。而如果你先提出自信,顾客当然会对你的商品产生疑虑,从而选购其他厂牌的商品。尤其是在最后签约成交阶段,保持自信万万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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