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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职务侵占”

时间:2023-08-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的4月25日下午,利德华福新的董事会秘书找到我的家,见我不在,一改过去几年毕恭毕敬的谦卑态度,对妻破口大骂:你们家李玉琢不守信义,违背两年“竞业禁止”的协议,投奔竞争对手,这么多年竟然没看透他是这么个东西!

2006年的4月25日下午,利德华福新的董事会秘书找到我的家,见我不在,一改过去几年毕恭毕敬的谦卑态度,对妻破口大骂:你们家李玉琢不守信义,违背两年“竞业禁止”的协议(其实协议是一年),投奔竞争对手,这么多年竟然没看透他是这么个东西!我告诉你,赶快跟他离婚吧,不会饶了你们的,一定会让你们家倾家荡产的。

腿脚本来不好的妻大为吃惊,气愤地举起手里的拐杖向他打去。

晚上,妻向我描绘了这一幕,我告诉她:他不过是一个跳梁小丑!听说于波最近骂他了,发现是他的操作失误把我“竞业禁止”的时间由两年变成了一年,于波为此很生气。他是跑到我们家里撒泼发泄来了。

第二天,利德华福原董事长、鸿商投资总裁许军打电话给我,类似最后通牒:李玉琢,你必须退出合康公司,如果在5月7日长假结束前没有退出,我们将动用法律手段。

对于这样的威胁我是不担心的,我对于自己做过的事情具有充分信心,无论经济方面,还是职业道德方面,我都做得无可挑剔,想不出他们会用什么来起诉我。但有一招我做梦也不会想到——编造罪名。这种只有流氓无赖惯用的卑劣手段,由鸿商投资和利德华福的几位管理者制造出来,可以想象他们堕落的程度。

其实即使在那个时候,许军也好,于波也好,不是采取这样你死我活的方法,把我约出来好好谈一谈,给我以应有的尊重,我未必非做高压变频器这一行不可,也未见得不可以离开合康亿盛。用谩骂和威胁来压迫我,只能说他们看错了人。

当然,我也低估了他们的能量以及做恶的程度。

2006年4月29日上午,合康亿盛的第一次董事会在回龙观一家酒店的三楼如期举行。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正式聘任我为新公司的总经理。尽管此前的一个月我已经走马上任,并积极开展公司管理的各项工作,但还没有一个正式的董事会决议认定。

会议开到中途,接近中午的样子,张涛出去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后告诉大家一个惊人的消息:利德华福已经以“专利侵权”的罪名把合康亿盛起诉到法院,申请保全,法院的人已经到公司查封财务账目。

我们匆忙赶回公司,法院的人还没有走,你的任何提问人家一律不答,收拾好几纸箱的财务账目就离开了。一会儿从石景山工厂方面传来消息,法院的人已经进入车间,正在封存一台生产完成的变频器。我们赶到那里时,法院的封存已经完成,利德华福有人正带着法院的人乘车离开。

看来利德华福谋划这件事至少在半个月之前,也许我刚到合康亿盛的风声一传出,他们就已经开始动手了。

重新组合的公司董事会还没开完就遭遇到沉重一击。员工、干部们不摸头脑,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人心惶惶。此时,作为总经理的我,必须站出来说话。先在生产工厂、后在上地总部迅速召集员工开会,讲明情况,安抚情绪,继续工作。

我告诉大家:“合康亿盛公司守法经营不存在任何问题。竞争对手为了搞垮我们,不惜动用司法手段。所谓‘专利侵权’正是他们打击我们的手段之一。我郑重地告诉大家,我们有中国专利局批准的第一家专利(先行公司)使用权的协议。真正侵权的不是我们,而是利德华福。所谓恶人先告状,这次就是。大家保持镇定,继续正常工作,公司将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处理这桩官司。公司的董事长刘锦成先生、副总经理张涛先生都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打官司正是他们的长项。大家正常进行工作,做得更好就是对他们最好的回击。合康亿盛绝不会倒下,请大家相信。”

事情来得如此急速和凶险,虽然没有想到,但我的心里还是比较有底的。我讲给大家的,也是我自己对当时形势的分析以及对未来走向的判断。

头脑清楚、临危不乱应当是领导者起码的素质。如果领导者在危急关头惊慌失措,处置失当,企业会陷于一团混乱,不战而败。

人心基本稳定下来。我们几个人分工同时在两条战线作战。以刘锦成、张涛两位学法律出身的公司领导为主,负责打官司的事情;我、叶进吾、杜心林继续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推进。我们都明白这两条线任何一方面的失败都将全盘皆输。

五一节后,我个人的官司缠上身来,我既要主持“专利侵权”官司压力下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又要应付“职务侵占”罪名下的个人官司,命运再次把我推到风口浪尖上。这是过去从未遇到过的考验。

在这样的压力之下,我咬紧牙关坚持着,我知道大家在看着我。此时的我无论如何不能倒下。我倒下、退缩都正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的人们所希望的。而且心里总有一个声音支持着我:针对我个人的、公司的两场官司,都是站不住脚的。

后来有人说我天真,只能说这是天性。在任何困难面前,总不能绝望,悲观失望于事无补。世间很多事都是因为人为地复杂、猜疑和误会引起的。如果我们不能用善良和美好看待这个世界或者争取这个世界的美好,我们的生活有何意义?

刚刚过完五一长假,5月9日下午四点多钟,正在家中休息的我突然收到一个陌生的电话:李玉琢吗?我们是昌平区公安局刑侦处的,有些事想调查一下,你能出来一下吗?

我心里一震,但很快镇静下来问道:你们在哪里?对方回答:就在你们小区的门外。

该来的事情果然来了。此时的我没有多少慌乱,我知道自己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的事。妻子似乎也有所警觉,问我:是谁找你,什么事?我只说公安局要我去一趟,就走出门去。在小区大门外路边,一辆公安局的警车停在那里,一个年轻的便衣警察迎出来,让我坐进警车里。

在区公安局刑侦处二楼的一间空旷的办公室里,没有见到其他人。那位姓陈的年轻便衣在一张询问记录纸上作了一些填写后,开始询问我,态度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严厉、可怕。

陈:把你叫到这里,是因为利德华福公司起诉你“职务侵占”。

李:能告诉我“职务侵占”的内容吗?

陈:你离开公司前从公司账上取走了两笔钱,一笔××万元,一笔××万元。

李:(我一听是这两笔钱,心里有底了,语调也轻松起来)噢,那是我的工资,要离开了,自然要拿走。

陈:为什么你的工资不是每月取走,而是离开公司时取走?

李:那是因为我的工资比较高,每月取点钱过日子够用就可以了,用不着都取走。而且我也是股东,放在公司里可以做流动资金。

陈:有什么证据证明那是你的工资?

李:我离开时,利德华福的大股东鸿商投资在上海的人力资源总监给过我一份工资结算清单。

陈:放在哪里?

李:在家里。

于是,便衣警察小陈开着警车拉着我回到家里,我找出那份四页纸的《李玉琢先生收入情况清单》,到小区的物业复印一份交给他。

重新回到刑侦处办公室,警察小陈从抽屉里拿出两页纸,不解地问我:他们也提供过一份结算清单,不太一样。我拿过一看,不错,四页纸变成了两页纸,那两笔在我的那份清单里列出的工资项目,在他们提供的清单里被删去了。我真的不敢相信,某些人为了陷害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惜伪造证据、欺骗司法机关。

小陈警察此时似乎也糊涂了,趁他无语我开始发话:我相信警察的智商,你们应该一眼看出谁的是真的,谁的是假的。我不可能这么快编造出一份假的工资清单给你们,这上面不仅有鸿商人力资源总监的签字,四页传真纸的左上角还有传真机自动打印的上海鸿商的传真号码。这一点可以很容易核实。这四页纸,描述了我工作五年六个月该得的工资总额,也一笔笔列出我多次支出的具体数额,其中包括他们指控的我临走时拿走的两笔钱。请注意,这两笔工资支出时我还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没有一个人贪污时会交税的吧。即使我取走这两笔钱,账单最后列出,还有余额10.7万元可以取走。有人提供了与这个真实账单完全不同的东西给你们,按我的理解这是伪造证据,是明显的诬陷。我不知道中国法律是否有反坐的罪名。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不是一个诚实公民应有的行为。从这一条,谁是犯罪嫌疑人,你应当很容易推断。

小陈走出房间说是找领导汇报去了,另一位警察进来坐下了。一开始没注意,后来才知道这是在看着我的。一个多小时后,我说去上厕所,这个警察站起来主动领我去并一直站在厕所门外。晚上6点左右他还给我端来了晚饭。我不明白这么简单、明了的案情,为何警察小陈会请示这么久?一直拖到晚上10点他们才放我回家。

在刑侦处大门外的黑暗中,发现我的司机小黄开着车在路边等我。坐进车里,他告诉我,舒鹤栋刚刚走进刑侦处。我大吃一惊,问:真的?司机答:没错,就是他。想不到这次到司法机关操办起诉我的竟然是调离时发短信给我,自称是我“合格学生”的那个人!

如果真的是他,此时举报人到公安局刑侦处能做什么?按常识,举报事实有了严重失真或者明显诬陷,公安机关首先应当怀疑举报人才对。我刚要走,他就进来了,怎么这么巧?

回到家里,我告诉惊恐不安的妻子:放心吧,没事了。他们告我贪污的两笔钱是我的工资,都说清楚了。我给他们的对账单一目了然。妻舒了一口气,很佩服我一年前人家给的几页纸居然还能保存着。我说:冥冥之中上天告诉我,此账单不能丢,有一天用得着。

我不禁想起与妻结婚不久,我曾对她说过这样的话:你跟我结婚大富大贵不大可能,唯一可以放心的是,听到警车响起,你可以放心睡觉,绝对与我们无关。

30年不到,警车来了,竟与我有关。

我顶着官司没有一天放弃对合康亿盛的管理。6月,7月,几乎每一个月刑侦处都把我叫去盘问一次,盘问者还是小陈警官。

从第二次开始,我发现事情有了微妙的变化:他们侦办的方向已经偷偷地变了,不再追查原诉的两笔工资了,而是询问2004年的年度经营计划是否完成,我的××万元浮动工资是否该拿。

依我一个非法律人士对案件的理解:如果最初举报或起诉的事实已经错了,那么这样的案件即使不追究诬陷者的责任,继续立案侦办应失去意义。更何况我不是政府公务员,不能采取双规的办法不断追究。我当时就意识到,他们也许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看待原告方、被告方,也没有在第一波事实失效的情况下怀疑原告的不端行为,不然不会这样做有罪推断式的变换题目继续追查。

我还疑问,该不该拿2004年的浮动工资,与“职务侵占”是一回事吗?退一步说,这是董事会该管的事,在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怎么可以拿到公安局来查问?这样的查问至少让我感觉到,对方有点乱,公安局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无论有多少怀疑和不满,以较好的态度配合司法机关也许能获得他们的同情。于是,我把2004年3月19日那一次董事会的所有文件找出来交给小陈警官。我告诉他,在那次的董事会上,审议前面17项董事会议案是一一通过了的,其中就包括2004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营班子的奖金申请的报告,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

只是到第18项议案,涉及我个人的工作安排时,我觉得大股东的安排是对会前承诺的食言,才当场提出辞职。基于这样的事实,2004年经营计划是完成了的,不仅我个人的浮动工资,整个经营班子提取的奖金都应全额领取。

我还找出一份2005年9月8日利德华福董事长许军在我办理完股权转让之后,给我写的对2004年浮动工资的确认书:

尽管公司于2005年9月8日已办理完成李玉琢先生的股权转让事宜,但董事会确定2004年分红的××万元仍归李玉琢先生所有,其他股东发放分红时一并领取。

许军

2005.9.8

许军所说的“分红的××万元”正是我2004年的浮动工资,“其他股东分红”主要是几位高管2004年的年终奖金。稍微一点不同的是,我的突然离职,使我不可能与其他人“分红时一并领取”。

我还告诉他们,鸿商投资人力资源部总监在上海总部发给我的工资清单总额里,也是包括了这笔浮动工资的。

现在事情都过去一年了,我不仅从他们手里领走工资余额10.7万元,还领走了大股东于波答应的对我半年的工资补偿,股份转让的款项也用了大约半年的时间陆续给了我。这些钱都不是我自己支取的,都是大股东或者鸿商投资后来打到我的银行卡里。如果他们发现这里面有何不妥,或者2004年的浮动工资不该领,他们应当不会顺利支付我离开后的那几笔钱款,或者扣掉我的浮动工资就是了,但是他们都没有做。这说明,他们所说的事情并不存在,也不成立。

一年之后,当我在竞业禁止期后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的时候,他们突然举报我“职务侵占”。当我拿出结算清单后,又转移话题,说我“浮动工资”不该拿。公安机关对于这样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竟然听之任之,这是为什么?

此时我突然产生一个想法,引导他们犯一个错误。我对警察小陈说,如果说我不该领那份浮动工资,请拿出当时的董事会决议来。

因为我知道,2005年3月19日的董事会,我是董事,是亲自参加的,他们无法编造我签字的会议决议。他们如果编造一个我离开之后的董事会决议,那事情就好办得多了,而且我相信司法机关绝不会拿这样一个候补的文件作为证据。即使作为证据,也是决议在后,而且并未知会本人,与刑事犯罪无关,最多经济纠纷而已。

事情后来的发展正如我所料,在起诉我的一个月之后,大约2006年的6月中旬,利德华福董事会果然炮制出一份说2004年经营计划没有完成的文件。

他们真的上当了。可是,事情也有超出我的正常思维的地方,刑侦处把案子移交到区公安局的预审处。一听名字,你就会觉得案子不仅没有结束,反而升级了。

让我痛心的是,与我共事多年、由我一手提拔、后来做了利德华福董事的三位部下都在大股东炮制的董事会文件上签了字。他们忘记了,他们手里的股票大都是我从大股东那里为他们争取来的,其中一个人的妻子还是我爱人做的大媒。事情未明时,可以持怀疑态度,可以沉默。他们唯一不能做、不该做的,就是昧着良心,不顾事实,在明明是诬陷我的文件上签字——那是害人哪!

当我向合康亿盛的董事长刘锦成讲到此事时,他很不解:李总,以你的阅历和经验为何没有想到如何防备别人?

是啊,一辈子没有想过如何防备别人,以为最好的防备就是别害人,别做坏事。尤其与自己的部下用不着动心眼,使计谋,真诚相待就可以了。做梦也想不到涉及个人的利害时,为虎作伥、陷害自己的竟是自己帮助过且最信任的人。这些只在故事和小说里出现过的情节,活生生就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了。

从5月到7月,合康亿盛另一条线一刻也没有停止与利德华福官司的缠斗。一方面用先行的专利应诉,一方面用这一专利在武汉(刘锦成、张涛的家乡和上学的地方)反诉利德华福“专利侵权”。

坚持到7月15日,身心疲惫的我主持开完半年的营销工作会议,便向两位董事长提出:经过四个月的治理,合康亿盛各方面的工作已经基本理顺,只要坚持既定方向和做法,合康亿盛就会健康发展。考虑到我的存在给合康带来的麻烦,考虑到我个人的官司缠身难以两头兼顾,希望暂时离开公司并退出股份,减轻对手对合康的攻击。我也好腾出精力应付自己的官司。

刘锦成、叶进吾二位董事长郑重考虑后,理解并同意了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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