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技术标准与专利在本质上是互相排斥的。标准追求公开性和普遍适用性,标准技术的使用更强调行业推广和应用;而专利技术实施的前提是获得许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之中。但是,到了在20世纪90年代,一方面由于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巨大,专利对标准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产品在国际间竞争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只是普通技术规范,逐渐向可能包容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技术标准达到技术与产品垄断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因此专利也开始逐渐与技术标准相互融合,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专利联营”。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产品的技术集成度也越来越高,使得某一公司完全垄断一项产品的全部制造技术也越来越困难,更经常的是几个大公司共同拥有制造一项产品的核心技术。为了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就需要这几个公司之间的技术交叉许可,但随着这样的公司越来越多,核心技术的数量不断增加,公司间的双边交叉许可也显现出了效率低下的弊端。这时,就需要有关的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共同“贡献”出来,进行“专利联营”,从而产生了技术标准和“专利联营”的模式。
实际上,专利技术本身也有“公开性”的特点,获得授权的专利,都已经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只是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而不能实施该技术。技术标准正是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将有关的专利技术像专利文献一样在技术标准的技术方案中予以公布,同时声明权利人愿意在合理的条件下向任何有兴趣的人授予该专利技术许可。在专利技术的管理上,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施专利技术的“打包”许可,一次许可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专利。例如美国Apple公司,同Compaq,Matsushita,Philips,Sony Corp.和Toshiba等几家公司在1999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接口”的技术标准,其建立的专利联营中核心技术专利就有1 394个。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专利)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向全球化、区域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的管理者越来越关注利用各种标准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然而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当时的科学技术为依托,因此代表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前进方向的专利在标准的制定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技术标准也有助于推动并扩大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范围和程度。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由于地域性而产生的互动关系
所谓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专利权,在该权利产生的国家或地区中有效,而在该地区或国家以外则不具备有法律效力,因此专利权人的竞争有时也是就该权利产生的地域而言的。所以,当专利权人正好处于该区域和国家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不掌握相关技术的竞争者处于该地区或国家之外时,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容易实现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种情况普遍见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之中。
(二)由于技术革新而产生的互动关系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即“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虽然各国对专利保护的期限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规定了较长的保护期限,多数国家的专利保护期在10~20年之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革新的周期越来越短,一项专利技术很可能在其专利期满之前就遭遇到来自新的可替代技术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当两种技术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或是相似时,专利权人就必须借用其他方法来吸引消费者选择自己的技术,例如降低许可费等,不过这种方式会损害专利权人的总体收益。如果专利权人选择利用标准来提升消费者对自己专利技术的信赖程度,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则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就是既维持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又能保持原来的许可费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人会积极的将专利与标准相结合。
(三)通过专利联营而表现的互动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产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一个企业已很难拥有其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产权。因此在相关企业之间出现了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即通过签订一定形式的协议,相互许可对方优惠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外则共同许可第三方使用这些专利技术。这样既可以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同时又扩大了自己专利许可的范围。但是由此而可能招致的后果是被许可人提起反垄断诉讼;而且如果要求第三方同时购买多项技术,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搭售”行为,剥夺了被许可人选择的自由。为了避免这样的一些后果,有关的专利权人可以考虑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也即在制定技术标准时,各方专利权人可以建议将相关的专利技术都纳入该标准体系之下,从而使各项互补性技术通过技术标准联系到一起,达到专利联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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