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北京工商部门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营利性的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外公示“身份信息”。
一、需要注册网店的界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重新登记注册或不登记注册。
①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
②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③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①除上述(一)所列情形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②原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专项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专项许可,并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2007〕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公开其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相应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其主体资格信息,以利于加强自律,便于消费者查询识别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2008年底前,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所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必须真实。主体资格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公示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的主要登记事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站相关信息,包括其商务网站、网店、宣传网页的名称、域名、IP地址和网站(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将被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
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
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④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⑤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⑦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
⑧侵犯他人对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
⑨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使用虚假电子邮件地址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行为。
⑩发布虚假商业信息或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等内容;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行为。
⑪网上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目前只有北京市要求网商进行登记注册,但是这是一个大趋势、大潮流。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其他的城市也将会有相关的措施出现。而网商们只有早准备、早应对,到时候才不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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