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我们考察了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概念和分析框架。那么,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究竟由哪些制度安排构成,不同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本章的任务。第一节先对西方技术创新学者的分析进行评介,第二节提出笔者的看法,第三节则是主要对第二节的补充说明。
某些制度安排(如专利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等)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早已为经济学家所认识。但对一国或一个地区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却是近十几年来的事。纳尔逊和弗里曼等是最早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虽然他们主要是以美国和日本为考察对象,具有特殊性;但由于美日两国是当今世界技术创新最活跃的两个国家,因而他们的个案分析又具有一般性,对本书分析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构成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纳尔逊在1987年的《美国支持技术进步的制度》一文中,对美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美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分析。他认为,这一制度结构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安排构成:
(一)市场制度
即习惯所称的市场经济体制,它又是由许多制度安排构成的复杂的制度体系。纳尔逊非常强调市场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把它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新制度区别于集中体制国家(如前苏联)技术创新制度的关键。他认为,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创新系统上与集中体制国家相比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①许多新技术成果的私有化,从而利润动机和市场压力推动着技术创新。②新技术有着多元的、独立的,一般又是竞争性的来源。③严重依赖于事后的市场选择。他承认,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内在的浪费性,由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缺少计划与协调,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研发资源配置的低效;但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的技术创新制度总的来说会比集中体制国家运作得更好:①它提供了强大的创新动力(源于利润动机和市场压力)。②它的多元化是对付技术创新内在不确定性的惟一有效办法。
(二)专利制度
在资本主义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纳尔逊把专利制度看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置”,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具有所谓私有和公有的两面性。他认为,技术创新(通过新产品或新工艺的采用)开始时为私人所有,并由于暂时的垄断而为创新者带来类租金,这会给创新者以进一步的创新激励。然而在正常情况下,垄断是有限度的,竞争者迟早能够模仿先进的技术,使技术最终走向所谓的公有。因此,一种有期限的专利制度具有三个好处:①保证创新收益中相当大的部分归创新的企业或个人所得。②创新形成的新知识,为其他人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基础和鼓舞。③靠促进随后的竞争,使一个公司从某一特定创新中建立持久的产业垄断的危险性得到了控制。因此,只有通过专利制度,才能在技术的私有和公有两方面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以鼓励创新,又保持足够的公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三)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计划
政策和法规是政府推动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的工具。对于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计划在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纳尔逊也作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对研究与发展的支持政策,已成为资本主义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分析了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计划的三种类型:①涉及基础研究。②与政府自身的需要(主要是防务方面)有关。③指在提高某个特定产业或厂商群的技术竞争力。
此外,纳尔逊还强调了大学和现代公司的研究与开发制度在资本主义创新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大学日益成为资本主义技术创新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而自20世纪早期逐渐成长起来的现代公司的研究与开发制度,已成为资本主义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核心。
纳尔逊自1987年与弗里曼等共同提出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之后,一直在这方面孜孜不倦地从事研究工作。在1993年的著作中,他进一步将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其相互作用决定着一国企业的创新实绩的一整套制度。”他认为,最有价值的技术创新制度类型是那些鼓励合作研究开发,创造风险资本基金以及扩大科学机构与产业间技术转移的政策。[1]
弗里曼在1988年的《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一文中,首先充分肯定了日本形成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对日本技术创新的飞速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他说:“当日本在某些重要新技术领域处于前列时,并不仅仅是或甚至主要是与研究发展的规模有关,而要与诸如社会或制度的变革有关……日本的成功大部分必须归功于众多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管理,并与社会及制度变革的推动有关。”[2]在此基础上,他对通商产业省和企业这两种组织在日本技术飞速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进行了分析。
(一)通商产业省及其政策
弗里曼认为,在日本国家创新系统中,通商产业省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完善了日本的技术创新制度。通商产业省的管理者通过连续地既同产业中的研究与发展人员、又同大学中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对话,来确定技术发展的方向,制定产业技术政策,并随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这些政策,来鼓励最先进技术的长期发展。他们还重视为创新厂商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保证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必要投资。在通商产业省的努力下,日本形成了从企业层次到国家层次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技术预测系统,并通过制定经济与技术进步的指导计划,使预测系统的预期能在各产业中推广和普及,使企业树立起在研究、发展、软件、设备和培训方面进行长期投资的信心,以确定其技术努力的方向。
(二)企业的作用及其原因
弗里曼认为,企业是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企业的技术努力、技术管理及其组织形成了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独有的一些特征,包括:企业的管理者和工程师习惯于把包括产品设计和工艺设计的整个生产过程考虑为一个系统,形成了能及时重新设计全部生产系统的能力;工程师和经理习惯于“用工厂作为实验室”,R&D部门与生产、设计、工艺控制等部门非常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内部横向信息流动特别频繁;企业与分包者通过共同的学习过程、充分的信息交流而形成高度合作的关系。日本企业的这些特征最初源于其“反向工程”[3]的要求,也是其“反向工程”成功的原因,它又进一步导致了日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成功。
弗里曼认为,日本企业的技术努力、技术管理及其组织的独有特征的形成离不开日本的教育和培训制度的完善及社会制度的创新。“没有劳动力教育与培训方面的进步,没有一系列打破‘蓝领’型与‘白领’型就业间屏障的有关社会进步,前面提到的企业层次的发展,就没有实现的可能。”[4]他指出,日本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完善使日本年轻人取得第二教育和更高教育的相对数和绝对数都是世界一流的,日本主要或全部在企业层次上进行职业培训的规模和质量为全世界最高。高水平的普通教育与严格的在职培训和企业不断更新的综合,是劳动力高质量和机动性、适应性的基础。日本的企业培训制度通过与产品和工艺创新相结合,而更加显出它的特色。不仅在研究与发展结构中,而且也在生产工程与管理中,具备大批优秀的专业工程师,使日本在技术引进,工艺与产品更新及不断增加的自发创新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外,他还认为,其社会制度方面的改善也大大促进了日本技术创新的活力。其中主要包括:一系列打破“蓝领”与“白领”型就业屏障的有关社会进步措施,关系公司业绩的年度红利制度,大公司部门中的终身就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共同提供了强大的激励系统,使得雇员愿意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不断促进了产品的更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另一位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伦德瓦尔在他的《创新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一文中,也对一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了分析。与前两位学者不同的是,伦德瓦尔是通过考察创新产品的厂商与用户的相互作用来研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各组成部分的。根据伦德瓦尔的观点,技术创新就是一个创新产品生产者与创新产品用户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以下制度安排:
(一)“有组织的市场”制度
“有组织的市场”是一种不同于以完全竞争为特征的“纯粹”市场制度。伦德瓦尔认为,在一个以普遍创新为特征的经济中,创新活动的绝大部分将面向创新单位的外部用户,所以成功的创新一定是以潜在用户的需要的信息为基础。如果市场在新古典意义上是“纯粹”的,那么,创新单位与潜在用户之间就不会存在相互作用,生产者没有关于潜在用户需要的信息,而用户也没有关于新产品使用价值的知识。在“纯粹”市场上,交换的信息只与市场上已有的产品有关,并且只包括有关价格和数量的信息。这种纯粹市场必然导致产品创新“全然不存在”。在实际世界中,产品创新十分频繁的事实表明,大多数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而不是纯粹市场。实际观察到的资本主义体制的效率,只能解释为纯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已经被一种由组织要素与市场要素结合起来的杂交制度形式所替代。
(二)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
从创新过程是用户与生产者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观点出发,伦德瓦尔还强调了互相信任和尊重的行为准则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当创新产品(例如一种复杂的专用设备)生产出来并出售给用户,就产生了一种在创新过程中直接合作的需要。这种合作不是一个单一的活动,而是发生在创新过程的不同阶段。首先,用户要提供给生产者一些将由新产品来满足的特殊需要。其次,生产者进行装配并与用户合作进行试运行。在此阶段生产者可能要对用户进行特殊培训。在产品已经被接受之后,生产者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改进。显然,这类交易中包含的不确定性是很大的,用户和生产者都存在欺骗和不诚实行为的可能性。用户为了得到切实可行的新产品必须向生产者透露其需要;生产者则愿意透露他产品的全部性能,并让用户了解他们的技术潜力以便成为潜在的合作者。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信息的泄露可能被其他人滥用,每一方当事人都可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市场。因此,只有当行为规范和互相信任成为关系中的一种要素时,这种滥用才能被限制。如果没有这种非正式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用户与生产者的相互作用就会变得稀缺起来。这就说明,在一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某些非正式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三)产业与技术政策的作用
伦德瓦尔还阐述了政府应该如何制定和再构造促进用户和生产者的联系的产业与技术政策。他认为,在渐进的技术进步和增量创新阶段,政府可能会支持已有的国内国际的用户—生产者联系。它也可能支持特殊组织的建立,这种组织介于用户与生产者之间,共享信息,由此激励新技术的创新与扩散。而在有根本性创新和技术范式变动的阶段,政府的任务则与前者不同,不是支持已有的国内国际的用户—生产者联系,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改造原有的用户—生产者关系网,鼓励更新或切断早已建立的用户—生产者关系,以建立新的联系。
上面简要介绍了纳尔逊、弗里曼和伦德瓦尔这三位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最早提出者对国家创新系统的“内核”——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他们是研究的角度还是所强调的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纳尔逊和弗里曼主要是从对不同国家的具体剖析来分析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构成,而伦德瓦尔则是从用户与生产者相互作用的过程来分析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他们强调的重点自然也不相同。如前所述,纳尔逊突出的主要是市场经济制度、专利制度、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政策和计划以及研究与开发制度;弗里曼更多地强调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教育培训制度及某些社会制度的功能;而伦德瓦尔则把所谓“有组织的市场”制度和某些非正式制度放在首位。这些研究无疑丰富了人们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了解,但由于他们只是从一个具体国家(纳尔逊和弗里曼)或创新的某一特点(伦德瓦尔)来分析问题,对技术创新制度构成的分析显然是不全面的。此外,他们的分析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没有体现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层次性;二是分析方法基本上是静态的。以下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是有层次的,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根据前面的讨论,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它们是由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和辅助性制度三种重要程度不同的制度安排构成的复杂的制度体系。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根本性制度,指的是对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不可或缺的制度,它构成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核心。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形成这种根本性制度,或者这种根本性制度不健全,技术创新活动就会受到极大的压制,持续的技术创新就难以出现。
众所周知,技术创新的大量出现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在18世纪中叶以后才有的事(第一次技术革命),其中的根本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这与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的初步形成是密不可分的。激励性的产权制度和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在其中起着决定作用。诺思说:“就像我们在现代世界所见,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提高私人收益率才会出现。在创新缺乏产权的情形下,技术变化的步伐大多数主要受市场规模的影响。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会随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上升……简而言之,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取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5]
(一)产权制度
1.产权制度的功能
技术创新是创新者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它通过重新组织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系统,推出新产品和新工艺、开辟新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供给或建立新的企业组织,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显然,这一过程的实现依赖于与创新有关的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从而离不开各种激励。而激励机制的形成,主要依赖于产权制度安排。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激励是规则的结果,这些规则用于奖励和约束各种活动的收益和成本。”[6]布罗姆利也说:“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和勤奋以及对别人的信赖并与别人进行合作。”[7]产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解释,指的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8]产权制度之所以最能够给创新者以刺激,在于它直接规定了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之间的所有关系。众所周知,求利是人们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根本目的和主要诱因,人们愿不愿意创新,与创新收益的多少密切相关,而创新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之间的产权关系。所以,有关创新主体(个人、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创新成果之间关系的产权制度自然成为激励创新主体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我们说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说任何产权制度都具有这种功能,只有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制度才能充分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为什么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制度能给人们以技术创新的刺激呢?这里首先涉及到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即经济人假定。所谓经济人,是说人的行为具有自利性,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对人类自身利益的追求。这是自亚当·斯密以来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构建其经济理论时的基本假定。现代产权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基础上的。
既然人的行为都是自利性的,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包括技术创新活动)必然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经济活动才是经济人愿意从事的。正如诺思所说的:“就算社会上个人可能忽略这类实际刺激而进行选择,就算全社会有一些人满意他们现有的地位。然而,偶尔经验主义提出大多数人仍宁愿选择较多的物品而不选择较少的物品,并依这一原则行事。”[9]但是,由于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个人的经济活动往往会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对于经济人来说,他通常并不在意他在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但却必然计较他从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私人收益。如果私人收益得不到充分补偿,他就不会有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而“每当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10]这就是说,没有界定产权或者产权界定不清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见,只有通过界定和行使产权,才能“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11]
2.产权制度的类型
诺思断言:“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12]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即无形资产的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固然重要,而有形资产的产权制度与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三者作为私有产权制度的主要形式,都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根本性的组成部分。
(1)有形资产的产权制度。有形资产的产权制度之所以对技术创新非常重要,是因为创新乃是创造新的物品。如果连拥有创新物品的权利都没有,谁会愿意去创新呢?
有形资产的产权制度的形成是由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稀缺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问题,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需要确立排他性产权,如果资源是无限的,可以自由获取,那么就无需建立排他性产权。阿尔钦说,“……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中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13]康芒斯也研究了产权与稀缺的关系,他把产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性反映。“所有权的基础是稀少性。若是一种东西预期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任何人或者政府的同意,它就不会成为任何人的财产。若是供给有限,它就会成为私有的或公有的财产。”[14]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资源的稀缺程度及其变化始终影响着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因为产权制度变迁的最终实现取决于产权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在一定时期,变迁的成本可能太高,从而使变迁难以实现,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时,该产权制度才会得以实施。因此,影响产权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要素的相对价格,决定着产权制度变迁。可以看出,产权制度变迁的需求是与资源稀缺程度及其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紧密相联的。
人类社会最早确立的排他性产权的对象就是最稀缺的资源。在原始的采集与狩猎时代,由于人口稀少,且生产力(即采集能力和猎捕能力)很低,相对而言资源是比较丰裕的。在此情况下狩猎的公有产权构成了该时期产权的主要特征。“史前人类把劳动与自然资源结合起来进行谋生,自然资源不论是狩猎的动物还是采集的植物,开始都是作为公有财产而被占用的。这种类型的产权意味着所有人都能自由使用这些资源。”而无限制地使用一种资源会导致其无效性和衰竭。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的提高,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而公有产权形式“有某种激励使得个人或群落忽视某种成本,而这些成本会导致资源过分使用,甚至会使个人或群落的持续存在都受到威胁”。这时,为了保证资源从而保证人类自身的持续存在,建立排他性产权就成为必要的了。“群落的逻辑步骤是,努力找到一块自然肥沃的地区,定居下来,并阻止新的部落前来”,即建立排他性的领地。最终狩猎的公有产权被农业社会的排他性公有产权所代替。“当某些资源的公有产权存在时,对获取较多的技术和知识很少有刺激。相反,对所有者有利的排他性产权能够提供对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直接刺激,或者用一更基本的术语来说,能够直接刺激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新技术。可以用这种激励机制的变迁来解释过去10000年人类所取得的迅速进步和漫长的原始狩猎采集时代发展缓慢的原因。”[15]
但这种排他性公有产权仍然存在缺陷。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部落成员共同占有一片牧场,则每个牧羊者为了自身利益会不断增加其羊数,而不关心牧草是否会耗尽。对每个牧羊者来说,这自然是一个理性行动,但这种行动会带来悲剧:逐渐增加的羊数会毁坏一个牧场。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私有产权。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生产成本由自己承担,经营成果也归自己享有。由于每个人都得到一片属于自己的牧场,此时,每个人不仅关心其羊群的增长,也关心其所属牧场的保护。金斯顿认为,私有产权的建立应看作是人类“第一次在个人创造性活动与信息生产的投资上建立起联系”。[16]
上面,我们主要是从一般意义上讨论了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应该指出的是,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并对技术进步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技术创新的大量涌现却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才出现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表现为企业主对企业资产的纯私有产权,其典型企业形式有业主制和合伙制。在业主制和合伙制下,业主和合伙人享有对企业经营所得的完全占有权,因此,业主和合伙人有着强烈的创新动机。18世纪技术创新在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出现,以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知识产权制度。上面,我们讨论了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持续、稳定出现的意义。但在这里,仍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有关发明创新的无形资产的产权,即知识产权。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先来看看一般生产过程与包含创新过程的生产过程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生产活动都有两种投入:有形资源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动力)和无形资源投入(知识、技术积累)。一般的生产过程其产出主要是有形的不包含新技术的实物产品。如果这一生产过程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则问题就要复杂些。虽然投入的同样是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但产出并不完全相同。创新过程的产出既包含有效用的有形实物产品,又包含体现在产品中的新技术,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见图3—1)。而新产品新技术一旦出现,在高利润的刺激下,其他厂商就会对之进行反向工程,以掌握新产品新技术,然后自己进行制造并进入市场,夺走创新者的市场份额。这便是人们常说的模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创新者由于投入大量创新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创新收益,就不会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提高人们的创新发明的积极性,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法律上确定人们对新技术知识的私人暂时拥有权,这就是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明文规定,发明者对其发明产品有一定年限的垄断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模仿者对创新者权益的侵犯,确保了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
图3—1 创新生产过程与一般生产过程的比较
对专利制度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诺思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说:“付给数学家报酬和提供奖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为办法,而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17]“制度环境的改善会鼓励创新,结果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为具体的发明带来了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财产的所有权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专利法的发展则提供了这种保护。”[18]“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19]
从历史上看,专利制度的建立确实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可以这样说,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是难以发生的。在当时的领先产业——棉纺织业,许多发明,如水力纺纱车等,都是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作出的。有人甚至这样说,没有专利,瓦特就不可能对蒸汽机作出重大改进。法国在产业革命时期的1851年,一年内就颁发了大约2000件发明和专利特许证。专利制度的作用在19世纪变得更为明显。德国、美国等国家利用专利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金斯顿认为,德国从1850年的穷国跃升为1900年的富国,1877年的《专利法》起了重要的作用。[20]日本学者斋藤优在20世纪80年代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最有刺激性的因素是“专利制度的存在”。这一刺激因素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研究开发阶段、试制商品化阶段和商品化以后阶段)都居于首位。[21]
(3)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在现代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确立他们的人力资本产权对激励技术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人力资本,可以定义为:通过资本投资而凝结在人体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健康等因素。这个概念反映了人力资本的四个特点:①人力资本是投资的产物。这种投资,在货币形态上表现为保健支出,教育培训支出,迁移费用支出等。②人力资本是无形的。它体现在人的躯体之中,从而只能在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③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一般的非人力资本,如厂房、设备等可以与其所有者相分离,但人力资本却天然存在于人体内。④人力资本具有经济价值,能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这是企业和个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根本原因。
根据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一般界定,可以把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为,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人力资本产权各项权能既可以归属于单一主体,也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都属于同一主体,为权能统一型。其典型形式是在个体所有制下,人力资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归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个体劳动者自身。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人力资本产权权能更多地表现为分离形式,即各项权能分属于不同主体。经过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后,不同的产权权能由不同的产权主体行使,其中所有权虽仍属于载体,使用权则已属于他人。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得的收益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契约酬金(如工资),他是使用人力资本的主体对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的使用权的支付,是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另一种是利润分享,他是使用人力资本的主体对人力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的支付,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实现。是否能够参与利润分享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谈判,谈判能力的大小与他们的资产专用程度及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有关。[22]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特征是指工作中有些人才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或拥有某些特定信息。
从历史演进过程看,人力资本载体充分拥有自身人力资本产权并不是天然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有通过共同劳动才能实现其生产目的,因此它是以个人属于氏族共同体为前提而对外部自然的占有,人们把本共同体的劳动力看成共同的“财富”,个人的人力资本是属于共同体的。在奴隶社会,奴隶被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完全是属于奴隶主的,奴隶主既可以用他们去交换别人的物品,也可以任意地将他们处死,奴隶的人身安全都如此,又如何论及其人力资本产权?在封建社会,独立生产者的人力资本是归个人所有,但农奴的人力资本则部分地归农奴主所有。[23]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拥有对自己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生产资料,不得不将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交给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使用。这样,劳动者只能获得体现其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工资,并未因其对自身人力资本拥有所有权就能够像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一样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这时人力资本载体并没有真正实现其人力资本产权,但“既然劳动者与股东一样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那么他就不仅应获得相对于要素价格的固定收入,还应有对投资风险的补偿及对自己产权权益的保护。”[24]
上面的讨论说明,人力资本载体充分拥有自身人力资本产权离不开两个条件:①人力资本载体必须首先拥有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所有权。这就是说,在人力资本载体属于他人的情况下,是谈不上人力资本产权的。罗森说,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但它有一个限制条件——“在自由社会里”。[25]他的意思是,只有在不允许将人作为奴隶的法律条件下,人力资本属于个人才是真实的。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力资本所有权归人力资本载体的情况下,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实现自身人力资本产权,还必须拥有企业所有权,能够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其主要根据在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与物质资本所有者(资本家、股东)一样,都将自己的资本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之中,只不过资本家、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非人力资本),劳动者、企业家投入的是人力资本。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企业专用性资源的产出可看作是一种“集体产品”或“经济租”,它是人力资本共同利用非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集体产品”作为团队生产的“经济租”是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的,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拥有。[2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情况下,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率会受到“代理问题”的困扰。这是由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的特性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人力资本载体,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无法转移,交易和转移的只是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人力资本产权在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和经营者产权后,由于人力资本不能离开其载体而独立存在,人力资本载体的意志和行为等因素对人力资本的支配和使用方式会产生重大影响。当人力资本载体感到人力资本的使用不符合自己的意志时,或者当人力资本所有者仅仅能获得固定酬金而不具有剩余索取权时,人力资本载体将限制一部分人力资本的使用,使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即出现人们所说的“代理问题”。
在现代公司中,为了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减少代理成本,激励企业家、科技人员等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本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包括技术创新绩效),最有效的途径是确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其中,主要是承认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等拥有企业所有权,使他们具有获取剩余的权利。
近一二十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企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参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形式,其中主要是年薪制(主要对企业家)和股票期权。
年薪制是指以企业的一个生产周期(一般是一年)为单位确定企业家的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发放风险收入的分配制度。企业家的年薪一般包括固定年薪和风险年薪,前者是由企业家人力资本市场所决定的企业家人力资本价格,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后者是企业视企业家的经营成果和企业绩效,给予奖励的收入。由于风险年薪取决于经营成果和企业绩效,随经营成果(主要是利润)的变动而变动,因而是对利润的分享。
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一种选择权利,持有者可以在特定时期内行权,即在特定时期以事先确定的行权价(通常是授予期权时的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值)购买公司股票。在行权之前,股票期权持有者没有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上升,股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价差带来的收益,反之,股票价格下降,股票期权将失去其价值,持有者可放弃行权,以避免损失。显然,股票期权是一种比年薪制更彻底的剩余索取权实现形式,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企业给了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一笔可观的股票,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当然,条件是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好,股票要能升值。
(二)形成竞争环境的市场制度
对技术创新持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另一种根本性制度是市场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个人、企业等)来说,市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环境。企业或个人的创新强度在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制度的竞争环境密切相关。
市场是使商品和劳务发生交换关系的场所和媒介。它起源很早,但只是到了近代才得到充分的发育。现代市场制度包含以下要素:交换规则、价格机制、市场主体法人化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已为不少的理论研究所肯定。如纳尔逊就把市场制度作为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它可以提供技术创新的动力和降低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来自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压力和利润动机,而技术创新不确定性的降低则是由于市场制度下存在着多元的、竞争性的新技术来源。
我国学者柳卸林在《技术创新经济学》一书中较详细地总结了市场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他认为市场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能自发地培育创新,使技术创新成为一种自组织过程。他的观点源于以下认识:①市场本身便是一个创新过程。作为制度的市场,包括交换规则及对违反规则的惩罚。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交换规则的约束内,可自由选择生产方式和行为方式,但这种自由必须符合市场需要和消费者的偏好。因此,谁若想进入市场,无论是模仿他人还是自己开发新产品,都要了解消费者需求,进行学习和创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本身是一个创新过程。②市场能够自动地使企业或个人甘冒创新风险。创新虽然有失败的风险,但也有巨大的吸引力,若创新成功,便会获得巨大收益。正是对这种收益的期望,诱使许多人进行创新。③市场通过竞争会给企业巨大压力,迫使企业不断创新。这种竞争犹如一根鞭策企业创新的大棒,创新能力低下者会被市场淘汰。④市场可以减少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制约创新的一大因素。市场经济允许多个企业进行竞争性的研究开发,这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但却是促进创新的有效方法。它有助于尽快找到创新的捷径;同时会形成一个竞争性环境,大大提高创新的效率。⑤市场把创新成功与否的裁决权交与消费者,这既达到使创新服务于消费者的目的,又达到引导创新的目的。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常常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创新会倾向于节省那些价格变得相对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就是希克斯的“诱导创新论”。⑥市场制度还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企业家,企业家是创新的组织者。在市场机制下,经过优胜劣汰的选择,一些有才能的企业家会脱颖而出。[27]
上面两位学者关于市场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的讨论是比较全面的。尽管这种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在笔者看来,市场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形成了一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竞争环境。这种竞争环境对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企业不存在外部压力,没有被淘汰的危险,它就不会把资源投到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去。梅耶在谈到硅谷取得成功的经验时就特别强调了竞争环境的重要作用。他说:“尽管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压力越来越大,迅速变化着的技术和激烈的竞争在硅谷会比世界任何其他地方更强、更猛。但也正是这些驱动着硅谷加强创新研究”。“在硅谷,没有创新,就难于生长,不生长,就得死。创新增长是要求,不是选择”。[28]
正因为竞争性市场制度对技术创新至关重要,所以,即使是具有悠久市场经济历史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非常重视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采取各种措施清除阻碍竞争的因素。以市场制度发育最早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近年来为了提高本国的竞争力,加强了其自身的国家创新系统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进行竞争性的现代化市场建设。具体包括:①在世界最开放经济国家阵营中保持英国的一席之地。②在3年内向公平贸易办公室追加1500万英镑,使新的竞争法案得以有效实施。③在1999年初,对企业兼并的改革案例进行商讨。④消除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上的法律障碍。⑤保证网上产品与服务享有同样待遇,无须支付海关费用,并且使进、出口手续完全电子化。⑥改革远程通讯规制。⑦把消除现有的贸易壁垒作为今后国际贸易谈判中优先解决的问题。⑧在2000年底之前实施98%的单一市场措施。⑨通过立法,改善金融服务规制;等等。[29]为促进技术创新,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例如,1993 年2月,克林顿总统在其报告《有助于美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增强经济实力的新方向》中,提出美国技术政策的五个指导目标,其中首要的就是“创造一个推动私人部门创新和竞争的商业环境”。[30]
这里,我们必须重新考察熊彼特关于垄断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论断。尽管围绕垄断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存在争论,但是,相当多数量的重大技术创新确实出自于垄断型大企业。这是否说明我们强调竞争的观点是错误的呢?其实不然。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熊彼特的论断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由于创新的不确定性,只有垄断大企业才有实力承担创新风险;另一层含义是指,竞争性企业都企望通过创新取得技术垄断地位从而获得超额利润。但这一垄断地位最终会随着其他企业的模仿而逐渐消失,形成新的竞争态势。显然,这两层含义都不意味着垄断消灭了竞争。大企业从创新实力上看确实要强于中小企业,但这并不能说明垄断大企业排除了竞争,恰恰相反,垄断企业同样面临激烈的“垄断竞争”,[31]正是这种激烈的垄断竞争,迫使垄断大企业也不得不进行技术创新。当然,这并不是说,垄断对技术创新就没有任何消极影响,对高强度垄断加以扼制是必要的。但有两点需要指出:①如果企业不能从创新中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对一个理性的企业而言,创新会变得毫无意义。②任何垄断都是相对的,都面临着竞争的威胁,因为所有被垄断的产品都有被替代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竞争是绝对的,垄断是相对的。
一国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除了要扼制高强度的垄断以外,还与实施什么样的对外贸易政策密切相关。对外贸易政策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由贸易政策,一种是保护主义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贸易的公平竞争,反对垄断、歧视和保护主义贸易行为。保护主义贸易政策则倾向于对国内工业进行市场保护,鼓励出口而限制进口,以防止国外产品对国内产业形成冲击。这种贸易政策所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课以较高的关税;给国际贸易设置附加条件,如政治条件、配额条件、交货条件限制等;设置较高的技术壁垒,使之难以进入国内市场;等等。
对于不发达国家来说,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是十分必要的。由于不发达国家技术水平低,民族工业脆弱,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较弱,通过一定的贸易保护,可以为国内民族工业创造一定的生存空间,使其不致于被国外竞争者所打垮。还可以使国内产业逐步积累技术力量和经济力量,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引进技术,使民族产业发展壮大,反过来再增加研究开发投入,逐步加快创新的速度。但是,长期和大范围实施贸易保护对一国的技术创新却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使国内产业处于封闭状态,竞争压力较小,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也就减小了。正因为如此,在一国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技术水平有所提高,民族工业有所发展以后,就不能过度依赖贸易保护,而应该逐步扩大自由贸易的范围。自由贸易的扩大将迫使每个企业不断进行新产品开发和降低成本,否则它就会被竞争所打垮。在自由贸易下,每个厂商都必须以最大努力用最少的消耗去生产最好的产品,企业的惟一出路是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另外,自由贸易还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有利于厂商之间相互借鉴技术,因为自由贸易本身就意味着技术贸易的自由。由于自由贸易使厂商面临着国际大市场,具有十分广泛的发展空间,因而还有利于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开发。
在社会总体的经济制度结构中,重大性制度指的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制度,它的变迁虽然不至于改变整个社会的根本性质,但也足以使社会呈现出阶段性特征。而在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中,重大性制度则是指那些虽然对技术创新的持续出现并非不可或缺,但一旦形成就能够有力地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像股份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制度、政府采购与税收—补贴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等,就应属于这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之列。其中,前两种制度是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之后才形成的,后几种制度则是在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出现而出现的。关于前两种制度的形成,坎菲写道:“到19世纪末……两项制度变迁发生了,它们大大改变了作为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一方面,是所有权可转让和实行有限责任的现代公司的兴起;另一方面,是由公司融资的研究与开发(R&D)部门的兴起。”[32]
(一)股份制
股份公司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早在17世纪初就出现了,但作为一种主要的制度框架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取得主导地位的。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说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在数量上仍占有绝对优势,但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却是股份制企业。以美国为例,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的85%,但在产值上却正好相反,以股份公司为主体的大公司在产值上约占全部企业的85%。此外,现实还告诉我们:大多数重大的技术创新乃出自于股份制大企业。
我们知道,与纯私有公司不同的是,股份公司是企业产权的一种社会化形式,其前提是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这种公司已不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家族所有,而是属于众多的股票持有者。从产权激励角度出发,这种公司在创新的动力上似乎要弱于纯私有企业,但它实际上却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个人或合伙的私有产权企业虽有一定的创新动力,但因规模小,责任无限、资金少和企业寿命受所有者年龄限制等原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有限的。如在蒸汽机的发明过程中,赞助瓦特对蒸汽机进行改进的第一个商人约翰·罗克巴因破产而停止了资助,迫使瓦特停止了工作。只是后来博尔顿等人再次对瓦特进行资助,才使瓦特完成了对蒸汽机的重大改进。股份有限公司在产权激励上看似有弱化趋势,但其创新能力却大大提高了,这表现在:有限责任避免了因创新风险而给企业所有者造成过大的损失;股份制能大规模地聚集创新所需要的资本;股份制企业提高了企业对创新风险的承受能力。正如萨缪尔森所说:“如果不具备有限的责任和公司的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到大公司那里去,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互相补充的制成品,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担,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以及经营的技术。”[33]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来说,究竟是垄断地位或者企业规模更为重要,还是股份制度更为重要?熊彼特认为,垄断和规模大可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实力承担创新风险,因而更有利于技术创新。其实,垄断和规模大的企业所以在技术创新上表现出强于中小企业,正是在于其特有的股份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聚集资本的能力和有限责任规避风险的机制。前面,我们介绍了曼斯菲尔德和谢勒尔等对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的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阈值之后,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对技术创新来说,企业规模大或具有垄断地位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是否实行股份制。
(二)企业研究开发制度
企业研究开发制度指的是研究与开发的企业内部化、制度化。20世纪以前,重大的发明、创新都是由工厂之外的独立发明者和独立实验室作出的。我们知道,瓦特只有合伙人,他不属于那一个工厂。著名的爱迪生实验室,有过像电灯泡等许多发明,也是一个独立的实验室。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独立发明者和独立实验室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而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部门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疑,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制度化是20世纪以来促进技术创新的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正如怀特霍德(1949年)指出的,19世纪的最大发明是发明方法的发明。[34]这里,发明方法的发明就是指研究与开发的制度化、内部化。“通过组织由公司提供资金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最早实践了系统地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这一观点……它开始了从由业余发明家偶尔探索阶段向由雇佣的、受过科学训练的专业人士进行研究与开发阶段的转变”。②
1.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趋势
20世纪以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实验室的数量和企业科研人员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表3—1是美国制造业二位数字部门1899~1946年期间新建工业实验室的数目。1899年以来,食品、饮料等19个部门的工业研究实验室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数量在不断增加。从19个部门的总数来看,1899年工业实验室只有112个,到1946年已经增加到2303个,增长了20多倍。
表3—1 制造业各部门1899~1946年间新建实验室数目
资料来源:D.C.Mowery and N.Rosenberg,Technology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62-63.
在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实验室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在其中工作的科研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从表3—2可以清楚地看出,1921年在19个制造业部门工业研究实验室就业的科研人员仅有2775人,1946年已增加到45941人,增长了约17倍。
表3—2 制造业部门工业研究实验室就业科研人员数
资料来源:根据D.C.Mowery and N.Rosenberg,Technology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64—71表4—2至4—6整理。
企业内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增长,带来了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投入和人员投入)及分配结构的一系列变化,这种变化最终体现为“政府主导”的创新格局向“企业主导”的创新格局的转化。表3—3给出了在1953~1984年间美国政府与私人研究开发支出的变化,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战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内部研究开发活动不断扩张的总趋势。
表3—3 美国历年政府、私人R&D支出的变化(以1972年价格、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D.C.Mowery and N.Rosenberg,Technology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126.
2.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内部化的必然性
研究开发活动内化到企业的必然性何在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可以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内部化、制度化,主要是为了减少技术交易中高昂的交易费用。
企业自己不进行研究开发时,可以从市场上购买技术,其形式包括与独立的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开发,专利许可证贸易、技术转让等。但现实表明,这些形式具有交易费用高、不确定性大、道德风险等弊端。就与企业外部的研究机构签订开发合同而言,又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追加合同。价格固定的合同会存在以下的问题。①由于在订合同前及讨论合同详细条款时,技术供给方一般不愿意公开技术秘密,这会使合同成本增加。②一旦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被拴在一起,若在下一轮合同中易主,技术秘密就可能被泄露,技术接受方积累起来的诀窍、经验也可能变得没有用处。上述问题只有在新产品设计处于成熟时才可能缓解。故许多合同性的研究开发常致力于生产过程的创新而非新产品开发。③由于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造成合同的价格不好议定。成本追加合同虽有助于解决研究开发合同中的价格问题,但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技术供给方会因此对降低开发成本不关心,委托方因此需对技术供给方进行部分管理、监督,从而造成监督成本增加。
企业内部进行研究开发除了具有减少交易费用的功能外,还具有扩展内部知识基础,增强企业的技术吸纳能力的功能。这说明,尽管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证贸易以及合作研究开发均可作为获取新技术的手段,但它们最终都无法替代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的基础性地位。由于创新的最终动因来源于资源稀缺环境中的竞争,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断增强内部的研究开发能力都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立足点。
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合作研究开发的重要性明显上升。但合作研究开发绝不意味着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的替代,恰恰相反,它必须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为基础,作为对后者的一种补充。事实上,只有企业具备了相当的内部研究开发能力,才“能够更好地识别合作伙伴,更严密地订立合作协议,更有效地监督合伙者的研究活动,更科学地评价彼此的研究成果,更顺畅地把这些成果融入自身的创新过程之中。而在所有合作者都有相当的内部研究开发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增进他们彼此的信任,并约束各自的短期行为,从而使这种合作有更大的可能逃脱囚徒困境而获得成功。合作研究开发频频发生于那些技术能力强大的企业之间并形成一种正反馈机制,此一现象就是对上述结论的最好证明”。[35]
20世纪以来,在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实验室的数目和就业的专业科研人员数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独立的专业实验室数目和独立的发明者数目在不断减少,见表3—4。独立的专业实验室和独立的发明者在研究开发中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困难和矛盾,正是这种内在的困难和矛盾,使许多独立的专业实验室和独立的发明者被并入或转入到了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
表3—4 在美国独立实验室工作的专业科研人员
与所有专业科研人员的比例
资料来源:D.J.Teece,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Edward Elgar Publishinglimited,1998,P.4.
独立的发明者要进行发明创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明的才能、一定的实验设备和资金。在20世纪早期以前,由于科学技术相对比较简单,实验设备和资金似乎还不对发明者构成制约,现代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比如1919年,卢瑟福利用а粒子使氮原子核发生嬗变的时候,他所使用的仪器可以由实验室车间的一名熟练技师制作,其成本有限。但此后,产生基本粒子的加速器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这是独立的发明者所无法承担的,见表3—5。
表3—5 加速器费用变化表
资料来源:王□:《科学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8页。
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即使具有较好的实验设备,拥有许多人才,但因它们大多并非是创新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对市场需求了解不够,所以常常面临着与市场脱节的危险。当然,独立的研究机构可采取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等形式,但如前所述,这种形式又具有很高的交易费用。
综上所述,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内部化,有着一定的经济必然性。
(三)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
如果说前述促进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与重大性制度基本上是自发演进过程的结果,那么,20世纪50、60年代以来政府实行的某些政策与措施,如对技术创新的税收—补贴与政府采购等,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有意识实行的支持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36]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对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的直接拨款,促进高技术发展和传统技术改造的大型技术计划,各种财政金融手段如贷款、补贴、减免税等,对研究活动进行协调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鼓励创新活动的各种奖金和奖励措施,为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环境的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各种教育培训计划等等。表3—6列举了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一些主要政策工具。
表3—6 政府创新政策措施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M.Dodgson and J.Bessant,Effective innovation policy.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P.48.
从表3—6可以看出,各国政府采取的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和制度是多种多样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与制度对技术创新并不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依据这些政策、制度在技术创新中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的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①属于前面所讲的根本性制度或其支撑性制度,[37]如表3—6所列的专利、垄断与反托拉斯法规、贸易协定和关税等,其中,专利保护属于私有产权制度这种促进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而垄断与反托拉斯法规、贸易协定和关税等则属于市场制度这种根本性制度的支撑性制度。②是一些对技术创新有一定促进作用的辅助性制度,如对创新的荣誉和奖励,公共研究图书馆,研究协会,等等。③是我们这里要重点讨论的重大性制度。根据多数学者的看法,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以下政策、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们是:研究开发资助与税收刺激、政府采购、教育培训制度等。近十几年来,许多西方学者认识到,政府促进创新合作的制度,如建立信息中心,信息网络和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建立数据库,联络服务,支持研究协会的活动,鼓励兼并或联合,提供通讯等等,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纳尔逊就曾指出,鼓励合作研究开发的制度是最有价值的技术创新制度类型之一。著名技术创新经济学家蒂斯也指出:“竞争对创新过程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合作也是如此。政策分析家与管理者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找到一种适当的制度结构以使竞争与合作保持平衡”。[38]
1.研究开发资助与税收刺激
对研究开发的资助和税收优惠刺激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两个重要方面。作为财政支出的研究开发资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①基础研究。②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农业、卫生保健等。③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需要而着重发展某些产业或某些领域的关键技术。各国政府财政对R&D的资助,目前显示出以下特点和趋势:①各国政府仍在继续加大对R&D的支持力度,但由于企业对R&D的投入增长更快,因此政府投入呈相对下降、绝对增长的趋势。②各国政府更加重视基础研究。③各国政府R&D投入的重点方向有所调整:军用民用之间,更多地着眼于民用;在民用中更多地着眼于工业;在工业中更多地着眼于引导企业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而努力;在企业中更多地引导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④过去政府对企业R&D的资助,往往更多地投向大企业,忽视了中小企业;而现在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考虑以各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的创新。
税收刺激属于财政收入政策,它主要是通过给予进行研究开发的高技术企业以一定的税收减免的优惠,达到促进技术创新的目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资助的区别在于:①财政资助是直接的,税收优惠是间接的。②财政资助有选择性,税收优惠则是普惠的。③财政资助主要用于政府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而税收优惠则是面向企业的。各国在创新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R&D支出实行税收减免;加速R&D设备的折旧;技术方面与国外交易所得收入的税收减免;向R&D机构或大学提供捐款或捐赠设备的税收减免;对新产品开发或工业产品的国产化实行税收减免。
政府为什么要给研究开发以资助和税收优惠?前面,我们讨论过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问题。由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具有较高的社会收益率,为了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被人们设计出来以提高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以刺激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但是从表3—7列举的西方学者对研究开发活动收益率的估算中可以看出,即使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创新(或研究开发)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表3—7 私营R&D(或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为了促进社会收益率巨大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政府通过一定的资助或税收优惠,进一步提高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图3—2以图解方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图3—2 创新(或研究开发)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
大多数研究创新活动的经济学家认为,在C点,来自研究开发的社会收益远远高于私人企业所得到的私人收益。因此,通过给予研究开发活动一定的资助和税收优惠来提高创新者的私人收益率,显然是一种与专利制度相互补充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专家霍尔指出的:“研究开发税收刺激是一种提高技术研究水平的产权性有效机制。”[39]
2.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政府机构为自身消费或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种采购活动。它一般须按一定的程序或规定进行操作,比如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并接受公共部门的监督。采购范围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工程或服务。采购方式包括预付订购金,以略高于成本和进口货的价格收购等等。
在发达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采购了大约国民生产总值15%甚至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有学者在对加拿大1945~1978年间的1845项新技术的创新者与第一个用户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部门作为专利使用者和制成品买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公共部门至少是25%的创新产品的第一个用户,是15%的专利的潜在用户,购买了10%以上的创新制成品。[40]鉴于需求因素在成功的创新中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显然是刺激创新的重要政策与制度。一般而言,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影响可分为三类:政府采购创造了市场;政府采购对创新从需求方面起到了“牵引”的作用,但是只有当政府从性能功效等方面向供货者提出要求时,这种“牵引”才能由于供货者实现技术变革的积极性而起作用;政府市场可以充当创新产品的实验场所,并且由于政府用户这个特殊角色,它的购买也有利于制定和修改规章条例。
考察一些新兴产业的早期发展史,政府采购对创新的作用甚至大于政府提供研究与发展资助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工业,早期的发展主要是国防和宇航的采购起着关键作用。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的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尤其是那些创建时间短,以新技术为基础的小企业,政府采购造成了一个有人分担风险的市场。新开发出来的元件、器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首先在军事和空间方面的应用中强有力地被展示出来,大大加速了它们向民用市场的扩散。
政府对某个具体产业部门技术创新的影响,取决于该产业的市场状况。在独家买主的情况下,政府是惟一的购买者,它刺激供货者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巨大的。在少量买主的情况下,政府是主要购买者之一,刺激供应方创新的作用也很大。此时,政府可以和其他买主达成协议,要求货物达到某些性能方面的严格标准,可以借助立法手段做到这一点。当买主较多时,政府仅仅是众多购买者之一,对市场的影响较为有限。即便如此,政府还是可以提出性能方面的要求,这样的要求会影响到整个市场。
3.教育与培训制度
技术创新最重要的资源是各种创新人才,而创新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与培训,因此,教育培训制度自然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与技术创新绩效关系密切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由于教育培训的公共商品属性,绝大部分教育培训都是国家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同时,现代大公司也越来越认识到人力资源对企业成长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加强了对企业内部职工的培训,因而企业内部的员工培训制度也是一国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相对于国家的教育培训制度来说,企业内部的在职培训只是一个起补充作用的部分。
对于教育培训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弗里曼曾给予特别强调。如本章第一节所述,他在说明日本企业何以如此充满创新活力时,把教育培训制度的完善(包括国家的教育培训制度和公司内部的教育培训制度)列为一个重要的原因。纳尔逊在分析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时,也把给产业界提供大量技术人才的以大学为核心的国家教育培训体系列为美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1]
4.政府促进创新合作的制度
如前所述,20世纪80年代以前,人们对技术创新过程的认识基本上是线性的,认为,技术创新或是遵循从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制造→销售的技术拉动模型,或是遵循从市场需求→销售→发明→专利→新资本品投资→生产的市场拉动模型。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技术创新过程的系统集成性和组织网络性,强调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竞争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种组织之间的合作对一国技术创新绩效的重要意义。因此,促进各种组织之间在研究开发上合作的政策与制度,自然成为政府促进技术创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它们促进创新合作的制度主要是建立科学园区,完善技术市场,建立信息中心、信息网络和图书馆,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建立数据库,支持研究协会、专业协会的活动,鼓励兼并或联合,公共咨询,提供通讯等。这些政策与制度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各种组织之间的研究开发合作与技术创新活动。
关于促进各种组织之间研究开发合作与创新的制度,还有必要谈一谈伦德瓦尔所说的有利于生产者与用户合作的行为规范与互相信任这种非正式制度的意义。如前所述,伦德瓦尔把守信、诚实等行为规范(非正式制度)看作是生产者与用户进行创新合作的重要制度条件,这是有道理的。因此,为促进各种组织之间的研究开发与创新合作,国家还有必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以形成有利于研究开发与创新合作的非正式制度,从而达到促进技术创新的目的。
(四)风险投资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化是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和劳务的过程。在这个转化过程中,资金是一个关键因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形式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美国以外的大多数国家来说,风险投资只是近十多年的事,但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风险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加速发展。风险投资制度无疑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风险投资的特点与功能
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一些专门机构(风险基金)向潜在收益高但风险较大的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提供股权融资(风险资本)并参与经营管理的一种投资活动。这种资本的投入,通常是与管理的投入同时进行的,其目标是从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风险基金是资本供给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机构是独立的基金组织,但也可能附属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风险基金管理者的任务是寻找并筛选投资机会,筹集资本并使之及时到位,募集追加资本,监测和管理资本的使用和使之增值。风险资本的供给者包括退休基金、保险公司、私人投资者等。风险资本的使用者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风险资本与企业共担风险。由于投入的风险资本和专业技能是与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结合,双方既要分享收益,又要共担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管理者必须和企业家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直接参入管理。②风险投资是中长期的。投资周期通常在3~5年之间。③风险投资极具风险。这要求风险资本管理者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在项目的选择上做到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序化,以尽可能减少风险。④风险投资更注重考察项目内容的宽广性。在考察项目的财务指标前,风险资本管理者更注重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策略和管理队伍素质。⑤风险投资以退出时的增值为回报。风险资本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退出的时间一般选择在公司股份上市或股份转让之时。⑥风险资本和风险投资活动的周期流动性。风险资本管理者是以资金和管理作为投入,在收获季节以出让股份获得资本增值,然后再将获得的收益投入到新的项目中。风险资本的顺利流动是保持其活力的基本前提,而顺利流动的决定因素是退出渠道。退出渠道主要有企业上市和企业兼并出售两条,其中企业上市是风险资本家较理想的选择。
风险投资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壮大而发展起来的。它对现代技术创新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风险资本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力。这一功能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在美国,有90%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按照风险资本模式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如数据设备公司、英特尔公司、康柏公司、戴尔公司、SUN计算公司、微软公司、苹果电脑公司等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是长期的高风险投资,要求资本的投入与管理的投入相结合,同时对资本的报酬是在企业上市或出售时以资本增值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些特点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违背,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担当风险资本家的角色。一般说来,银行在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更注重风险的大小,其传统的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以企业是否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作为项目选择的标准,这与风险投资的做法大相径庭。另外,银行的管理制度和人员构成也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管理的要求。②风险投资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传统的银行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着一个“逆向选择”问题,即最需要资金、资金生产率最高的项目,往往因为风险较高而得不到贷款,而发展成熟、收入趋于稳定的企业,因风险较小而成为银行追求的对象。风险投资的经营则与银行完全不同。为了抵消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和长期的资金占用对投资者的影响,风险资本必须提供比其他投资工具如政府债券或股票等更高的回报率。只有最具成长性的项目才可能吸引风险资本。另外,风险资本的目的是取得最大的预期资本增值,而不是保本付息。风险资本的特性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源分配于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表3—8中数据是1994年底美国抽样调查的500家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与财富杂志的500家企业的对比材料,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资本所投资的企业的特征。
表3—8 500家风险资本投资的抽样企业与财富杂志500家企业的对比
资料来源: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40.
2.主要国家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
风险投资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产生,但发展较慢。只是到了最近二三十年,风险投资才活跃起来。目前国际上风险投资活动主要集中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工业化发达国家。由于各国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政府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不同,因而各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特点也有区别。
(1)美国的风险投资业。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最早的风险投资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是富豪寻找高科技、高报酬的产业作为投资方向的结果,如洛克菲勒家族曾经雇佣专业经理在新公司中寻找机会。风险投资真正走向专业化始于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其宗旨在于为高科技公司融资并提供产业专家及管理经验。1958年美国颁布了《小型企业投资法》,并据此建立了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制度。小型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一些保险公司、银行开始加入风险投资行列,使美国的风险投资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至60年代中期,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已达700多家,它们控制着美国大部分的风险资本。但此阶段小型企业投资公司所提供的专家参与管理不甚理想,而且美国政府1969年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至49%,再加之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沉重打击,风险投资资金锐减,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至1978年仅存250家左右。
进入80年代,风险投资在美国再次掀起高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制度环境的改善。1978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prudentman”条款允许养老基金参与风险投资;1978年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又进一步降到20%;1981年国会制定了《股票选择权促进法》,准许把股票选择权作为风险投资的报酬,并将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股票市场的复苏和许多风险投资资助的公司成功上市更进一步地吸引了资本对这一产业的投入。二是二板市场的建立。80年代以来,美国风险投资的蓬勃发展还与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紧密相关。纳斯达克市场是1971年由美国全国证券交易者协会有限公司创建的全球第一家电子化的证券自动报价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风险投资的意义在于,使已成熟的风险型高科技企业走向证券市场,使风险资本顺利退出风险型企业,以实现投资收益,继续滚动投资。美国最具成长性的公司中有90%以上在该市场上市。当然高科技企业的上市也进一步使纳斯达克市场成为市值增长最快、交易最活跃且筹资能力最强的市场。总之,风险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纳斯达克市场的发展。三是以微电子为主要内容的技术革命,使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资机会迅速增加,也刺激了对风险资本的需求。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从1978~1994年,美国风险资本业管理的资本总额从40亿美元猛增到350亿美元,增加了近9倍(见图3—3)。
图3—3 美国风险投资业所管理的资本总额(单位:10亿美元)
资料来源: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43.
从美国风险资本的供给结构看:退休基金占47%,捐助和基金会占21%,个人及家庭占12%,保险公司和其他公司各占9%,外国投资者占2%。机构投资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从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看,美国的风险资本与欧洲和日本的相比,更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机软硬件、生物技术、医药、通讯等行业的投资占其总投资的90%左右。[42]从投资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资本比例来看,风险资本投资于企业早期的比例甚小,不过这一比例在逐步提高之中。
(2)欧洲的风险投资业。与美国相比,欧洲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滞后很多。风险资本在欧洲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但在以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风险资本已为数千家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很多成功的欧洲企业是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到90年代中期,欧洲风险资本的年度投资已超过50亿欧洲货币单位,投资的项目在5000~7000个之间(见图3—4)。
图3—4 欧洲风险投资的年际变化(1988~1994)(单位:10亿欧洲货币单位)
资料来源: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35.
欧洲风险资本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扩张和管理收买(使管理者和投资者获得某个企业)两个方面。两项之和占风险资本总投资的近90%(参见表3—9),而种子和创业投资不足6%。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①种子和创业投资的周期长、风险大,对于初创阶段的风险资本的吸引力较小。创业者和其他私人投资是种子和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②由于欧洲的股市规模、尤其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市规模相对较小,企业依赖发行上市获取扩张资本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风险资本正好补上这个空缺。
表3—9 欧洲风险资本的投资分布(1994年)
资料来源: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38.
欧洲风险资本与美国相比还有两个显著的不同点。①欧洲风险资本的投资项目中,主流工业占了较大比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不足20%,而美国风险资本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则达到90%。②银行资本是欧洲风险资本的主要供给者,而美国风险资本的主要供给者是退休金、私人投资者和保险公司。资金来源的不同对风险资本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由于银行的投资相对于退休金和保险金的投资期限较短,它会影响风险投资的类型和性质。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洲风险资本的发展。
(3)日本的风险投资业。日本的风险投资也是近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据1992年统计,日本有风险资本企业115家,其中创建10年以上的占15.5%,5~10年的占59.5%,5年以下的占25%。日本风险资本企业的投资方式是商业贷款和直接持股两种,其规模较小,所起作用也十分有限。在风险企业的全部投资中,风险资本占其流动资本的0.3%,厂房设备投资的0.8%,R&D投资的1.2%。在风险资本企业中,有75%的企业的资本总额在5亿日元以下。[43]与欧美相比,日本风险投资业的主要特点是银行对风险资本企业的控制。有52%的企业的母公司是各类商业银行,只有20%的企业的母公司是证券公司。银行所属风险资本企业的资本总额占整个行业的75%。在管理上,大多数管理人员来自于银行,风险资本企业基本上沿袭了银行的制度。在风险资本业的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的很少。[44]这种人员构成,阻碍了风险资本业对处于R&D和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投资机会的筛选和识别,这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日本风险资本的周转速度缓慢,原因是沉淀在股票市场上的时间过长。在一份抽样调查中,有62%的风险资本企业表示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仍将继续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并以在股市上的操作作为盈利的主要来源。[45]制约日本风险资本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还没有形成一个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规模和股票交易的流动性等方面,日本的OTC(柜台交易)市场与美国的纳斯达克(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市场相差很远。
综上所述,各国风险投资发育程度差别很大,发展过程各具特点。虽然各国的具体模式是在该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但风险资本又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些共同的基本制度条件。综合分析各国风险资本的发展过程,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因素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套完整的法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减少风险资本企业的法律风险)、一套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保证风险资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公开,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一套科学可行的办法(评估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以减少风险资本企业和投资者风险)、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放宽各类基金的风险投资比例,以增加风险资本供给)、一个活跃的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的股票市场(以提高风险资本的周转速度和扩张能力)和一个低利率的宏观经济环境(增强风险资本的吸引力,以增加风险资本供给)。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第三个层次是辅助性制度。辅助性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要次于根本性制度和重大性制度。它虽然对技术创新有一定影响,但大多属于经济以外的制度或一些非正式制度。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辅助性制度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主要是由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决定的。另外,由于技术创新要由人来进行,因而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各样的制度都可能对技术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鉴于辅助性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是不可能的。下面,简要讨论两种对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的辅助性制度,即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不包括上述专为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政策)和一国的政治、思想文化制度。
(一)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
前面已经讨论了政府专为促进技术创新而制定的政策与制度。但政府的政策涉及广泛的领域,除直接针对技术创新的某些财政和产业政策外,政府还制定就业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尽管不是针对技术创新而制定的,但对技术创新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主要以价格政策为例来加以说明。
政府为了调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鼓励或抑制某种产业的供给和消费,经常运用价格政策,通过价格和价值的一定程度的背离,达到促使商品供需相对平衡,实现产品结构调整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价格政策。
价格政策不仅可以调节商品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会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如果政府的价格政策允许技术创新产品根据市场上的需求情况由生产者自行定价,特别是在新产品或新技术扩散前允许企业制订取得超额利润的垄断价格,就会激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鼓励或限制某类商品的需求。对一种社会需求规模很大的创新产品,如果这种产品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益,比如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政府就可以通过价格保护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利润,或通过对创新者进行补贴的办法来推广这种新产品,做到既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又使新产品能够迅速扩散。因此,价格政策干预的方向不同,不仅对创新生产者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而且也对新技术的扩散和普及速度产生影响。
(二)政治思想文化制度
技术创新总是要由人来进行,在这里,人的积极主动性、创业精神与创新意识等,对一国或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与创业精神除了受到前面讨论过的各种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制度的影响外,还或多或少地受到政治、思想和文化制度的影响。
一国的政治制度对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来说,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而专制的政治制度或集中化的政治体制往往会压抑人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这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人们对近代科学技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产生的原因的探讨,即所谓“李约瑟之谜”。尽管阻碍近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因很多,但多数学者认为,“近代中国科学技术长期落后的根本原因是由中国的封建制度束缚所造成的,而近代科学之所以能在欧洲产生,其根本原因也是由于新兴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首先在欧洲兴起的结果”。[46]已故著名科学史家李约瑟博士是当代世界公认的中国科技史研究权威,他也特别强调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李约瑟指出:“无论是谁想要解释中国社会未能发展出近代科学的原因,那他最好是从解释中国社会为何未能发展商业的以及后来的工业资本主义入手。”他甚至相信:“如果中国社会曾可能出现类似于西方的社会和经济的变革的话,那么在那里也许本来是会出现某种形式的近代科学的。”[47]
再就思想文化制度来看,不同的思想文化制度看待创业与创新的观点不同,对人们的创业精神与创新意识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而创业精神与创新意识的差异有时又会成为影响一国或地区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人与日本人创新意识、创业精神的比较。人们在分析美、日两国高技术发展的不同模式时,注意到,由于历史传统和思想文化制度的不同,两国人的创业精神与创新意识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美国人崇尚创新与创业,把分化(spin-off)视为正常,这对于小企业的形成显然是有益的,并为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了机会;而日本文化培养的是唯唯诺诺、忠心耿耿有余,建功立业、独辟蹊径不足的工作狂,这对于模仿与改进是有益的,但创新却不足。再如,对商业冒险的态度,美国人对大胆尝试总是报以欢呼和喝彩,不管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而日本人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面子上都承受不起失败,失败者将会完全被排斥在社会之外。总之,美国人与日本人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两国思想文化制度方面的差异造成的。
关于不同思想文化制度对人们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影响(及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人们对硅谷和128公路地区创新绩效差异巨大的原因比较。硅谷和128公路地区是美国两个主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开发着相近的技术,又面对着同一市场,然而却出现了几乎完全相反的发展趋势,后者走向衰落,前者却蒸蒸日上。1994年美国学者安纳利·萨克森宁出版了《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的文化与竞争》一书,总结了两个地区创新差异巨大的原因。萨克森宁认为,创业文化环境的不同是造成两地创新绩效差异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他指出:“人们包括硅谷人,往往都没有意识到那种合作与竞争的不同寻常组合连同其他要素构成的制度环境给他们带来的成就。其实,硅谷的这种地区优势正是使硅谷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硅谷的基础设施中,有你需要的一切。”[48]按照萨克森宁的分析,这里的“基础设施”指的是无特权的自由民主气氛、勇于冒险接受失败的风气和团结协作等创业文化环境。“硅谷的交流模式与别处迥然不同。这里更为开放……人们不仅仅倾向于离经判道,而且还刻意地刺激各种不同的想法。创新的思想火花在不经意的地方出现……在硅谷里,人们对组织结构几乎没有概念。在东海岸的大公司(指128地区),你很难获知正在发生的事情。交流形式十分正式……而在西海岸(指硅谷),人们倾向于高度的不拘小节。个人之间很容易就能迅速交流。”[49]“硅谷地区的文化鼓励冒险,也接受失败……硅谷的文化是一种变革的文化:同业压力和社会压力支持冒险,人们经常换工作……不仅冒险是光荣的,失败也被社会所接受……在东海岸,每个人的家族都源远流长。在这里,祖先和根底稳固尤为重要。在硅谷,如果你失败了,你的家族不会知道,邻居也不会在意。然而在这里,人们都害怕会失败。那将使你愧对先辈。”[50]
正因为思想文化精神对一国甚至一个地区的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在构建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时,一定要注意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的思想文化制度建设。
上面,我们按重要程度的不同把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分为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与辅助性制度三个层次,并认为这三个层次的制度又是由功能各异的制度安排所构成的。这种区分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对各国国家创新系统进行横向比较是目前国内外学者进行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行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比较时,不能停留在这个系统的“表层”上(如前所述,我们把国家创新系统分为表层与内核两个层次,表层是由各种具体的组织,如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银行及各种中介组织等所构成的,内核则是由各种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与外部的制度环境所构成的),即仅仅比较一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R&D投入的来源和使用以及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知识流动等情况。只有对这个系统的内核即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深入的比较和分析,才能对各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特点、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似与不同之处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也才能对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创新活力与绩效的原因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这就需要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内部构成与层次性进行分析。
如前所述,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具有演进性,这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要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演进原因及其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就必须对技术创新制度的内部结构和不同层次有一个比较清楚和深入的认识。
对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进行层次性分析,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家创新系统。由于一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极端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和完善国家创新系统时必须抓住重点和关键。我们已经知道,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内核,而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又是由重要程度不同的制度安排所构成的。这样,在分析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现状时,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这个系统的表层因素上,而是可以更深入地研究其内核——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对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找出造成我国创新系统创新活力不足、创新绩效不高的制度瓶颈或制度缺口,以利于搞好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
[1]转引自M.Dodgson and J.Bessant,Effective innovation policy.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P.24.
[2]弗里曼:《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403页。
[3]反向工程,指的是与一般技术创新过程相反。它不像传统理论那样,一项成果和技术先从基本原理再到原理的应用,转而被物化为专利发明,进而开发工艺流程及生产方法,而是从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开始,按如下相反的顺序进行技术创新,即操作技术→维修技术→现场操作技术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开发。
[4]弗里曼:《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2页。
[5]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6页。
[6]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2页。
[7]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中译本序。
[8]菲吕博腾、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4页。
[9]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0]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1]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2]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5页。
[13]科斯、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5页。
[14]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98页。
[15]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9~98页。
[16]W.Kingston,Innovation,creativity and law,Dordrecht:Klun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P.81.
[17]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18]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19]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5页。
[20]W.Kingston,Innovation,creativity and law.Dordrecht:Klun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P.89.
[21]斋藤优:《发明专利经济学》,专利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22]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23]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载《经济学家》2000年第5期。
[24]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25]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26]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27]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163页。
[28]梅耶:《创新增长——硅谷的启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29]英国政府白皮书:《建设知识经济,挑战竞争未来》,科技部技术创新战略与管理研究中心译,1998年。
[30][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1]高峰:《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202页。
[32]坎菲:《不同产权安排尤其是专利制度下的创新激励》,载菲吕博顿等著:《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33]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24页。
[34]②坎菲:《不同产权安排尤其是专利制度下的创新激励》,载菲吕博顿等著:《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35]王大洲等:《关于产业R&D合作的几个认识论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3期。
[36]政策和法规是政府推动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的工具,因此,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与措施即是制度。
[37]根本性制度或者重大性制度又包含一系列支撑性制度或者说次一级的制度。支撑性制度对根本性制度或重大性制度进行补充,保证根本性制度和重大性制度的可操作性。
[38]D.J.Teece,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8,P.591.
[39]B.H.Hall,Fiscal policy towards R&D in the United States:recent experience.In Fiscal measures to promote R&D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5.OECD,Paris,45373.
[40]R.Dalpe and C.Debresson,The public sector as first user of innovation,.In Research Policy,21(1992),P.251-263.
[41]纳尔逊:《美国支持技术进步的制度》,载《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9页。
[42]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42,45.
[43]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99.
[44]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99.
[45]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OCDE/GD(96)168.P.100.
[46]杜石然等:《中国科学技术史稿》,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
[47]李约瑟:《科学与哲学》第1卷,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1、29页。
[48]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的文化与竞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49]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的文化与竞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页。
[50]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的文化与竞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65、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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