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丰富和完善政策调控手段
丰富和完善政策调控手段,是在进行有关政策设计时应重点考虑的方面。鼓励发展中小型创新企业的政策,终究要通过一个完善的政策调控系统来完成。同时,应该在政策设计方面,考虑根据我国整体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将市场机制为主的政策调控体系纳入进来,并不断根据政策目标实现的即时需要,对此主线进行丰富和完善,最终在政策调控手段方面,建立起一个以间接调控为特色的体系。
(1)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地改革目前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模式,对政府提供的激励和帮助中小型创新企业的服务,进行市场化和“软化”。在改革开放之初,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行政手段去激励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这完全是必要的。而发展到现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政府的各种干预经济的行为模式都要受WTO有关协议的制约,因此有必要将其支持、资助、补贴等鼓励中小型创新企业发展的政策手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即对它们进行市场化和软化。所谓“市场化”,就是将政府为中小型创新企业的创办和发展而提供的服务,比如发展企业孵化器、建设创业中心、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进行市场化处理。这要求首先要将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按照企业化模式来经营和运作;其次,对服务进行收费,并防止服务资源使用的“外部性”和“拥护性”。所谓“软化”,就是改变过去那种政府直接介入和直接进行价值转移性的补贴支持方式,转而致力于为中小型创新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创造有利的软环境。这包括: 1)完善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现有《乡镇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支持和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2)提供融资市场和获取有关专业服务的市场。3)改革现行优惠和倾斜政策实施的具体细则和做法。在WTO保留期内,加大直接补贴的财税金融方面优惠的力度;在出了保留期以后,则变直接补贴为间接支持。
(2)完善产权制度安排,发挥产权对效率的拉动效应,形成完善、高效的产权市场机制,并以此形成创新产权保护的市场化模式。通过这个模式的运作,市场化地引导创新企业的创新决策,实现其决策在风险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综合平衡,提高创新效率和创新企业的效益。
(3)建立起中小企业创新的结构监控和调整手段系统,致力于克服原有传统投资的结构趋同和重复建设的痼疾,同时形成牵引力,引导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沿循独创自主知识产权的良性路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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