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创新应遵守必要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到创新的经济价值,又要注意到创新的社会道德价值,并且要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在进行任何创新活动时都必须坚持的合理性标准。除此以外,我们认为还有一条法律标准问题。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国家意志,是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基本规范。法律是维护现代文明最有利的武器。创新作为一种生产出新颖独特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活动,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对创新的制约作用,包含两个重要方面。
一个方面,任何企业的创新,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作为企业,绝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践踏法律,违背法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可以一再看到这类践踏法律的所谓创新行为屡屡发生。
有些企业在组织实施创新活动时,违背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法规,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比如,有些企业在创新旗号下办起了一些工厂,结果是大量废水废气排放出来,污染了周围环境。据对11个省、市、自治区29条江河的不完全统计,有2800公里长的河段鱼类基本绝迹,无鱼可捕。污染的慢性影响造成渔业生态破坏的损失,比突发性死鱼事故的损失大得多,据专家估算每年可达几十亿元。又如,“向荒山要粮”,曾被看成是一项具有创新精神的壮举。但是,实行的结果是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被称为“天府之国”的四川省,50年代全省森林覆盖率在30%以上,由于毁林开荒,现在川中农业地区53个县,有一半覆盖率不到3%,有的甚至只有1%。由于毁掉了自然屏障,水源涵养减弱,水分调节失调,水土流失严重,丧失了对自然灾害的抵抗力,一遇到暴雨山洪,就一泻千里,凶猛异常。这是近年来四川常闹水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些企业在进行广告创意策划时,就违背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有些广告商喜欢请“名人”做广告,借“名人”的知名度来扩大影响。但是,请真名人做广告,价钱高昂,而且也不好请。于是,有人突发奇想,请一位酷似某位大名人的人,扮成那个名人,并以该名人身份上电视广告。这一做法,双重地触犯了有关法律。首先,这是一种欺骗性行为。电视广告的收看者还以为真是某名人在做广告,实际却不是真名人在做广告。广告受众被欺骗了。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为了降低广告费用,就制造出一个假名人,让他假冒真名人,起到与真名人做广告同样的作用。对于这种纯粹虚假、欺骗性广告,我国有具体法律准则加以处理。其次,这还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商业广告是一种经济性活动。如果某位名人进入广告活动,那么他就依法享有自己应有权利。但是,现在,在未经允许条件下,他却被某假名人冒名顶替了,这就使他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又比如,有的广告在有意夸大某商品的功能、质量的同时,还暗含了对其它商品的贬低和损害。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些人在确定自己的经营策略时,也采取了一些违背法律的做法。例如,某国有位推销商,发明了一种新的推销方法:他把各地的经销者聚集起来,并且使他们相信,如果他们联合购买,会比较便宜。结果他把一卡车一卡车的货卖给了他们。他又使这些商人相信,该是大批买进某种货物的时候了,不能等到下个月,因为下个月价格会上涨。为了使他的话令人置信,他向各地经销商展示一份电报,电报是以他的老板的名义打来的,通报了市场行情,其中就有某商品涨价的信息。于是,不少经销商就抢在涨价前纷纷大批购物。其实,这份电报根本不是他老板打来的,而是他自己打给自己的。他也根本不掌握某商品未来是否会涨价的信息,完全是为了促销而编出来的。这种所谓创新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另方面,任何企业的创新,都应靠法律来加以保护。当创新成果被别人侵占或窃取时,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创新者正当合法的权益。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技术合同法》等,在保护创新成果方面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十分可惜的是,有些企业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我国南方某农科所,经多年研究创造了一种农作物种植技术。后来,某国的同行来所参观访问,我国技术人员对该技术作了详细介绍。岂料,某国技术人员回国后立即申报了专利,致使我国人员如果要用该技术,反而要向某国交纳专利补偿费。这里的教训就是,我国的技术人员创新发明了一项技术后,没有立即申报专利,而且在没有获得法律保护之前,就向外国人作了详细介绍。外国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抢先对该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我国技术人员不得不自己吞下这颗苦果。
一切从事创新的人员,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创新活动,又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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