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名称
(一)案情简介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开业,此公司在西城区工商局登记。
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
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二)参考理论分析
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家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第一,关于公司名称,在我国基本采用“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与“真实原则”。“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真实原则”是指:公司选择的名称,必须与经营的内容、经营的范围、承担的责任一致,不使他人产生误解,也保护了社会利益。
第二,关于公司名称之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可将公司名称组成的要求归纳如下:
(1)公司名称应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可以选择字号。这是公司自己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内容。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3)公司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4)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公司的名称权受到法律之保护。
他人不能假冒、盗用、干涉他人的名称权。
关于本案,两个公司不在一个行政区内,不属于一个登记机关管理,故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侵犯他人的名称权。
练习题
1.拥有公司多少股份为绝对控股?多少比例可以弹劾董事、董事长?
2.从国际商法角度,如何看待世界贸易组织及贸易壁垒?
3.你对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信托法、证券法的了解有多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