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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3-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园区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生产清洁型产业为主,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把工业园区建成全市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未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或不在批准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的外,留市部分先征后返,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十六)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

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工业园区,对于聚集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公用设施,降低工业成本,节约土地资源,提高产品关联度,促进产业互补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全面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层次

(一)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功能互补,资源共享,集约经营,一区多园”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用地集约,产业集聚。

(二)突出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业园区以发展资源节约型、生产清洁型产业为主,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把工业园区建成全市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

(三)完善建设机制。工业园区建设,实行“政府规划、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 。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可由工业园区开发业主认建,采取市场运作,以商招商的方式吸纳优势企业、优势项目进入工业园区。

(四)投资工业园区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同工业园区开发相适应的引进项目的能力,同时拥有占工业园区用地面积30%的工业项目,方可取得工业园区开发权,确保园区土地“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 。

(五)按照集中集成的原则,对需要重新征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同类园区集中建设。未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或不在批准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

(六)工业园区的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用土地的批文,并一次性办证给工业园。工业园根据入驻项目,将土地分户办给项目业主,免收分户费及相关手续费。工业园区配套的后勤保障及物流设施用地,经过规划审批,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但享受政策的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8%。

(七)地方政府应收的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政策。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的外,留市部分先征后返,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九)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先全额征收,后按征收额的40%返还,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土地过户契税和营业税先全额征收,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区内工业企业上缴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省的25%部分后, 3年内将市级财政留用的75%部分,全部用于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环保部门应帮助争取园区内集中处置污水的项目获得上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扶持。

(十二)工业园区周边的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规划,各级财政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建设。

(十三)工业园区建设配套设施投入及整地投入等成本,扣除工业园区开发业主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经审计确认后,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从工业园区上缴市、区两级税收留成部分中解决。

(十四)工业园区内重点项目和产品,优先列入市级贴息计划。支持工业园区内重点汽车零部件及其它优势产业的发展,对工业园内企业重点项目前期费用进行补助;对企业新产品开发进行补助,对技改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自创品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对符合当年国家和省各类专项扶持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向上推荐,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十五)利用财政间隙资金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解决企业创业期间融资困难和资金周转困难。

(十六)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扣除。

(十七)对工业园区内的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生产性设备及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但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其中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最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为两年。

(十八)对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十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申请,积极帮助园区内各类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等相关手续。

(二十)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十一)入驻工业园区企业自主建立的研发中心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的补贴。

(二十二)减免行政性规费。涉及园区的行政性规费共38项,其中24项全免、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5项、 3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不得突破。

三、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工业园区发展环境

(二十三)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园区建设方面的审批项目,审批权限在市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省级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国家审批的力求尽快办结。

简化建设工程管理的审批手续。报建资料由原来的21项简化为8项,既建设单位规划图或红线图、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抗震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书、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措施审查。

(二十四)规范行政行为,实行“宁静日”制度。为给入驻园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每月25日前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不得进入园区检查。“宁静日”以外时间进入工业园检查,须事先与市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告知。一般性检查应委托所在地政府进行。

(二十五)成立十堰市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经委、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房管局、园林局、招商局、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要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等工作,对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行市级领导挂点服务制度。每个工业园区由一至二名市级领导联系挂点,指导工业园区建设。

四、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在十堰市城区登记注册的入驻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的法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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