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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生业务的合作方

时间:2023-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技能实习生业务的合作方本节要点:中国派遣机关日方监理团体技能实习实施机关技能实习生一、中国派遣机关中国派遣机关是经中国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节 技能实习生业务的合作方

本节要点:

中国派遣机关

日方监理团体

技能实习实施机关

技能实习生

一、中国派遣机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

中国派遣机关是经中国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2日,经批准许可的中国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共1 038家。中国商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境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0号令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日方监理团体

日方监理团体类似于中国的国内人才派遣公司,监理团体通过国外的经营公司招聘、面试技能实习生人选,向日本出入国管理部门申办在留资格,负责对用人会社实施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技能实习生到达日本后,在经营公司的配合下,对技能实习生进行管理、教育和支持服务等工作。

监理团体的主要作用是:

1.由具有一定经验及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制定技能实习计划;

2.管理人员至少每月一次访问、指导实习实施机构(用人会社);

3.管理干部至少每三个月实施一次监察并向地方入管局汇报;

4.构建与技能实习生的咨询相对应的体制(配备咨询员等);

5.制定技能实习生的回国担保措施(确保回国旅费等);

6.技能实习生在实习实施机构的技能实习无法继续时,努力为其转入新的实习实施机构;

7.征收监理所需费用时,要向被征收机构明示金额及用途;

8.禁止直接或间接让技能实习生负担监理所需费用。

三、技能实习实施机关

技能实习实施机关是指接收技能实习生的用人会社。技能实习实施机关的责任如下:

1.有计划地实施技能实习。技能实习生的入境目的是学习技能,因此需要在实习开始前对技能实习计划的内容进行详尽说明,使他们理解。同时,为了确认计划完成情况,有必要制作技能实习日志。

2.工资的支付。必须依照包括最低工资法在内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向技能实习生支付工资。如果让技能实习生进行时间外和假日劳动,要按照规定比例增加工资。同时,如果从工资中扣除伙食或住宿费,双方需要根据劳动基准法签订劳资协议,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3.禁止用不正确的方法进行管理。不得以防止技能实习生失踪等现象为借口,禁止技能实习生从宿舍外出,或扣押技能实习生的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此外,禁止技能实习生拥有手机电话或会见来客,造成其与家人或朋友间联系困难等也属于用不正确方法进行管理。

日本政府对实习实施机关(日本用人会社)接收技能实习生人数有明确规定。见下表: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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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能实习生

技能实习生是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派到日本进行技能实习的出国劳务人员。

日本政府对技能实习生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

1.目前在所在国从事拟赴日学习掌握技能的相关业务,或者拥有曾经从事该业务的经验; 2.在日本结束技能实习回国后,预定从事与在日本学习的技能有关的工作; 3.就赴日学习技能等,得到所在国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机构或相应机构的推荐; 4.理解技能实习制度,并具有掌握技能等的高度积极性; 5.年满18岁以上; 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过去没有在日本研修或实习的经历; 8.具有为掌握技能实习所需日语的基本素养; 9.技能实习生(包括其家属等)未向派遣机构(从事派遣技能实习生业务等的机构)、实习实施机构等交纳征收押金(保证金)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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