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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创业的八年

时间:2023-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2010年:扶持创业的八年从2002年到2010年,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的形成经历了8年,其中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二阶段:创业政策的发展期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2002年—2010年:扶持创业的八年

从2002年到2010年,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的形成经历了8年,其中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业政策制定的起始期

党和国家对创业的扶持政策的制定,最早出现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中,当时,主要是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而制定的。其内容主要有:

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二是设区市以上城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实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各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四是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第二阶段:创业政策的发展期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随后,为了落实这一通知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机构编制、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了政策扶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使国家政策变得更为具体,对象由单纯的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到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这些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

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

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中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但展期不贴息。

四是各地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

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是各有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加强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

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六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三阶段:创业政策的完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施行后,为了依法推进就业工作,自2008年开始,国务院及其有关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对创业的扶持从政策层面进行了逐步完善:

2008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个部门联合自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开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在今年的《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中又推出了一些政策举措。

以上这些政策将创业的重点对象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推动信用社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四是扩大创业领域。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五是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七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其中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其中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八是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九是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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