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创业探索与实践
刘志坤
(浙江农林大学创业管理处处长、教授)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
自从我校于2010年确立建设生态性创业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后,在2011年管理体制改革年的基础上,我校正式成立了创业管理处。这个处,在全国高校恐怕都找不到,我们这个可谓独一无二。为此,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学习,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学校领导更是竭力指导,把握方向。在这两年多时间里,我们慢慢起步。可以说,就像一个两岁多的小孩在一张白纸上画了一根弯弯曲曲的线条。在此,借这个机会向大家做一个汇报,更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指导与帮助。
一、调研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
(一)创业工作调研
学术创业,也叫学术资本创业。在弄清这个概念之前,我们就有条不紊地做起了这项工作。我们先做了一些调研,在此基础上制订创业发展规划。
首先,我们要了解政策法规,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在国家层面,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二十多项政策法规。应该说,学术创业在社会上声音很大,而且不少人把高校从事学术创业视为创收赚钱。是不是这样的呢?通过阅读国家政策法规,能够把握国家对于创业的指向。在地方政府政策方面,我们学习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年)、《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2〕47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2013年)等;我们还认真研读了2012年南京“科技九条”、2012年上海《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2年杭州《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杭州创新创业30条)等。在兄弟高校的相关制度上,我们学习了国内众多“985工程”高校及地方院校的相关政策,例如,南京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政策意见》;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转移的政策》;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的《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高校的《鼓励教职工创办科技企业的政策意见》;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浙江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的《鼓励高校师生进入大学科技园创业的若干意见》等。
其次,我们选择学术创业做出成绩的高校,开展实地调研。我们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南大学等十三所大陆高校及台湾大学、中兴大学等五所台湾高校。从调研结果来看,学术创业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高校出资及依托校内智力、成果及设施创业(产权国有,市场活力欠佳)。这实际上是国有化的公司,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做了。许多校办企业,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类是高校不直接出资,利用智力和成果与企业(出资方)合作创业(市场活力增加,产权收益不够清晰)。例如技术许可转让、知识产权入股、校企合作等,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产权不够明确,问题不少,挣钱不多。第三类是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创业主体,自主出资并借助高校智力、成果及社会影响力创业(市场活力大,产权清晰,学校经济收益小)。师生创办的学科性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企业产权是清晰的,学术创业者获利最大,但学校经济收益是最少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其他方面。
最后,我们归纳一下文件学习与实地调研结果。从学习与调研来看,有这么几个结论。其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倡导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社会也迫切渴望高校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引领发展。其二,高校应该以各种方式积极探索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的创业模式,以提高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彰显自身办学特色。但是,学术创业在整体上处于自发、零星状态,真正符合当前迫切需要的高水平成果少,影响力有限。相对而言,综合性及工科院校的学术创业能力较强,农林类院校较弱。其三,创业型大学的实质是将办学模式由供给型向社会需求型转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与未来若干年的社会需求无缝对接,并始终保持适度超前量。其四,学术创业以成果产业化、技术服务为纽带,通过团队形式,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主动把握未来社会需求脉搏,激发学科活力,提高知识产出效率和有效性,与社会需求形成良性互动,在互动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制订创业发展规划
我们学术创业的规划思路与主要任务是:通过学术创业活动,促进教学改革深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引导教师进入学科前沿,关注社会需求,从选题开始,要求其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及成果的应用性。同时,要通过成果应用及技术服务,开展各层次各类型的创业活动,探索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我们要搭建创业平台,营造学术创业的软、硬件环境;建立创业制度体系,激发创新创业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具体目标来看,我们初步规划:构建创业政策、组织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创业教职工占全校总数的10%以上;各层次各类型的校级创业团队60个以上,重点培育4—5家具有特色的经济实体;建设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吸引15—20家高科技企业入驻,探索创业团队与社会需求有机结合运行模式。
二、研究制定学术创业政策和制度
制定学术创业政策,关键是要明确谁创业、怎么创业、有什么样的资本、怎么投入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创业主体来看,主要是在编师生,倡导团队创业。这里的教职工,又分兼职与专职两种。兼职的,需要履行岗位基本职责;专职的,可以进入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全职创业。对于学生来说,需要完成教学计划内课程学分。其次,从创业类型来看,主要有经济实体、创业工作室等类型。再次,从学术资本来看,主要有科技成果、知识技能等。最后,从创业资金的投入来看,我们分为创业基金与社会资金两种。创业基金主要包括创业教育基金、“十大中心”投入、职务知识产权收益、校友指定捐赠、横向结余。“十大中心”投入,主要用于无偿资助初创期、与学校“1030”战略(10个重点领域,30个优先主题)相结合的创业项目及创新创业教育,属于创业基地建设。至于“十大中心”及“1030”战略,宣书记在报告中已经讲了。至于职务知识产权收益,指学校持股分红和许可使用收益部分的20%。横向结余,是指横向课题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实物产权归学校,运营费用由创业团队另行支付。社会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企业投资、资产公司投资等。
在明确这些关键要素之后,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的创业政策及制度,如《浙江农林大学“十二五”创业发展规划》和《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浙农林大〔2012〕89号,简称“创业15条”)等。为了贯彻与落实“创业15条”,我们制定了许多相关的配套政策,例如《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办法》《浙江农林大学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展创业的实施办法》《浙江农林大学院校两级创业团队组建及认定方案》《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讨论稿)》等。
对于具体政策的阐述,可详见相关文件。在此,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与条款来谈谈。对于“创业15条”,我觉得这个文件有几点创新,或者说突破。具体而言,主要有四点。第一,提出了我校创业范畴、目的、方向、途径及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强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激发学科活力,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我们的学术创业,其目的与方向就是提升高校的三个职能,定位主要是把学术创业作为教学科研的一种衍生和深化来对待,不再另起炉灶。第二,将创业作为服务社会的主要内容,创业业绩等效于教学科研业绩。在具体实施办法中,我们提出,创业业绩计入学院及个人岗位考核,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的依据。第三,让利不让权,在保障学校权益的同时,充分体现成果市场价值和科技人员利益。第四,重点扶持团队创业,反哺学科建设。
做好学术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这是一个难题。学术创业绩效和教学科研等值,那么,怎么计量呢?教学可以计算业绩,科研可以计算业绩,学术创业能不能建立一个体系呢?当然,这是有范围的。这样的学术创业,主要是经学校认定的以学术资本和货币资金投入相结合,以团队形式开展的创业活动。这又分成两种类型:经济实体类与创业工作室类。所谓经济实体类,是指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由教职工团队独立创办或与校外企业合作创办的企业。所谓创业工作室类,是指由相对固定人员组成,并在稳定的业务领域持续开展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设计创意、培训等有偿服务的非经济实体。关于评价的原则,其实很简单,就看投入与产出两个方面。创业投入,主要指注册资金。创业产出,主要分析经济效益与两个贡献度(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与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关于具体的计算标准,同样根据投入与产出两个维度,按照我们确定的公式进行计算。(这个较为复杂,详见学校相关文件。——编者按)例如,在评价经济收益(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收益与技术服务净利润等)方面,学校所获部分,5个业绩点/万元;创业团队或个人所获收益,作为教学科研或创业基金或奖学金进入学校的,2个业绩点/万元。在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上,年度总额为20个业绩点,主要采用定性评价;在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上,进行量化评估。例如,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活动,计2个业绩点/学生创业团队,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学生创业团队;通过吸收学生参与创业,解决毕业就业或促成学生自主创业(正式注册实体)的,另计2个业绩点/生。评价方式与管理,我们是这样操作的:创业业绩为年度评价,与教学科研业绩评价同步进行;创业团队业绩经学院(部)初评后,由校创业领导小组确定;创业团队业绩由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给成员,计入相应学院。创业业绩等效于教学科研业绩,纳入学院和个人岗位考核体系;在个人岗位业绩考核中,超过岗位额定业绩点部分,创业业绩津贴从创业收入中列支。
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上,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理出了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程序。操作要求有如下几点:须设立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知识产权作价须由资产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履行相应手续,划转后,方可签订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协议(合同)书;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展创业(创办或增资扩股),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至于权益分配及奖励,可见下表:
另外,我们规定,成果提供者未加入创业团队的,给予适当利益补偿,补偿额度不低于创业团队所获股权收益的5%,连续补偿5年。利用横向(非政府计划)科研及社会合作与服务项目结余经费开展创业的,结余经费一次性划转至资产公司,其中80%由创业团队用于创业基地,20%用作创业基金。
创业团队组建与认定,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点。至于创业团队,主要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在籍学生(本、硕、博)进行团队(成员≥3人)创业。同时,这是在利用科技成果、设计创意和知识技能等学术资本,依托具体创业项目以实体或工作室形式开展创业活动。组建创业团队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即所谓“三不影响”。第二,在创业领域和方向上,对于教职工来说,要符合学院、学科发展要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紧密结合,吸纳学生参与,对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社会影响力有积极促进作用;对学生团队来说,注重“学生+指导教师”的结构,与指导教师科研成果或专业技能相结合。第三,基础良好。第四,产权明晰,无纠纷。第五,凡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予以优先组建与认定。例如,与学校创新载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紧密结合;跨学科、学院组建;已运营并发展较好;以知识产权作价与社会主体合作创业;获得创业资助(学校或社会)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在组建程序上,我们遵循申报、评审、公示、院级认定、择优推荐、考察评审、校级认定、评价考核等程序。对于孵化周期3年,连续2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团队认定,予以清退。在对创业团队的支持与管理上,有这样一些规定:创业团队分院校两级,进行分级管理;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根据管理权限,创业团队可有偿或优惠或无偿兼用房屋场地、仪器设备、信息网络等公共资源;鼓励学院设立创业培育基金,学校将在学院创业业绩考核中予以奖励加分;校级创业团队可申请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园,并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障等公共服务;校级创业团队因发展需要,可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商议增资扩股;学生团队可申请创业资助;凡经认定的院校两级创业团队可使用“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团队”的名称进行对外宣传;未经认定的创业活动不得使用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院级创业团队由学院自主管理,团队与学院的相关责权利(学生创业实践培养和科研任务、利益分配、资源使用等)应以协议(合同)形式予以确定;校级创业团队孵化期由学校管理,认定为校级创业团队后,团队与学院的协议(合同)自行终止,由团队与学校重新约定。
三、创业团队组建及创业孵化园
目前,我们已组建院级创业团队76个(教职工42个,涉及19个学科;学生34个,涉及16个专业),其中已办实体14个,拟办实体20个,工作室42个。下一步将对院级创业团队考察筛选,进行校级创业团队的遴选认定,入驻创业孵化园。
创业孵化园位于衣锦校区,总建筑面积8093平方米。目前孵化园正在改造维修,年底将投入使用。同时,该园可以作为浙江省青山湖科技城的创新基地,争取享受青山湖科技城的创业政策。这个园区,由学校投资硬件,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我的汇报就这些。谢谢大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