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创业问题。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就明确了创业的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足以看出国家对就业问题的关注。
就业关系民生之本,就业问题是考量一届政府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而要解决我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关键是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单位,实现充分就业;二是加强就业指导,转变择业观念;三是以创业带就业,提供一个更适合创业的环境。
创业需要激情,但创业不能盲目。有关部门不断推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利好政策,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千里之行的第一步。有志创业的大学生一定要借势,借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给予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强劲东风,插上腾飞的翅膀,才能站得更高、飞得更远。
一、国家的决心与举措
(一)党和国家重视自主创业
新世纪以来,随着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党和国家对自主创业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在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日益萧条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勇敢地承担起为大学生指点迷津、加速制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的重任,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精神更是得到进一步光大和弘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出台有关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从小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项目开发、开业指导等方面开展“一条龙”政策扶持,高校创业指导专家们也适时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智力扶助”。各方面着力构建大学生创业平台,共同支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群体。
让我们先从宏观层面简要了解一下党和国家对创业进行扶持的发展历程:
1.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还提出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支持创业、推动创业以促进就业。
3.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对创业的鼓励和支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5.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自主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给予更大支持。”
6.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拓宽就业、择业、创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2002~2010年:扶持创业的八年
从2002年到2010年,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的形成经历了8年,其中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业政策制定的起始期
党和国家对创业的扶持政策的制定,最早出现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中,当时,主要是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而制定的。其内容主要有:
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二是设区市以上城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实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各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四是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第二阶段:创业政策的发展期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随后,为了落实这一通知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机构编制、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了政策扶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使国家政策变得更为具体,对象由单纯的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到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这些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
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
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中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但展期不贴息。
四是各地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
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是各有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加强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
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六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三阶段:创业政策的完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施行后,为了依法推进就业工作,自2008年开始,国务院及其有关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创业的扶持从政策层面进行了逐步完善。
2008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个部门联合自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开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在今年的《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中又推出了一些政策举措。
以上这些政策将创业的重点对象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推动信用社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四是扩大创业领域。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五是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七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其中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其中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八是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九是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江西对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支持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下表)。
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注:加▲的项目为中央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工商优惠政策
1.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如前文介绍,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应届毕业生未领毕业证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凭学校证明同样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这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前从事个体经营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工商个字[2009]3号)中的规定。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自由选择投资方向
在经营范围方面,按“非禁即入”的原则。凡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外,
一律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大学毕业生可自由选择投资方向。在经营场所方面,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4.开通“一个通道”、“三个平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在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开展免费创业咨询和快捷高效的“一站式”注册登记服务。同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政务网站开通“三个平台”:
一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定期在工商网站公布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业分布、投资规模、重(热)点行业等综合情况,引导大学毕业生投资创业。
二是企业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平台,大学毕业生在工商网站上可查询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基本信息,为大学毕业生进入市场,防范投资及交易风险提供信息服务。
三是企业登记网上办理服务平台。依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开展企业登记注册的网上查询、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网上年检等工作,为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快捷的登记管理服务。
(二)税务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1.与高校毕业生创业直接关联的优惠政策
(1)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高校毕业生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扶持科教文卫方面创业的优惠政策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扶持新兴产业、软件开发、减排环保等方面创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南昌市符合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扶持农林牧渔方面创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3)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浇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扶持个体户、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1)自200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为月营业额5000元。
(2)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纳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按2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4)对从事旅游业务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扶持弱势群体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人数,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的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关于财产税方面的扶持政策
(1)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房、用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收入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4)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经营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核给予减免照顾。
(三)金融优惠政策
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目前,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进行财政和信贷扶持的政策性贷款就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对各类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因自筹资金不足而进行资金扶持的政策措施,主旨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
根据国家银发[2002]394号文件和江西省南银发[2006]66号、南银发[2008]212号、赣财社[2009]14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目前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优惠内容有以下方面:
(1)贷款对象
最初规定是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伍军人。此后逐步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国有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学和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进城创业人员,以及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009年,江西省贷款对象进一步扩大到返乡创业农民工、城乡创业妇女。
(2)贷款额度
最初规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2万元、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100万元。现在可以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给予个人创业贷款最高5万元(创业妇女最高8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20万元。对于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归还贷款的,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的贷款扶持,贷款最高为30万元。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200万元。
(3)贷款利率
最初规定个人创业贷款的利率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利率为市场利率。2009年,人民银行总行将个人创业贷款利率提高到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此举是促进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提高银行的贷款风险覆盖能力)。
(4)贷款贴息
对个人创业贷款最高贴息额度为5万元(妇女创业贷款最高8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贴息额度为20万元、已经创业成功进行二次创业的贷款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全额贴息;再就业基地最高200万元给予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200万元给予基准利率的50%贴息。
(5)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贷款、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已经创业成功进行二次创业的贷款期限均为二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申办贷款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不展期。
(6)贷款项目
个人创业项目从最初规定的商业、餐饮和修理方面的20个微利项目,逐步扩大到南银发[2008]212号文件规定的10个项目(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微利项目。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项目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审定。
2.发放农村青年创业信用证(卡)
团省委、省农村信用社对获得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有意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贷款额度为1~6万元的“青年创业信用卡”,并给予利息优惠,为其在农村创业提供扶持。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有两种方式:
(1)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合作的“创办你的企业”的培训,也就是我们说的“SIYB”培训;
(2)“模拟创业公司”培训,是一种在网络虚拟空间开展的创业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培训的大学生进行补贴,根据培训的时间和工种不同,补贴标准在600元~1600元之间。
2.给予小额贷款担保
对个人创业的贷款最高5万元(妇女创业最高8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2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对于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归还贷款的,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的贷款扶持,贷款最高为3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50%据实财政贴息;对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全额财政贴息。
3.给予场地支持
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4.给予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共青团江西省委为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倡导建立了200个统一品牌、统一模式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青年提供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就业创业见习岗位,以兼顾用人单位和青年的利益为原则,一方面为企业搭建一个选人用人的平台,满足企业扩张的需求;另一方面缓解青年就业压力,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帮助青年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确保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高校团委按相关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要求负责招收本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并将招收人员统一移交见习基地所在团县(市、区)委。各县(市、区)团委组织本地见习人员(含高校见习人员)统一与本地见习基地签订规范的《就业见习协议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