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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

时间:2023-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文化政策的核心是向世界推行美国式的价值观念。实际上,人们公认美国是第一个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美国的存在对加拿大维护自己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多样性是一个巨大的压力。1971年加拿大政府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

二、北美洲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

1.美国

美国在文化生产方面确实无可匹敌,即使在文化政策制定方面也显得与众不同——它至今也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但这并不说明美国没有文化政策,正好相反,美国不仅有文化政策,而且文化政策的强势程度超过许多国家。

美国把文化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并占据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位置。2001年,美国尼克松中心和哈佛大学在政府的支持下,组成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并发表了一份影响极大的《美国国家利益》报告。报告把美国国家利益区分为四个等级:致命利益、极端重要利益、重要利益、次要利益。在这四个等级的国家利益里,除“致命利益”包括防止核武器、生化武器扩散等与美国生存息息相关的四种利益之外,其余三个等级中均有文化方面的内容。在“极端重要利益”所包含的11条里,有一条是“促进西半球的民主、繁荣和稳定”。在“重要利益”中的10条里,有两条涉及文化,一条是“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国家里,促进多元化、自由和民主的发展”,另一条是“在全球信息传播中保持领先地位,确保美国价值观继续积极地影响其他国家的文化”。在“次要利益”的4条中,有一条是“促进民主制度在全世界的发展”。归纳起来,美国国家利益涉及文化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弘扬美国式的价值观、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并把它们推向全球每个角落,对外国文化产生影响;二是不遗余力地确保美国盟友和西方整体民主制度的稳定性,并使西方民主制度渗透到对美国利益有重要影响的重要国家之中。这些内容的具体执行,都是文化政策的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美国政府把文化政策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美国文化政策的核心是向世界推行美国式的价值观念。对内,美国文化政策的重点是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扶持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国内文化产业竞争,保护文化遗产,促进多元文化发展,维护主流价值观念的地位;对外,美国文化政策的重点是开展文化外交,提升美国在世界的形象,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相互理解,在其他国家的上层精英分子中扶持“亲美派”,促使普通民众了解美国的政策和战略意图。另外,促进文化产品自由贸易也是美国文化政策的重要方面,在这一层面上,文化政策与经济政策、贸易政策结合在一起。美国文化产品特别是流行文化在实现美国文化政策目标时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好莱坞电影、流行音乐,篮球、棒球等体育运动,牛仔裤,麦当劳,等等,可以真正从民间基层促进世界其他国家普通民众对美国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认同[5]

实际上,人们公认美国是第一个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显然,这是一个最大限度约束政府权力和最大限度开拓文化生活空间的原则,它使行政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干预方面变得十分谨慎。美国学者认为联邦机构“一向因循”的文化政策就是“无为而治”(non-activity,non-regulation)。在行政体制上,它不像其他国家的政府那样,通常设有“文化部”(法国)、“文化、新闻和体育部”(英国)、“遗产部”(加拿大)或“艺术与通讯部”(澳大利亚)。美国没有文化部,而是以各州政府为核心协调单位,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在遵循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考虑文化产业特点的基础上,给予放开、优惠的扶植政策,鼓励多元投资机制和多种经营方式,鼓励非文化企业和境外资金投入文化产业等。政府的职责是使每个地区都有文化生活,用于资助文化事业的经费由政府核定,议会审查批准。同时要保证这些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背离法律规定的,政府有权予以取缔,政府和议会间发生冲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

2.加拿大

1998年,建设“创造性的欧洲”全面展开的时候,加拿大这个传统上属于英联邦、地理上属于北美的国家也接受了欧盟的文件框架,从而加入到“创造性的欧洲”的行列。加拿大的选择有鲜明的象征意义。虽然它无疑属于“发达国家”,但在文化生产领域中与美国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2003年版的《加拿大文化政策》在谈到自己国情时不仅提到“地广人稀”,而且还提到“与美利坚合众国——当今世界最庞大的文化超级大国——毗邻”。美国的存在对加拿大维护自己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多样性是一个巨大的压力。1971年加拿大政府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是针对“二元文化”而提出的。1988年的《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标志着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民族关系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多元文化政策推动了加拿大人对民族多样性的现实态度,它所体现的自由、平等原则受到了广泛一致的肯定。多元文化为加拿大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价值无穷的力量源泉,也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文化政策提供了范例。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中,负责文化事务的最高机构是加拿大文化遗产部(Department of Canadian Heritage)。在国会授予的权限内,文化遗产部把自己的功能概括为“一个使命”和“四个战略目标”。一个使命是“建设一个更加有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加拿大”。四个战略目标:一是“积极促进反映加拿大历史和价值观念的独特的加拿大文化产品的创造、生产和传播”;二是“促进加拿大人民广泛参与到加拿大文化生活之中”;三是“促进加拿大不同的种族和团体之间的联系和相互理解”;四是“促进加拿大公民加深对自己作为一个加拿大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认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建设加拿大的行动中”。

在联邦政府这一层次上,除文化遗产部之外,与文化产业有关系的部门还有加拿大外交与国际贸易部和加拿大工业部。从宏观上讲,文化遗产部负责文化产业的“软件”,工业部负责文化产业的“硬件”,而外交与国际贸易部则负责文化产业的进出口贸易。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加拿大政府一直采用两种比较简单的办法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即对国内文化产业进行直接财政补贴,同时对外来文化产品设立关税壁垒。随着时间的推进、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文化贸易环境的改变,加拿大政府的文化政策遭遇到极大的挑战,其文化政策系统被迫逐渐演变,由单纯型的直接补贴和关税壁垒过渡到由税收、投资措施和其他管理规定组成的复合型的文化政策系统。加拿大政府把这套文化政策系统称为一个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工具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财政资助。加拿大政府对文化产业投入大量资金,使加拿大文化企业能够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降低文化产品的价格。加拿大政府对文化的投资主要通过各种基金和资助项目进行。

第二,“加拿大内容”要求(Canadian Content Requirements)。它的实质是一种内容配额管理措施,主要应用在广播电视领域。根据加拿大广播电视及电信委员会(CRTC)的定义,“加拿大内容”就是加拿大艺术家创作的、关于加拿大故事的文化产品。该委员会从广播和电视两个方面对“加拿大内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第三,税收措施。这可视为一种间接的财政补贴。这项措施主要是通过税收立法来控制广告的流动,而广告是某些文化产业,特别是广播电视和期刊的生命线。加拿大支持文化产业的税收措施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法案》中。1977年,加拿大国会对1958年的《所得税法案》进行了修订,规定在加拿大人拥有75%股份的期刊和80%股份的电视台做广告,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税收措施使加拿大期刊和电视得到较为充足的广告收入来源。

第四,外国投资和产权限制。加拿大人拥有的企业更愿意创造、生产、传播和发行加拿大内容的文化产品,因此,加拿大在文化产业领域限制外国投资和所有权。主要措施有:根据1985年通过的《加拿大投资法案》,外资公司在加拿大文化产业领域投资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严格限制外资公司对加拿大公司的购买;根据1998年制定的外国投资指导方针,在电影产业,外资公司不能收购加拿大公司。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拿大的版权保护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作家、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文化企业的合法利益。一是加拿大政府在1997年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版权邻接权”的条款,当录音制品在电台或公共场所(如酒吧、餐馆、接待室或体育场)播出时,必须付给作者、生产者和表演者版税,这就使录音制品作者(词曲作者)、生产者和表演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二是禁止图书平行进口。即禁止未取得独家发行国外出版图书权利的个人或团体直接从国外进口图书。三是增加了私人复制费。即对空白录音(像)带(包括CD、CD-ROMs、DVD等)征收复制费,复制费包含在价格之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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