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合作与互动。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治理强调处于权力中心的行动者在管理过程中所受的各种限制,主张多权威来源、多权力重心的分散化管理,强调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互动与合作。
第六,作为自组织或者自治网络的治理。它把治理视为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作与协同。这种网络化的治理强调声誉、信任、互惠以及相互依存,把信任和合作视为网络的核心机制,主张用协同、协作的自组织或者自治网络替代市场和等级制,这就意味着,网络化的治理要实现的是一种自由、自我负责的自我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罗茨概括了治理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强调组织之间的相互依存;主张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不同的个人和组织之间相互交换资源,以互动、协商、合作的方式实现共同的目标;重视信任和同意在治理规则、治理环节和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纽带性作用;强调非公共领域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和自治性。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界定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所提供的治理定义非常宽泛,把集体和个人行为的层面、政治决策的纵横模式都包罗在内,据此,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世界范围内,一些非政府组织、群众运动、跨国公司和统一的资本市场的种种活动都属于治理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治理意指由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灵活地反映着非常多样化的规章制度和个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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