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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厂房的标准及价格

时间:2023-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标准、创新与经济发展:一个理论框架在标准如何塑造市场竞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理论的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但其中绝大多数研究聚焦于西方经济体,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制度。对国际标准的不同理解第三个前提是对于何者构成“国际标准”与现存国际标准体系的合法性的理解存在差异。

第一章 标准、创新与经济发展:一个理论框架

在标准如何塑造市场竞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理论的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但其中绝大多数研究聚焦于西方经济体,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制度。而且即使对于西方经济体而言,标准制定方面基本的公共政策问题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研究阶段。根据两位标准政策方面权威学者的研究,“……并不存在政府在标准方面的适当的公共政策的共识。最基本的问题仍待解决”(Greenstein and Stango 2007:1-2)。

我们需要一个理论框架以便研究标准在一个经济制度不同于西方经济制度的国家中是如何制定和使用的。这需要我们将标准化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之中,而该背景即为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赶超式”发展的源泉之一。为构建这个理论框架,本书的研究基于以下七个前提。

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标准化研究的经验教训

第一个前提是标准化研究需“置身于”一个更广阔的技术与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中。尤其是,标准化研究可从最新关于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的研究中汲取养分。[1]

经济发展的精髓是“赶超”,定义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缩小在生产力和收入方面同一个最发达国家间差距的过程。”[2]学习先进技术对于成功的“赶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条件,但绝非唯一条件。就美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早期的历史经验个案所做的详细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在作为一个涵盖多方面的创新战略的构成部分时才能有助于经济发展,而该创新战略则旨在加强企业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发展一个具有更广泛基础的创新构架(包括标准)。[3]

事实上,一项最近的关于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凸显了该关系的复杂性。其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尽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直接增强创新的动力,但也通过抑制‘模仿学习’的过程而在长期发展中阻碍了创新……这意味着过强和过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均可减少创新,因此保护力度适中的模式是可取的”(Furukawa 2010)。

对于标准化的特别关注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不同经济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行业间和国家间存在显著差别”(Odagiri et al.2010:12)。[4]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困境:力度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激发模仿(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但却阻碍通过许可或外国对内直接投资或国内创新来发展先进技术。因此,“以知识扩散为目标的专利保护力度较弱的国家利用国外创造的知识应优先于自主创新……”(Odagiri et al.2010:11)。

因此,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同该国创新能力发展相适应。“……知识产权体系的相关价值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变化……(通常情形是),国家调整其知识产权体系以应对其变化的需要。因此,一国知识产权体系适于与其经济共同发展”(Odagiri et al.2010:12)。由于一国的创新能力较弱,其可从该国相对松散的知识产权体系中获益。而一旦一国的创新能力开始增强,其知识产权体系亦应逐渐加强。

此外,还存在一个重要的国际维度。针对亚洲出口导向型经济体的深入研究表明,它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至少与它们的主要出口市场所在的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相当。该研究亦表明严密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是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促使亚洲公司“学习有关知识产权法问题并……积累知识产权管理能力”(Odagiri et al.2010:424)

专利与标准

第二个前提关涉专利对于标准化的关键作用。标准中所包含的技术越来越多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理论上,作为“公共产品”(免费的公共性产品)的标准与作为“私有产品”(由作为私主体的专利权人排他性使用)的专利之间可能存在着一条清晰的界限。[5]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却日渐明显:“……技术标准在于将思想转化为公共产品,而专利保护则将之转化为私人产品”(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07:93)。

由于全球化已导致基于技术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制胜的关键有赖于一个涉及面广的“核心专利”组合,而该组合对于生产符合标准规格的任何产品而言,都是必需的。[6]

由库纳特·布兰德及其同事所做的研究阐述了将核心专利用作一项战略性武器以禁止、延迟或妨碍标准化进程。[7]现实中确实如此,例如市场主导者采用所谓的领导平台战略,而该战略通过名义上开放却实际上制定私有性质的标准的方式以限制竞争者与阻止新竞争者进入。[8]

莱姆利在两项针对许可与私有标准制定机构的信息披露所做的极具影响力的研究中阐明了在私有标准制定机构中寻求公平、合理与非歧视的折中方案的难度(Lemley 2002:1889-91,Lemley 2007)。这对于像信息通信技术这样的行业而言更是困难重重,因为在这些部门内需制定出彼此间相互协调配合的标准,以使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能彼此相互兼容,以便获得最大化的网络外部性收益。

根据美国费城联邦储备银行最近的一项研究,寻求公平与非歧视的折中方案甚至更为困难,因为“持有标准中核心技术专利的专利权人具有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的潜在可能性”。在不具备充分的透明度和足够强烈的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存在着这样的风险,即网络中的参与者投入巨资以实施一项标准,仅当一个参与者威胁保留一项关键技术时便会受到阻碍(Hunt et al.2007)。该研究指出:

……在所有的可能性中,若干种协议或可达成,但所达成协议的条款却远差于协议各方最初的预期。的确,出现这样结果的风险或将挫伤企业采用一项标准甚至是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积极性。在其他情况下,确知一项关键的阻碍性专利的存在或可导致采用一项对采用者风险较小但却又在技术等级上较差的标准(Hunt et al.2007:3)。

简言之,运用“战略性专利申请”从实际中的行业标准寻租已经改变了国际标准体系的发展轨迹。

对国际标准的不同理解

第三个前提是对于何者构成“国际标准”与现存国际标准体系的合法性的理解存在差异。既然遵循国际标准是影响对中国的标准政策进行研讨的首要政策问题,那么清晰地表达这些不同的见解则是重要的。

中国的立场是明确的,它直接地源自于中国的标准化法律。对中国而言,一项“国际标准”是一项由中国承认的国际机构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是由联合国体系内的相关机构所制定的。中国不认可由美国或欧盟的标准化组织所指定的标准,且中国尚无正式采用此类标准的程序。

本书采用了欧洲通信标准协会(ETSI)实用的辨别方式,即区分为由联合国(或类似的多边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和不论其出处但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认可的“全球标准”。[9]因此由国际企业集团制定的标准通常是“全球标准”但绝非“国际标准”。在中国看来,这些全球标准均为非正式标准。它们可在无需正式采用的情况下复制使用。

尽管这些不同的定义似乎技术性较强,但它们对于中国和其他正在崛起中的经济体而言却有着潜在的深远意义。这些国家已在想方设法地有效利用现存的国际标准体系以增进它们的增长潜力和创新实力。然而,在这些国家里广泛地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即现存的国际标准体系,尤其是非正式的标准发展组织和联盟,主要体现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大型全球领先企业的利益。通常自然地采用这些当前的规则制定者所制定的规则,这对于后来者而言并非如此,尽管这些规则看似是强制的和必需的。同这些规则制定者相比,后来者有着不同的需求、制度、商业模式和实力范围。

由此所形成的紧张局面在标准化中专利所扮演的角色方面显得尤为突出。近期一项由安佰生等人所做的研究凸显了这种局面在打造中国标准化战略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该研究认为“……专利要挟、许可费叠加以及拒绝许可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主要来源,因此,许多市场都深受知识产权滥用之害”(Li and An 2009:viii)。这被认为是“……对发展中国家极为有害……在尚无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适当的保障措施存在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纳入到标准中,则会进一步将发展中国家同世界上其他国家隔绝开来,而这一情势则会对它们的社会和知识增长乃至经济繁荣产生负面影响……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目前已从发达国家中的一个主要的竞争问题演变为一个具有深远和复杂的南-北含义的全球性问题”(Li and An 2009:5)。

该研究的结论为“……即使针对标准中知识产权的适当政策旨在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的完整性之间的平衡,但当前的核心任务应是专注于规制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滥用”(Li and An 2009:viii)。

无论人们是否赞同该观点,但承认中国对何者构成国际标准方面有自己的观点是重要的。

标准体系各有不同

第四个前提是各国国内标准体系各有不同。但遗憾的是,已有的关于标准化的文献中的一个主要缺陷是缺乏对不同国家的标准体系及其不同发展轨迹的比较。[10]现有的比较研究集中于美国与欧洲的标准体系,忽略了日本、印度、巴西、俄罗斯,尤其是中国的标准化方面的重要发展。[11]对于各国标准体系所构成的全球布局图的过时观点中的一个例子,即为发表在《世界政治》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

针对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实践的研究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广义而言,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国内层面的制度体系:一种是美国的标准体系,该体系是零散的、市场驱动的并且其特色是内部竞争激烈;另一种是相对更加层次分明且更加协调的欧洲标准体系,该体系亦受公共规制与补贴(Mattli and Buethe 2003)。

是时候将研究重心从这种具有地域局限性的研究中有所转移,并关注新兴经济体内标准体系的重要发展。一个详尽的中美标准体系的比较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内。但正如安德鲁·L·拉塞尔所言,“即使是粗略的比较亦能展现出国内标准化模式是如何体现各种各样具有时空特色的选择与权衡”(Russell 2005:3)。

在美国,关于标准化在中国的作用的争论基于一个前提,即主要由市场力量和私有部门驱动的一个自下而上的标准化模式,从经济效率意义上而言是适当的。但中国问题的观察家则回应认为“自下而上模式……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12]安佰生(2009:197)认为“由于多种原因,其他国家在标准化方面的政府干预已成为惯例,包括被认为是准公共产品的在标准方面不充足的私人投资。”

这两种观点均充分地体现出了事实真相。但相关研究应进行得更为深入并应探究如下问题:我们了解哪些关于中国标准体系之历史起源的情况?中国的标准化模式有哪些起源?哪些特征界定了当前中国标准体系的规制?谁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他们在中国的标准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相关事实是否能告诉我们关于中国标准体系中的效率和分配正义的情况?下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标准与创新

第五个前提是,标准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远比目前在创新理论中所公认的状况要复杂。从肯定的角度来看,标准无疑可成为创新的一项关键推动力。当然,两者之间并无天然的关联,但标准能通过可互通性以降低交易成本和达到规模经济并进而有助于经济增长(Kindleberger 1983)。经济学领域内的标准化理论表明“……标准影响研发、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市场渗透阶段,并因此对创新、生产力和市场结构产生显著的集体效应”(Tassey 2000:587)。

这并非意味着标准化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利的。譬如,未能涉及关于气候变化、健康或产品安全等社会问题的标准,则事实上会导致不经济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创新。标准还可能在其被用作一种阻碍竞争的武器时而限制创新和经济发展(例如,Lemley 2002)。

标准与创新之间还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对立。通过将一项既有技术纳入其中,标准因此为产业与消费者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稳定性。但同时创新却通过基于新标准生产的新产品而不断地抵消这种稳定性。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为此提供了一种适用的分析框架。在熊彼特看来,资本主义本质上就是经济变动的一种形式或一种方式,不仅从来不是而且也从来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资本主义进程的折中演进特性……(由创新所驱动)……这种驱动并保持资本主义的发动机运转的根本动力不停地在经济结构内进行革命,不停地破坏原有的经济结构并创造新的经济结构。“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是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换言之,(由经济学和法学理论)所经常论及的问题就是资本主义如何管理现存的结构,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资本主义如何创造和破坏这些结构。[13]

一个动态视角:标准化不断演变的使命

第六个前提是需要一种动态的分析以发现标准化进程中不断地变化与调整。根据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所形成的一种基本观点,认为经济制度需要不断地根据市场和技术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这意味着不存在一种运作标准化的最佳模式。根据1925年《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年鉴》,“标准化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这意味着不能停滞不前,而是要不断前行。”[14]这个基本观点今天仍然站得住脚,但不幸的是,当前有关标准化的争论却存在着忽视这一动态层面的趋势。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通常将标准化体系视为恒量,我们在研究当代标准体系时只需运用该观点即可。

为阐明标准化演进中的使命,我们首先需要打开标准的黑匣子并引入一个实用性的定义。目前存在着几乎无数项形式与目标各异的标准的定义。一项能够恰如其分地符合本书宗旨的定义是由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在智能电网互通性标准项目(NIST 2010:19,20)中所提及出的,即标准是:“……规定一种产品的某项专门用途的适当性或规定一种设备或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标准是兼容性和互通性的关键性促进因素。”[15]

标准在文献中通常被界定为私有的而非公开的、事实性的而非规定中的(Stango 2004)。私有的标准由一家公司所拥有且可以由该公司许可给他人使用,而公开的标准“对于所有潜在的使用者而言,都是可用的且通常免费的”(Steinfield et al.2007:163)。事实性标准的采用是通过在竞争性标准联盟中标准竞争来实现的。最终,事实性标准通过一致同意而被采用,而该一致同意则由产业委员会或正式的标准组织正式做出。

在最基本层面上,标准对于确保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生产流程以及防止对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言,是必要的。因此,标准的一项重要功能即为降低“生产者制造兼容性产品和消费者使用这些产品的风险”(Alderman 2009:2,3)。

此外,标准对于获得因专业化程度提高所形成的生产力增长而带来的利益而言是必需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早已分析过这方面的问题(《国富论》第一卷第三章)。根据经济史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的分析(1983:378-79),“……标准化最初主要由商人所实施”,以通过贸易来促进更深程度的专业化。

然而,如今专业化却已从贸易充分延伸至制造与服务,包括工程和产品研发。国际层面的相关情况同样重要。在第三章,本书阐述了标准所面临的新挑战。由于全球化已从货物和金融市场扩展至技术和知识工作者市场,标准不再受限于国界。标准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一项关键的助推器——它们有助于数据交换,以及在全球生产与创新企业网络中的散布于世界各地的标准采用者间分享知识(Ernst 2005b,Ernst 2005c)。

简言之,标准是在全球知识经济中创新的生命线。如今,标准不仅仅对于获得规模经济利益而言是必需的,而且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和防止重复劳动亦是必需的。此外,标准需要被用以实现数据转移和知识交换,以及在日益复杂的技术体系内促进零部件和软件的互通性(例如,在笔记本电脑中、手机中或一种转换系统中)。

倘缺乏具有互通性的标准,则将不可能形成网络外部性,而这种外部性可影响在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上的竞争。(Katz and Shapiro 1985)。在这些市场上,“随着用户群体的扩大,每个用户都能因为可以与更多人(产品与服务的使用者)交流而从中获益”(Rohlfs 2001:8)“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当消费者预期一个公司的技术基础会发展得比其他公司的技术基础更雄厚时”,则该公司方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而结果是消费者使用该技术从而事实上将其他非消费者排除在外(Sheremata 2004:359)。

发展这些具有互通性的标准是一个动态的目标。挑战之处在于允许存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典型的例子即为驱动全世界电脑快速发展的处理器技术。随着个人电脑多媒体用途的扩展,由Intel公司和AMD公司根据英特尔公司的“X86”设计而制造的中央处理器(CPUs)的竞争集中在图像处理器方面。对于使用图像处理器技术的电脑公司而言,至少需要三种必备条件:“从英特尔公司获得的‘X86’CPU设计许可、一项明确的关于GPU和CPU之间互通性的协议和一种有力的实施机制——具备为迅速解决争议而设置的明确标准和时间表。”[16]

为应对这些关键性的挑战,标准化已成为一项涉及多种目标、战略、资源和能力各异的利益相关者的复杂的和多层次的活动。最重要的是,标准化是一项需要受过良好教育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知识密集型活动。尽管工程师们最先创立了标准,但其中的核心理念形成目前则有赖于法律顾问、公司高管和政府官员(Spring 2009)。同样重要的是,发展和实施有效的标准需要相当多的财政资源。[17]

何谓成功?

第七个即最后一个前提是,我们需要宽泛地界定标准化战略的成功与失败。

在美国,成功通常由商业标准加以界定,譬如市场份额、投资回报和技术创造者可从一项技术中获得的收益等。此种成功的界定见之于肯尼迪等人(2008)的著述。为评估一项标准计划的成功率,这些作者考察了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提供支持的产业联盟的范围和动力及“非中国”标准的市场表现。

肯尼迪等人认为“成功的商业化更多地取决于提供支持的产业联盟的特性和竞争性技术的凸显”,而非政府支持。根据这一分析框架,作者的结论认为中国在标准化方面的经验产生了多重结果。TD-SCDMA和WAPI方面被认为是代价高昂的失策,原因在于它们并未形成有效需求和产业支持。由积极的角度观之,AVS和IGRS则被认为极有可能获得成功,尽管这种潜在的可能性还尚未被加以利用。[18]

然而,中国并非唯一在标准方面出现失误的国家。而且若政府不发挥作用的话,标准方面可能还会出现失误。以美国为例,标准在美国基本上由私有公司所制定。实际上,对美国任何一项成功的标准而言,始终总会有失误的存在。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将其专利技术分别纳入到游戏和手机的事实性标准中的一贯失误,即为众多实例中的代表。另一个有趣的失误实例是高通公司试图将自己在数字移动电视方面的MediaFLO标准构建为国际标准。[19]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从美国政府那里获得了巨额资助,因为MediaFLO系统将被许可使用频率为716-722MHz的频谱,而该频谱之前划归超高频电视的55频道。并且高通公司已斥资数百万美元发展其FLO电视服务,试图在美国构建一个基础设施网络并且垄断电视节目的交易。高通公司生产的芯片与服务嵌入到了威瑞森公司和AT&T公司的电话和高通公司自己的个人电视设备中。然而,高通公司的MediaFLO标准在海外的影响甚微。更糟的是,在美国也只有少数客户对高通公司的这些服务有兴趣,高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承认“提供这些服务的效果令人失望”,这意味着该标准可能已成为了代价不菲的失败。[20]

一项关于成功的更为宽泛的定义

本书所使用的成功的定义将标准化同更广阔背景下的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挑战联系在一起。实质上,一个标准项目如果满足如下条件则可被视为成功的:

最大化学习效应和标准化能力;

避免核心专利的所有人策略性申请专利从而阻碍创新;

降低许可成本以避免陷入所谓的专利陷阱;

拓展创新的范围以避免由于未能限制国外标准而招致技术锁定;[21]

通过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获得性;

促进和扩展实践中最能提高生产力的通用技术的扩散;

启动与WTO规则和其他国际规则相符的公开透明的标准化进程;

有助于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调整管理机制和制度架构;

以及在政策实施无法产生预期结果的情况下形成灵活和快速调整的能力。

这项宽泛的定义对于中国的标准化战略而言有着重要的含义。标准和创新政策需要有灵活的方式,而该方式能平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政策的要素,并且能着眼长远及避免重蹈覆辙。中国政府和产业界需要将一致的战略与相应的能力结合起来,而该能力是指灵活适应和及时修正方针政策所带来的未预见到的副作用的能力。对于多个利益相关者(国内和国外的)参与标准化进程及协调他们之间时常冲突的利益而言,需要更多的灵活性。中国的标准体系需要从纯粹以政府为中心、自上而下的体系转型为更加分散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体系。

【注释】

[1]例如参见,Goldstein and Straus 2009。

[2]Odagiri et al.2010:第一章。

[3]参见第二章至第六章中的个案研究,Odagiri et al.2010。

[4]个案研究“一再表明本国或外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在影响赶超进程的程度方面,不同行业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泛泛而谈知识产权对发展的影响毫无意义。应明确与之相关的具体行业部门”(Odagiri et al.2010:423)。

[5]经济学家通常根据两种属性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消费方面的无竞争性(即此类产品不因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和不可排他性(即尽管人们不愿为消费此类产品而付费,但通常仍很难乃至不可能限制人们从此类产品的消费中获益)”(Baumol and Blinder 1991:617)。

[6]“当不可能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遵循标准时”,专利对于一项标准而言是“必需的”(Tapia and Ernst即将出版)。

[7]Blind et al.2004。还可参见开创性论文“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Lemley and Shapiro 2007)。

[8]例如,英特尔公司已试图通过制定广泛接受的旨在增加电子系统处理要求的结构设计以扩展其对微处理器的控制,并从而控制英特尔微处理器的市场(Gawer and Henderson 2007)。

[9]ETSI的定义出现在与克劳斯齐格勒(欧洲的研究中国标准化的专家)于2010年8月10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

[10]诚然,对工程师而言,存在着许多就某项特定技术而设立的、比较不同技术标准的专门的数据库,但针对可塑造出不同国家标准体系的制度安排和战略的比较研究却很少见。对于为工程师而建立的数据库,例如:http://www.engineeringtoolbox.com/pipes-codes-standards-t_17.html,访问于2010年3月30日。

[11]一项能引发兴趣的关于日本和美国标准体系的比较研究见之于Leiponen 2001,也可参见McIntyre 1997。

[12]蒂姆·西姆科于2010年6月25日就“标准研讨开放论坛:中国的标准政策”所做的评论,参见http://www.talkstandards.com/standardisation-policy-in-china-a-path-from-made-in-china-to-innovatedin-china/,访问于2010年6月26日。

[13]Schumpeter 1950:83,84.

[14]引自Russell 2005:1.

[15]有关标准的互通性的定义,参见本书第三章。

[16]戴维·巴尔托,一位原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律师,引自“有关英特尔公司市场滥用行为调查即将获得解决”,金融时报,2010年7月21日,15。

[17]参见本书第三章中有关标准化的复杂性与成本的程式化模型。

[18]更详细和积极的评价见本书第五章。

[19]MediaFLO是由高通公司研发的用于移动电视的专利技术,用以将视频和数据传输至手机和个人电视等便携设备中。MediaFLO中的“FLO”(Forward Link Only)意思是数据传输路径是单行的,即从发射塔到设备。MediaFLO系统传输数据的频率异于目前手机网络的频率。

[20]保罗·雅各布,高通公司首席执行官,引自“高通在全球3G增长中得以振奋”,金融时代,2010年7月22日,17。

[21]布莱恩·亚瑟(1989)做出了关于“技术锁定”的经典分析。他认为一国经济可以随时间的推移而“随机”地因历史事件而被锁定在一种技术发展路径上,而该路径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不可能凭借通常的需求与供给函数知识而预见到,且不易通过标准税收或补贴政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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