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的一切都是虚拟的,消费者接触不到经营者,也接触不到商品,它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针对网络购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要使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委托付款中间机构
网络购物的邮寄费用一般都是由买家来负担的,只有少数是卖家承诺承担邮费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买家在网上付款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其实隐藏着很多个合同。除了最重要的货物买卖合同以外,买家在付款时一般并不是直接将货款打到卖家的银行账户上,而是委托一个中介机构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再付款,例如,淘宝中的支付宝,此时买家和支付宝之间存在一个委托合同。本来网络购物看得见摸不着,实际货物和图片中的差距也不得而知,买卖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个委托付款的中间机构使得买卖双方的地位略为平等,也使得买家的风险降低了。例如,买家如果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那么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退货,要求支付中介不给卖家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当注意的第一条就是选择中介机构转账付款,降低买卖货物风险,平衡买卖双方的地位。
(二)试行卖家包邮
网络购物经常会遇到卖家不负担邮费,那么在买家将邮费打给卖家时一般会出现快递方式的选择,如中通、EMS等货物运输公司,此时买家和运输公司之间就订立了货运合同,但如果是卖家包邮,那么运输合同双方就变成了卖家和货物运输公司。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毁损或者人为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按照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以及民法理论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运输公司的过错导致了货物的毁损灭失,就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于包邮和不包邮产生的后果不同,导致包邮由卖家来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而不包邮就由买家来要求赔偿。如果是由消费者主张又会带来很多的麻烦,对其不利,所以消费者应当尽可能选择让卖家包邮。对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如果是不包邮的情形,自卖家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包邮,自货物交付买受人时才由买家承担,而途中的风险则由卖家来承担。据此,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二条就是,尽量选择包邮来减少风险的负担。当然为了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商家不可能都以包邮的方式来售货,更多的还是由买家负担费用。所以法律应当解决这个现实的矛盾,具体规定网络购物买卖中运输货物风险的承担,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9]。
(三)践行科学合理的保险制度体系
随着网上交易的日趋成熟,在购物交易付款时会出现运费保险,一般在1元以内,通常保险费和货款是一起转账给中介机构,如果出现买来的货物有瑕疵、型号问题或者不喜欢的情况,可以和卖家商议退换货物。此时,只需要几毛钱就可以减少买卖双方关于运费负担的矛盾和摩擦,卖家也并不介意退换货物,毕竟没有影响到其直接的利益。
(四)加速网络隐私立法制度出台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80年出台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资料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98年发布的《全球网络隐私保护宣言》、欧盟1995年形成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都对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轨道。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①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有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③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且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④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现阶段,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仅把网络隐私权视为名誉权加以保护,这不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交易的发展;⑤制订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10]
(五)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消费者应当积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督者进行交流,对于买卖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反映,真实地评价卖家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帮助建立真实的信用评级制度。现如今网络购物平台大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就调查报告来看其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效果还是令人满意的,因此在买卖纠纷出现时采取第三方救济具有可行性。
(六)及时举报办法行为
尽管消费者已经对网络购物存在的风险高度注意,可是还有很多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特点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不法分子,消费者要向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违法活动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当然,对于网络的监督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仅依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消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网上经营者的行业自律,加大网络交易中的行政监督,从而建立更好的网络运营环境,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王曼,白玉苓等编著,《消费者行为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2月。
[2]参见《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3]最爱网购的人是他们,2014年7月10日,腾讯科技。
[4]调查显示,我市网购人群中3人中2人为女性,2014年2月13日,中国江苏网。
[5]周玉婷,新疆乌鲁木齐一老太热衷网购,方便快捷受青睐,2011年7月11日,亚心网。
[6]网络消费购买过程,http://news.9ask.cn/xfwq/xiaofeizhe/xiaofeizhedingyi/201101/1037200.shtml
[7]CNNIC,《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
[8]http://china.findlaw.cn/ask/baike/34351.html
[9]刘春梅、魏悦悦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10]刘志鸿,《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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