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按照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消费者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提出完整的证据链,可是一旦涉及互联网,证据的取得和保全就存在很大难度。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卖方标注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在涉及售后服务纠纷时重要证据无法获取,致使消费者缺乏依据。四是异地调查将产生许多难以意料的困难和层出不穷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在网络购物环境下调取证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经营者逃避格式合同的制约,更是给法院取证司法增加了难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是通过格式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网络购物环境的特殊性,经营者往往可能会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特权,为逃避责任制造和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往往为了图省事,或者对购物涉及的相关义务责任了解不清,而草率地同意经营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这种经常出现在买卖双方聊天软件中的“同意”就成了消费者解决购物纠纷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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