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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范围

时间:2023-0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狭义的湿地定义狭义的定义把湿地看做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这一修改又指出了湿地的第三个基本特征即湿地土壤。湿地保护界强调湿地的广义定义,因为这样更有利于湿地管理者划定管理边界,开展管理工作。广义的定义有利于建立流域联系,以阻止或控制流域的不同地段人为地破坏湿地。
湿地的定义_城市湿地公园规划

1.1.1 湿地的定义

对湿地从特定方面进行描述就可以形成湿地的概念,它是对湿地本质特征的抽象。由于研究的目的、观察的角度以及应用对象的不同,世界各国给湿地所下的定义多达50多种。根据这些定义的不同性质,大致可将其划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大类。

1)狭义的湿地定义

狭义的定义把湿地看做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1956年由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为保护候鸟及鱼类资源而提出:“湿地指的是被浅水、暂时或间歇水体所覆盖的低地……它包括以出露植被为明显特征的浅湖和池塘;但是不包括永久性河流、水库和深湖泊的水面,以及那些对湿地植被生长没有什么效果的暂时性水面。”这一定义列出了湿地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湿地水文和湿地植物。

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将上述定义进一步修改为:湿地是指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之间的转换区,其地下水位通常达到或接近地表或处于浅水淹覆状态。湿地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属性:①水生植物占优势;②基底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③长期或季节性为水淹没。其中包括湖泊在低水位时水深2m以内地带,这意味水深超过2m的湖泊不能纳入湿地的范畴。这一修改又指出了湿地的第三个基本特征即湿地土壤。

加拿大国家湿地工作组对湿地定义为:被水淹或地下水位接近地表、或浸润时间足以促进湿成或水成过程并以水成土壤、水生植被和适应潮湿环境的生物活动为标志的土地。加拿大学者认为,湿地是一种土地类型,其主要标志是土壤过湿、地表积水小于2m、土壤为泥炭土或潜育化沼泽土,并生长水生植物。水深超过2m的,因无挺水植物生长,则算作湖泊水体[2]

英国学者认为:湿地是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常年积水或季节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气候、地质、地貌条件,人工湿地还有其他控制因子。

日本学者认为:湿地的主要特征首先是潮湿,其次是地面水位高,三是至少一年中的某段时间里土壤里的水分处于饱和状态。土壤渍水导致特征植被发育。

中国早在2000年前就有了湿地的记载和描述。系统的湿地研究则始于建国后的20世纪50年代。对于湿地的定义问题,中国湿地学者认为:湿地是地球表层的一种水域和陆地之间过渡的地理综合体,它具有3个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基本特征:①有喜湿生物栖息活动;②地表常年或季节积水;③土层严重潜育化。

综上所述,狭义的湿地定义强调湿地生物、土壤和水文的彼此作用,强调三大因子的同时存在,即湿生或水生植被、水成土壤以及季节或常年淹水。那些枯水期水深超过2m,水下或水面已无植物生长的水面和大型江河的主河道则不算作湿地。这种定义符合湿地处于水陆过渡带的特殊地位,反映了湿地生境多样性的典型特征。

但是,狭义的湿地定义在湿地的保护管理实践上存在一些问题。按此定义,一个水体可能只有一部分因有挺水植物生长才算作湿地,而开阔水体则因不具备以上特征而隔离于湿地之外。因为沿岸地带和开阔水面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彼此人为地隔离开来,就会在管理上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只保护有水生植物的沿岸地带而不保护临近的水体,那么水体污染或过量取水,也会直接干扰湿地的保护效果。

2)广义的湿地定义

广义的定义,即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3]有人认为从管理角度上说广义的定义有许多优点。湿地保护界强调湿地的广义定义,因为这样更有利于湿地管理者划定管理边界,开展管理工作。土地规划的基本单元是集水区或整个河流盆地。上游的任何干扰都会对下游产生影响,流域都是水流从上到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广义的定义有利于建立流域联系,以阻止或控制流域的不同地段人为地破坏湿地。按照景观生态学原理,陆地可以看做是湿地镶嵌的背景基质,沼泽、湖泊、稻田等是这一背景中的一个个富水的斑块,溪流、江河、渠系等则是联系这些斑块之间水力联系的廊道。水的循环是湿地与背景基质、大气、海洋之间物质交换的基本方式,它把湿地这一遍布全球的特殊生态系统联系在一起,任何一处的湿地发生退化和丧失,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地区的湿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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