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行动是企业获得合法性及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但很多政府腐败、行政不作为、宏观政策的偏颇似乎都渗透着企业政治行为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参与政治的社会反应也格外热烈。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凭借手中的资源有能力影响甚至是左右政府的议程,从而破坏社会民主。对于企业参与政治的合法性并没有很多的争论,因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利通过适当途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主要反应在对企业参与政治的伦理问题的判断上。企业政治行为伦理判断的标准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框架,学者们主要基于西方主流的伦理理论,如功利主义、权利或道义理论、以及公平理论,从企业政治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过程等方面综合考虑。[4]以下是相关研究的综述。
Garrett(1966)提出了相称原理,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需要从行为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三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5]相称原理的关键在于,当一项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行为人是否有相称的理由,提不出相称理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按照西方司法的说法,行为人必须能够解释和证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合适的、必须的和合理的。
Spiegel(1993)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分析企业行为的伦理问题,她认为,合法性起源于四个组织“领域”: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和伦理的。其中伦理合法性要求“一个组织行为上与社会流行的规则、价值观和风俗习惯一致”,而政治合法性要求企业的行动不会导致“政治领域的不公平优势”。[6]Spiegel对企业行为政治与伦理合法性的定义为后来的学者探讨企业政治行为伦理提供了启发。
Keffer and Hill(1997)基于功利主义理论对企业的游说活动进行了分类,把游说活动分为三类:好的、有问题的和坏的(如图表6-1)。
图表6-1 主要的游说活动分类
Hamilton和Hoch(1997)提出,判断企业政治行为的伦理,需要同时考虑八项准则:(1)使那些受到影响的人最大化利益和最小化伤害;(2)不使自己特殊化;(3)让他人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4)使用公共测验;(5)尊重人权;(6)确保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7)尊重社会合同;(8)行为与你的性格及企业名望相符合。[7]
Oberman(2004)认为,“政治的可竞争性”可以作为企业政治行为伦理判断的标准,尽管这一标准没有完全的民主和完全竞争那么完美。基于后果主义、非后果主义和正义导向三个伦理思想,结合企业政治活动过程的三个步骤:接触、合法和影响,Oberman提出了如下的企业政治活动伦理评价框架(见图表6-2)[8]
图表6-2 政治行为伦理评价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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