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是创业者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从事创业行为的结果。这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就是创业环境,它是指社会环境中与创业行为有关的所有主客观条件的总和。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其中主导的部分。因为人们的行为无不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而人们对某一行为成本—收益的预期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安排框定的,人们行为选择的方向、行为的动力和行为最终的结果无不与其有关。比如国家禁止私人创业,你有天大的本都不行,在卖个鸡蛋都要被当“资本主义尾巴”割掉的时代,私人创业显然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所谓的“英雄无用武之地”。再比如社会信用环境恶劣,你难以买到货真价实的原材料,你销售产品很难拿到货款,你就不敢创办企业。还有如果国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不力,你创业所得常被“吃唐僧肉”,你创业的热情就很难高起来等等。因此,要促进创业,就必然要求创业环境的优化,而创业环境的优化,就必然要求制度创新以消除一切不利于创业的体制障碍。
创业制度环境包括企业准入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融资制度、资信管理制度、规费管理制度等。企业准入制度是政府对于企业进入市场取得合法资格所设立的资金、人员、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只有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合法存在的资格,因此,企业准入制度对于创业活动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劳动用工制度是政府对于从业者及雇佣者就劳动关系所设立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款,这方面的制度决定了创业者能否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得到所需要的雇员或伙伴。融资制度是对于企业获取资本的规模及方式的规范,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比较完备的创业金融体系,创业者获取资本的渠道是多样化的,而在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管理具有高度的计划性,获取创业资本途径单一、成本高、风险大。创业行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如果没有完备的资信管理制度作为保障,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创业所需要的诚信环境很难构建,创业者也难以得到足够的支持。规费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规费额度的高低决定了创业企业运营成本水平,规费收取的对象及方式对于创业者选择具有一定影响。
《庄子·外篇·在宥十一》中有一句话是“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也”,这句话寄托着庄子对于当权者的期望,即放弃窒息生命的礼节与制度,以宽松的环境涵育苍生。中国的汉朝、唐朝、宋朝等开国国君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所以这些朝代最初都取得了稳定的发展;随着王朝的发展,制度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具有刚性,而缺少包容性,社会的活力逐渐消逝殆尽。西方工业革命创造了新的时代,之所以在那个时期会有如此大的发展,会产生影响世界的大企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所坚持的以自由市场竞争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即使是经过了经济危机的打击,凯恩斯主义一度成为政府行为的指导,但政府的各项政策及管理风格仍然充分维护了创业者的生机与活力。“宥天下”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创业行为的产生及运行规律,这也是创业制度环境最根本的特征,其具体表现为服务导向、转移成本、无为而治。
(1)服务导向
根据功能定位的差异,制度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约束型制度与服务型制度两种。约束型制度追求秩序的稳定性,即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服务型制度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则是如何让系统内的个体或单位实现充分的发展。在计划性比较强的社会中,对于特定价值的追求渗透于制度体系,约束型制度与服务型制度的边界并不明显,管的成分往往占据比较大的比重,而个体所需要的自由空间相对狭小;为了在严密的制度网络中争取生存空间,个体会选择那些具有一定调整余地的制度领地与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者讨价还价,因此非正式的行为在更广的范围内存在,在文化特征上符合高脉络文化(High Context Culture)的模式。而在以利益划分为内核的市场经济社会里面,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为利益权衡的诉求,而不是某种价值观念,制度的边界相对明确,服务型制度具有比较大的选择性,留给个体的自由空间比较大;在这样一个相对清晰的环境中,个体与制度谈判的空间非常小,而且成本很高,所以,非正式的行为受到了严格限制,表现在文化层面,则体现了低脉络文化(Low Context Culture)的特点。两种不同的制度文化对于创业行为的涵育能力是不同的。在符合高脉络文化的制度环境中,创业行为会遇到更大的阻力,创业企业生存的成本更高;而低脉络文化的制度环境则可以提供更大的空间与服务支持。
(2)转移成本
降低成本与提高净现金流量是创业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判断制度环境是否具有孵化与培育能力的重要参照。创业是一项社会行为,这项行为包括企业、政府、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参与者,创业过程的利益与成本在这些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进行分配。分配规则是在制度环境中形成的,有利于创业的制度环境具有帮助创业企业转移成本的作用。
(3)无为而治
制度层面“无为而治”的特点在创业发展的初期有非常明确的体现,前面所提供的关于硅谷的资料特别强调了硅谷的发展并没有明显的政府调控的痕迹,制度所提供的是发展的空间。“无为”并非是没有作为,而是突出制度本身对于创新与创业行为的培育能力,消除不必要的限制与约束。这一点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有所差异。类似于工业革命早期,或者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地区,对于如何构建有利于创业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政府并没有可以参考的经验,因此在保证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政府对于创业行为采取一种“放任”的做法。而在市场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或是有较为成功的制度模式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制度层面虽然保持“无为而治”的特点,但制度本身会体现更强的“扶持性”,例如提供项目资助、信息平台支持、人员培训等等,当然这种“扶持”是以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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