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经济活动成果的标准中,帕累托最优标准占有重要位置。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生产和分配的重新组织不可能增加某个人或更多人的效用。它要求:(1)消费最优条件的满足;(2)生产最优条件的满足;以及(3)消费和生产最优条件的统一。帕累托最优的表述中已经暗含了经济体制的作用。在生产资源和消费偏好既定的条件下,对经济状态与帕累托最优境界的距离远近,经济体制如果不是唯一的,也是主要的解释变量。用帕累托最优标准评价经济体制效率所遵循的是相当简单的逻辑: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就是与帕累托最优境界相对应的经济体制。同样,借助“帕累托改进”的概念,可以这样说,采取某种体制后,如果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某个人或更多人的效用增加,这种体制就可被称为“帕累托改进”体制。
图2.1是一条大效用边界线,线上的任何一点都处在帕累托最优境界。如果原来的经济状况处在a点(即非帕累托最优的低效率状况),采用某一新的体制后,经济状况向以a点为起点的右上方区域(即图2.1中阴影的区域,它又称帕累托安全区)内的任何一点移动,都可以认为该体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体制变革和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改进”。
图2.1 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标准为评价经济体制效率提供了一个单一而精确(至少以它自身的形式而言是如此)的尺度。但是,运用这一标准也要面临某些问题。一个问题是帕累托最优点不是一个,而是许多个,与不同最优点对应的不同的经济体制之间的优劣判断,似乎是在该标准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体制往往是大相径庭的。
另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是,同前面讨论过的一些经济体制效率评价方法一样,建立在新古典经济模型之上的帕累托最优假定存在完全信息和交易费用为零。我们前面对帕累托最优和经济体制效率之间关系的讨论,都是以承认帕累托最优的合理性为前提的。一旦在帕累托最优体系中引入交易费用,也就是改变原约束条件,原最优解就无法继续成立了。登姆塞茨曾指出:“对效率的有关说明必须与稀缺性和人实际是什么相联系,而不是与他们应当是什么相联系。”他认为,诸如“非优化”、“非效率”、“利用过度或不足”等字眼是导致误解和模糊不清的,除非它们对经济结果的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的描述方式得以改进[10]。当然,在原帕累托体系中引入交易费用,仍可能出现新的最优解。但这些最优解已不能在新古典理论范围内得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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